拾金不昧在日本
2014-11-19徐静波
徐静波
日本朝日电视台去年播了一档节目,谈到一个有趣的话题:一年中,日本人到底捡了多少钱交公?
电视台邀请了刚刚退休的刑警飞松五男先生来作答。这位老刑警报出的数据.确实吓人一跳:根据警察厅的统计数据:2012年一年,日本全国捡到现金上交给警察的总额达到189亿日元(约12.6亿元人民币),其中东京都达30亿日元(约2亿元人民币)。而日本全国总人口为1.2亿。在拾金不昧上,日本人的表现很是不错。
有一次,我坐出租车到银座.掏出钱包付完钱,就把钱包落在出租车内。过了3个多小时,与朋友吃完饭想到付钱时,才想起钱包没了。与出租车公司联系后,公司的失物中心立即与各出租车联系,马上得到反馈的信息:“司机拿着,别担心。”第二天一早司机开着出租车把钱包送到我家,我被感动了好一阵子,因为钱包里当时有50万日元(约为3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当然,这位司机没有把钱包交给警察,所以,这一笔“拾金不昧”,还没有计算在警察厅的统计数据中。
看完节目,与日本友人聊天,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日本人会做到拾金不昧?”
他的第一个反应是:“丢钱的人一定很着急,如果钱包丢的话,那么多的卡要重新办,更着急。”
第二个反应是:“拾到钱必须上交,不然会坐牢。”
于是,我理解到,日本人的拾金不昧,除了基本的道德心之外,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上网查询了一下日本法律对于“拾金不昧”到底有何规定?发现规定很有趣,既照顾到了丢失者的利益,也照顾到了拾钱者的利益,以及法律义务。
首先,日本刑法第254条规定,如果拾到东西不上交的话,就触犯“遗失物等横领罪”。获得此罪的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0万日元(约6300元人民币)。
罚款是小事,但是留下“横领罪”的刑事案底,则会影响一个人的就业,甚至银行贷款等,一生失去在社会中的信誉。
《遗失物法》还规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后,必须向拾到者支付相当于遗失物实际价值的5%~20%的“报劳金”。日本社会通常的不成文规定,是10%。也就是说,我丢失的50万日元,在出租车司机送到我手里后,我应该支付给他5万日元的“报劳金”,但我记得好像只给了司机4万日元。他说了“谢谢”,就走了。但是,拾到者获取的“报劳金”必须交“个人所得税”。
此外,按规定,拾到遗失物之后,必须在7天之内上交给警察。如果超过7天不上交的话,那就容易被控“遗失物等横领罪”。同时,超过7天后即使上交警察的话,一旦找到失主,失主可以不需要向他支付“报劳金”,并且即使找不到失主的话,这笔钱也可能无法按规定让拾金者拥有。
警察在接到拾金者上交的钱包和其他遗失物后,要做详细的登记,并必须在两个星期内在网上发布公告。东京警视厅有“遗失物认领中心”,同时各铁道公司和地铁公司也都有“遗失物认领中心”。不过,交到警察手中的,大多数是钱,而交到铁路和地铁公司手里的,大多数是乘客的遗失物品,最多的是雨伞。而铁道和地铁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后,遗失物还没有人来认领的话,将统一移交给警察处理。一些非贵重物品,譬如雨伞等,则在车站内临时设摊,低价处理。
老刑警飞松五男说,遗失的物品和钱,如在警察发布认领告示后3个月之内无人认领,那么就全部归拾到者所有。但是垃圾清扫公司除外,因为许多失主是无意间将夹杂在衣服或旧箱子里的钱当垃圾扔,而垃圾清扫公司是接受政府的业务委托从事垃圾处理业务,因此即使拾到了巨款而无人认领,这笔钱也必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处理。
(摘自《羊城晚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