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探讨
2014-11-18林夏梅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文章将根据南安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实际,就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条件
一、审查逮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
(一)批准逮捕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一般逮捕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一般逮捕条件,并明确规定了五种社会危险性,并对每种社会危险性如何判断进行了阐述,为我们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侦监部门严格把握一般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深入分析,并将该分析纳入审查逮捕意见书成为该文书的必有内容。2013年来,南安市检察院办理一般逮捕1198人,占逮捕总数的78.66%。
2.重罪逮捕情况。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这一条款规定了重罪逮捕的条件。我国刑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宗旨,对于严重危险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一向都是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因此,对于上述条款的情况,我们应当采取高压态势,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对羁押必要性实施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将此类犯罪分子绳之于法。2013年来,南安市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49人。
3.前科逮捕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证据……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即犯罪嫌疑人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应当批准逮捕。
4.违规逮捕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经两次传唤拒不到案的情况比较多。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一般能够遵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2013年来,南安市检察院办理违反规定逮捕的案件为22人,占逮捕总数的1.44%。
(二)不捕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中审查逮捕后不捕情况分为三种,即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不捕和不够罪不捕是当然的无羁押必要性,因此,在不捕案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规则》第144条,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作了列举。南安市检察院在工作中结合案件情况,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无羁押必要性:
1.犯罪嫌疑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备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提捕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
(一)主动审查与提前介入
由于当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考核机制的变化,南安市检察院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除了以往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外,公安机关还将存在定性、证据存在问题等情况的案件在提捕前与侦监部门沟通交流,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一方面就案件具体的侦查活动为侦查机关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使犯罪分子得以伏法;另一方面遇到一些轻型案件、不够罪案件、证据无法收集的案件时,我们会建议将该案件中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或者释放,为受到不当羁押和错误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争取了人身自由权利。
(二)被动审查与控告申诉、监所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且公安机关办案数量较大,我们检察机关不可能面面俱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而家属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关心和了解,如果有不应当羁押情况,其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然后由侦监部门处理,因此犯罪嫌疑人家属控告申诉是被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大途径。另一方面,监所部门对进入看守所人员比较了解,对于嫌疑人悔罪表现、遵守纪律表现、身体状况等比较了解,发现有无羁押必要性情况时,也可以及时向侦监部门反应,由此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
《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部门负责。即刑事案件在批准逮捕后移送起诉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部门负责,移送起诉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犯罪嫌疑人一经批准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是逮捕执行情况的一般状态,之后侦查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在这段时间内原则上不应当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以维护逮捕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但是在案情变化或者嫌疑人身体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即羁押必要性条件消失的情况下,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取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2013年来,南安市检察院对捕后的11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
参考文献
[1] 刘虎.侦查监督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与规范[EB/OL].http://www.xa.sn.pro/m3/ShowArticle.asp?ArticleID= 59327.
作者简介:林夏梅(1987- ),女,福建南安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科员,助理检察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