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纪实
2014-11-19刘统
刘统
19 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开始对日本战争罪犯展开审判。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在南京、北平、广州、上海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 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少部分释放。
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统帅部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又称东京审判)。中国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特别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揭露,为东京审判做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贡献。
这场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司法审判。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公正地说,国民政府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付出大量的努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
裕仁天皇和冈村宁次漏网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英美等国就在谋划战后如何惩办法西斯罪行。1943年10月,同盟国各国代表在伦敦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中国政府代表顾维钧参加。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
1945年8月15日后,各地日军相继向国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国民政府在接收过程中,得以开始实质性的调查和惩处战犯工作。
审判的第一项工作,是确认战争罪犯。日本侵略中国早于二次世界大战,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 9月,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连续召开会议,最初议定的名单有48名,包括近卫文 [吕]、东条英机等政府首脑,杉山元、板垣征四郎、 [田]俊六等军事将领,广田弘毅、松冈洋右等历任外相,小仓正恒、河田烈等历任藏相。
一些特殊人物,虽然职位不高,也列入战犯名单。如芳泽谦吉,1923年就任驻北洋政府公使,涉及一系列中日冲突及1928年日本出兵侵略山东。1932年他辞职,严格说来,日本全面侵华的他已不在决策层。但他参与早期侵略中国的许多决策,因此列入战犯名单。还有大谷光瑞,日本佛教法主、探险家。1902年率大谷探险队前往中亚、新疆等地挖掘文物。后来派人发掘调查吐鲁番、库车等地,掠夺大量文物。1933年移居大连。虽然大谷从未在政府任职,但他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影响极大,所以也被列为战犯。这个名单反映:国民政府在酝酿时,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全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人物,不仅局限于政府要员和军事首脑,而且涉及经济、文化等多方面。
几经删减,最后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为20人。蒋介石审定后标出重犯12人,圈去2人。12名重要战犯是:l、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 [田]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大谷光瑞、甘粕正彦被排除。甘粕是日军少佐,长期担任“满洲电影株式会社”董事长,主持拍摄了很多歌颂日本军国主义、奴化中国人思想的电影。
战犯名单中,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名单,天皇裕仁排在首位。美国为了长久控制日本,考虑保留天皇制度,杜鲁门总统与蒋介石磋商后,将裕仁删除。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保持了一致。
还有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是侵华首恶。但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时,何应钦就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列入。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而是出于政治的考虑。
34项罪行补充为38项
第二项重要工作是定罪。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有一个全面、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国民政府在这方面也没有经验,先是参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海牙公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并参照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的规定,1946年7月列举了34项罪行。后来考虑到这些罪行未必都符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刑法和战争实际情况,国民政府1946年10月23日公布《关于战犯审判条例》,调整和补充为38项罪名。
从参照国际法设立34条罪行到自主修订的38条罪行,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国人的大屠杀、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很难举证具体犯罪人和部队番号
1945年12月起,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根据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
审判初期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监狱官员。他们在当地作恶多年,民众容易指认。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的案件,1945 年7月,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军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将12人杀害于汕头机场。在法庭上,吉川、黑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拒不认罪,声称他当时在广州开会,回来后才得知此事,所以不能承担责任。然而同案犯证实: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应负首要责任。广州法庭6月12日宣判,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上海法庭审判的第一案是宪兵汤浅寅吉,日军上海战俘收容所管理员。1943年初大阳山之战,国军27军被日军俘获数百人,转往上海战俘收容所。汤浅寅吉酷刑折磨战俘,并参与杀害国军上尉钱寿夫、少尉李志忠等军官7人。江苏常熟日本宪兵队长米村春喜,绰号“常熟之狼”。上海法庭特地在常熟开庭审理米村,指控他为了邀功晋级,在当地滥捕无辜,酷刑逼供,并将犯人送往上海处死。受害人家属举证时,法庭一片哭声。上海法庭在常熟经过四次公开审理,1947年1月5日宣判米村死刑。
武汉行辕法庭审判汉口日本宪兵队前分队长田中二二男,指控他于1941年间发觉中山公园附近军用电线被窃,指使汉奸将7000民众集中于某医院空场地。“时正炎夏,日晒夜露,暴雨听任淋落,饥渴不顾,只准站立,三日期间备受其铁棍抽打、灌水等虐待。”田中一再狡赖,法庭传讯被害人代表何海清、周子成及有关证人到庭对质后,1946年12月17日宣判田中以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罪,处无期徒刑。
还有一些日军情报军官,因为擅长中文,与中国人交往多,其罪证易于搜集和确认。原日本宪兵队宁波、金华情报组长芝原平三郎,被上海法庭指控犯有杀人、强奸、酷刑非军人罪。还有日军上海情报员浅野准尉,遭到同样指控。芝原于1947年11月22日被处决,浅野于1947年12月10日被处决。
各地法庭审理初期,在这些宪兵、特务身上费时过多,而对侵华战争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军高级将领未进行重点审理,偏离了审判的大方向。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于1946年5月3日在东京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
东京审判为中国对日审判明确了大方向。为了广泛搜集证据,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5月11日在南京举行联席会议,督促各地法庭搜集证据。
调查取证工作并不容易。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反映:调查工作遇到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有:“l、沦陷区人民迁徙频仍,当时被害之人恒多他适。2、人民习惯每易善忘,时过境迁,恒不愿举报。3、被害地区辽阔,各处交通不便,难以普查。4、调查旅费浩繁,表结用纸亦多,各地方法院限于经费,颇难措办。”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广东高等法院动员各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和乡镇公所保甲长等负责举报。检察官亲往受害较巨之各区乡村庄,实地调查上报。先后获得12批14567件证据,上报司法部的有5285件。
战争罪行的取证是很困难的事情。在战争期间,受害一方很难确认日军的番号,更难以确认日军的身份和姓名。战争期间失踪者下落不明,难以确定生死。施暴的敌军由于调动迁移,异地申诉也很难寻找元凶的下落。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和政府还是尽量搜集证据,特别是配合东京审判后,取证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些证据,为后来的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重点审判大屠杀和重大暴行责任人
在东京审判的引导下,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国防部派出战犯罪行调查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指导,重点是日军的大规模屠杀暴行。1946年5月,军事委员会、行政院战犯罪行调查小组组长柴子尚及远东国际法庭检察官克劳莱、温德士上校一行7人,由上海飞抵广州。会见广州行营主任张发奎后,对广州法庭进行督导,并转赴桂林、汉口、长沙、衡阳等地取证。
广州法庭的审判重点,是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中将。
田中久一,日本兵库县人,1938年初任驻台湾日军参谋长,参与侵华战争。1938年9月日军进犯广东,田中任第21军参谋长。他派密探到广东沿海侦察布防情况,主持制定作战方案。10月4日,田中下达命令。日本空军出动飞机百余架,对广东各地狂轰滥炸。仅广州一地死伤平民达10余万人。10月12日,田中在军舰上指挥日军7万余人从惠阳(今深圳)大亚湾登陆,10月21日占领广州。1941年田中任华南派遣军第23军司令官。同年12月指挥日军攻占香港。1944年12月参加“湘桂会战”,攻陷柳州、南宁等重镇。战争后期,田中久一是侵粤日军最高指挥官。
广州法庭对田中久一的审判集中在两起具体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湘桂会战”所需物资,派人到台山县勒索粮食。该县三社乡民众奋起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与此同的,日军进攻开平南楼,俘获中国守军7人,拖至附近中国银行前屠杀肢解。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第二次庭审田中,开平南楼证人司徒克罗作证。田中申诉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负责。鉴于田中不认罪,广州法庭检察官追加起诉,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其中违反战争法规罪事实为: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军士兵集体屠杀。违反人道罪事实为:1942年1月出动飞机六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这样,就将田中的罪行上升为战争犯罪的高度。
此时,上海美军法庭追究田中杀害美军飞行员的责任,将其引渡到上海受审。广州法庭认为田中在华南罪行严重,不能由美军宣判,又将田中引渡回广州。经过长达四个月,十几次庭审,在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1946年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判处田中久一死刑。1947年3月27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审判田中久一,在各地法庭中历时最长,庭审次数最多,表明中国审判人员为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正审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大量取证,将日本战犯的罪行由单纯的杀人、掠夺、酷刑上升到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从而体现了中国审判水平的迅速提升,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成就。
东京审判关于日军在中国罪行部分,重点集中在1937年11月底到12月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城市居民和流散军人进行的大屠杀。在东京法庭上,中国检察官出示了大量证据,向全世界揭露日军这一极为野蛮的罪行。指控松井石根大将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有谷寿夫第6师团、中岛第16师团、牛岛第18师团、末松第114师团。这四个师团的指挥官是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松井石根被列入日本“甲级战犯”之中。在东京审判中,松井石根是根据“指挥官责任”原则而被定罪的。
为了配合东京审判,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广泛搜集证据,石美瑜庭长亲自到现场考察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尸骨,检察官和当年负责掩埋的慈善机构的经手人到各处考察死难者情况,并搜集众多民众的证词。据此对南京大屠杀中罪行最多的部队指挥官谷寿夫中将提起诉讼,并将其引渡到南京受审。与其同时引渡回南京受审的还有向井敏明、野田毅两人。当时的日本报纸突出报道了他们在南京被日军占领之后进行“百人斩”的杀人比赛。南京审判与东京审判相配合,出示了大量证据和中外证人,使谷寿夫等战犯低头认罪。虽然谷寿夫以职务定为乙级战犯,南京军事法庭经过一年的审判,判决书中定性“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1947年3月10日谷寿夫在南京军事法庭判处死刑,4月26日被枪决。1947年12月4日,南京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这两名战犯进行审判后,以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将他们判处死刑。
(摘自《国家人文历史》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