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政一览
2014-11-18
保监会连发四文严控流动性风险
10月15日,保监会发文对行业流动性监管征求意见。国庆长假结束后,保监会在一周多时间内连发四道令箭,直指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
手中掌握着9万亿资产的保险行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又快又好的发展势头,规避成为风险最后接棒者,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就此,保监会节后连发四文,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行业主要风险进行围追堵截,期望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券商须建立资本补充管理机制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日前表示,证券公司应充分利用挂牌上市、发挥股东和潜在股东作用实现增资以及资本积累等三条资本补充主要路径,在年内形成经董事会批准的三年资本补充规划,三年内至少补充一次资本,同时应建立资本补充与管理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10月10日在武汉召开“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及流动性风险防范座谈会”,张育军是在此次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张育军提出,证券公司应充分利用挂牌上市、发挥股东和潜在股东的作用实现增资,以及资本积累三条资本补充的主要路径。资本补充计划要与公司战略定位、改善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创新业务发展及客户结构相结合,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以及各自律组织要积极开展相应工作,支持证券公司资本补充,形成合力。
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制度落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10月17日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至此,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已完成。
《备忘录》由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与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共同签署。其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开展监管执法合作的目的、备忘录的效力;线索与调查信息通报机制;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的程序及有关安排;信息的使用,包括执法合作中有关信息的使用范围、信息保密有关要求;双方互为送达有关文书的安排;沪港通下协助执行有关安排;其他配套安排,包括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有关安排、信息发布的协调、磋商及定期联络机制、执法人员的实习、培训和交流等。
据悉,沪港通正式启动后,两地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通报机制,提高调查合作的有效性,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法修改定调 激发市场活力
《保险法》自2009年修改以来,保险业的面貌已发生较大改变——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资渠道次第放开、政策藩篱一一被击破,在此大背景下,显然《保险法》中有些现有规定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现状。
据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保险业改革创新、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相关指示,保监部门将启动《保险法》修改,力争年底前开征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法》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部分组成,既有横向的民事立法,又有纵向的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内容十分庞杂,修改程序也较为复杂,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修改期间准确把握好行业发展趋势。
尤其是保险新“国十条”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求从保险大国变为保险强国,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这意味着未来十多年保险业跟现在相比又是一番全新面貌。因此,业内人士建议,这次《保险法》修改时,也可考虑预留必要的立法空间。
中金所推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
10月1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正式引入了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修改了强行平仓规则。业内人士认为,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并有望进一步增加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根据修订后办法,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一是对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一期货品种的双向持仓,交易所可只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保证金;二是对于实物交割合约,在交割月份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交易所仍按照买卖双向持仓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从而防范实物交割风险。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准备情况来看,经过交易所、会员以及软件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目前交易所端和会员端的相关业务和系统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就绪,可以确保该项制度的平稳运行。下一步,中金所将进一步加快保证金制度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而修订后的《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于2014年10月27日结算时起正式实施。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可望年内发布
有消息指,内地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咨询意见,正式文件有望於年内发布,未来可望推动险企开发更多保险产品,而部分险企亦得以跨区域经营。
上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保险销售可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加强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之监管;令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更加明确;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