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论否定事实
2014-11-18张继成
摘 要:在罗素的相关哲学著述中,我们可以根据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属性,这些特定属性是否“被知道”以及是否为主体所“感兴趣”等标准,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角度将事实区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两类。事实的逻辑结构是:事实=事物±属性;F=±G(a)或F=±R(a,b)。事实的逻辑结构决定命题的逻辑结构。事实是命题的真值制造者:真的肯定(否定)命题因指向肯定(否定)事实而真,假的肯定(否定)命题因指离肯定(否定)事实而假。因此,肯定事实是真的肯定命题之真与假的否定命题之假的制造者,否定事实则是真的否定命题之真与假的肯定命题之假的制造者。与肯定事实一样,否定事实也是人们决策和行动的客观依据。由于罗素没有将时空状态作为事实分类的标准,没有揭示出否定事实的发现机制,因而对许多否定命题的真假无法做出有效证明,他的否定事实理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肯定事实;否定事实;肯定命题;否定命题;真值制造者
作者简介:张继成,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逻辑学、法理学、证据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6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6-0043-11
1判定命题2是真是假的标准是事实,凡与事实相符合的命题即为真,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命题即为假,这是真理符合论的基本观点。事实是使命题成真或成假的东西,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方式。其中,真的肯定命题与真的否定命题由于与所陈述的事实相符合而真,假的肯定命题与假的否定命题由于与事实不相符合而假,那么,与真的肯定命题和真的否定命题相符合的事实是一样的吗?与假的肯定命题和假的否定命题不相符合的事实是一样的事实吗?它们的逻辑结构一样吗?这两个疑问指向同一个问题:是否像命题一样,事实也有肯定与否定的区分呢?换句话说,否定事实存在吗?
长期以来,对于是否存在像苏格拉底没有活着、这支粉笔不是红的、罗斯福不在昆明这种类型的否定事实,即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否定之谜:事情不是这样的,然而我们却能说出事情不是什么样的”[1](P239),哲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争论。1例如,罗素、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萨特、马丁等人虽然在论述存在否定事实时给出的理由各不相同,但他们都认为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一样是最终的和不可归约的[2](P348),因而主张存在否定事实;而迪莫斯、阿姆斯特朗、金岳霖、彭漪涟等人则因为各种不同的理由都认为否定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没有必要假定否定事实的存在。笔者认为,不论是无情性物理事实还是精神性事实2,也不论从本体论角度、认识论角度来看,还是从价值论和实践论角度来看,都可以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两类,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构成了世界的总和。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不仅是判定肯定性事实主张和否定性事实主张是否真实的标准,而且也是人们行动和决策的客观依据。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罗素的否定事实观做些初步研究。
(一)事实的(实指性)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罗素是一位“倾向于相信存在否定事实”的哲学家。他认为,“现存的世界是由具有许多性质和关系的许多事物组成的”[3](P39),“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某一性质时,或者此事物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我们就表达了一个事实;但是那个具有性质或关系的事物并不是我叫做一个‘事实的东西”[4](P220),“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3](P39)。
“世界上的事物具有各种特性,并且相互之间具有各种关系,事物具有这些特性和关系,这是事实,而事物及其性质或关系在这种意义上显然是具有这些性质或关系的事实的组成部分。”[4](P231)具体来说,“一个事实如果只给一事物规定一个性质,那么它就有两个成分:这个事物和性质。如果它是由两个事物间的关系构成的,那么它就有三个成分:这两个事物和这个关系。如果它是由三个事物间的一种关系构成的,那么就有四个成分,如此等等”[3](P39)。这说明事实可以被分解为事物和属性(性质或关系)3。其中,事物是“属性的承担者”,属性则是“事物才能具有的东西”。[5](P522)
(二)事实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之分
在《逻辑与知识》一书中,“苏格拉底爱柏拉图”是事实,“拿破仑不爱威灵顿”也是事实。[4](P348)但它们“是具有相反形式的事实”:前者表明苏格拉底与柏拉图之间具有“爱”的关系属性;后者表明拿破仑与威灵顿之间不具有“爱”的关系属性。“爱”与“不爱”无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情感状态。这样,根据一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定性质或关系(属性),罗素把以“苏格拉底爱柏拉图”这类以真的肯定命题所表达的事实称作肯定事实,而把以“拿破仑不爱威灵顿”这类以真的否定命题所表达的事实称作否定事实。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实指性定义4之中,罗素只是明确地将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叫作事实,而并没有明确地将事物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也叫作事实。但从给出的相关例证中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又承认事物不具有某种性质或事物之间没有某种关系也是事实。例如,他认为拿破仑不爱威灵顿、这支粉笔不是红的这种类型的事实也是事实,并将这种事实叫作否定事实。本文以罗素的实际做法作为区分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客观标准。
(三)事实的逻辑结构
根据罗素在《逻辑与知识》等相关著作中所做的不同描述,笔者将(无情性物理)事实的逻辑结构(I)1归纳为:事实=事物±属性;F=±Ga或F=±R(a,b)。公式中的“F(fact)”表示事实,“±Ga”表示特定事物a具有(+)或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G,这是以性质为其内容的肯定事实(或否定事实)的逻辑结构;“±R(a,b)”2表示个体事物a与个体事物b之间具有(+)或不具有(-)特定关系R,这是以关系为其内容的肯定事实(或否定事实)的逻辑结构。
二、肯定事实、否定事实与肯定命题、否定命题之间的对应关系
(一)每个事实都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与之对应
命题是用来陈述事实的,但在“苏格拉底活着——一个肯定事实——和苏格拉底没有活着——你可以说是一个否定事实”[4](P221)这两个事实中,由于“在事实中没有真和假的区别”[4](P274),所以“你不能为每个命题取得一个事实,而只是为每一对命题取得一个事实”[4](P252)。3因此,苏格拉底活着这一肯定事实与“苏格拉底活着”和“苏格拉底没有活着”这样两个命题相对应;苏格拉底没有活着这一否定事实与“苏格拉底没有活着”和“苏格拉底活着”[4](P225)这样两个命题相对应。4
(二)命题以真或假的方式与事实相对应
在罗素看来,“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假设你有‘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这个命题,那么,不是有苏格拉底有死的事实,就是有苏格拉底没有死的事实。一种情况是以使命题真的方式去对应,另一种情况是以使命题假的方式去对应”[4](P251)。
之所以命题只能以真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事实,这是因为,命题要么以“指向”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要么以“指离”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当今天事实上是星期二以及当今天不是星期二时,你都可能相信‘今天是星期二这个命题。假如今天不是星期二,这个事实就是你的信念即今天是星期二的对象体;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信念同这个事实的关系显然不同于今天是星期二的情况下的那种关系。我们可以打个比方说,当今天是星期二时,你的信念即今天是星期二就指向这个事实,而当今天不是星期二时,你的信念就指离这个事实。因而,信念的对象体指涉并非由单纯的事实所决定,而是由信念之朝着或离开这个事实的方向所决定的。假如在一个星期二,一个人相信那天是星期二,而另一个人相信那天不是星期二,那么他们的信念拥有同一种对象体即今天是星期二这个事实,但是真信念指向这个事实,而假信念指离它。因而,为了定义一个命题的指涉,我们不得不既要考虑对象体,也要考虑所指的方向,即在一个真命题的情况下指向对象体,而在一个假命题的情况下指离对象体。”[6](P237)“‘今天是星期二这个命题的‘意义,就在于指向今天是星期二这个事实——假如那是一个事实,或者指离今天不是星期二这个事实——假如那是一个事实。‘今天不是星期二这个命题的‘意义将完全与其相反。”“一个命题,当指向其对象体(客观事实)时就是真,而当指离其对象体时就是假。”[6](P239)这说明在罗素看来,对于一个肯定事实,人们既可以用肯定命题的形式来断定它(去指称它),也可以用否定命题的形式来断定它(去指称它)。这样,命题就有一个与事实是否符合——即真或假——的问题:如果用肯定命题的形式来断定(指称、相信)肯定事实,则该命题由于指向这一客观事实而为真;如果以否定命题的形式来断定(指称、相信)肯定事实,则该命题由于指离这一客观事实而为假;反之,如果以肯定命题的形式去断定(指称、相信)一个否定事实,则该命题由于指离这一客观事实而为假,而用否定命题的形式去断定(指称、相信)否定事实,则该命题由于指向这一客观事实而为真。总之,相互矛盾的命题虽然“拥有同一种对象体,但拥有相反的意义:当一个为真时,另一个假,而当一个为假时,另一个为真”[6](P239)。
既然命题是以真或假的方式与事实相对应的,那么,虽然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方式,但并非所有的命题都表达事实。只有与事实的逻辑结构相一致的命题才是真命题。所以,肯定事实就是真的肯定命题所表达的那种事实,否定事实就是真的否定命题所表达的那种事实。
既然只有与事实的逻辑结构相一致的命题才是真命题,那么,“事实是使命题真或假的东西”[7](P6),即事实是命题真值的制造者、赋予者:肯定事实是肯定命题之真与否定命题之假的制造者、赋予者;否定事实是否定命题之真与肯定命题之假的制造者、赋予者。
(三)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与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间的三种根本差异
1. 划分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标准与划分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的标准不同
上述论述表明,事实与命题都有肯定与否定的形式区分,但不论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每个事实都可以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与之对应。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区分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与区分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取决于事物是否具有某种(些)特定属性:事物具有某些特定属性,构成肯定事实(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事物不具有其他特定属性,则构成否定事实(如拿破仑不爱威灵顿)。而区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标准则在于人们的断定(信念、内心确信):当一事物客观上具有某种特定属性(即存在一个肯定事实)时,人们既可以断定该事物具有这种特定属性,因而形成一个真的肯定命题(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也可以断定该事物不具有这个特定属性,因而形成一个假的否定命题(如“拿破仑不爱威灵顿”)。反之,一事物客观上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时(例如当佘祥林没有杀害张在玉是事实的时候——实际情况是张在玉离家出走了),人们同样可以断定该事物不具有某个特定属性,进而形成一个真的否定命题(如“佘祥林没有杀害张在玉”或“佘祥林不是杀害张在玉的凶手”);也可以断定该事物具有某个特定属性,进而形成一个假的肯定命题(如“佘祥林是杀害张在玉的凶手”)。
2. 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形成方式不同
在肯定事实的构成要素中,事物(知觉对象)与事物具有的属性同时出现于人们的知觉中,因此,一个真的肯定命题仅仅是由一个知觉对象引起的。而在否定事实的构成要素中,只有事物能够出现于人们的知觉之中,而以语词形式表达的属性是以独立于事物(知觉对象)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否定命题的形成需要一种命题态度1,这种命题态度将事物与属性连接起来了。因此,一个真的否定命题是由这个知觉对象和先前的命题态度所引起的。
3. 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可以同时存在,而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可以同时存在但不能同时为真
“这张桌子是圆的”这一肯定命题与“这张桌子不是圆的”这一否定命题虽然可以同时存在,但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真,必有一假。而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并存(理由见前所述)。之所以存在这种根本差异,这是因为,“圆的”与“不是圆的”之间具有矛盾关系,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对象身上,而“红的”与“不是黄的”之间不是矛盾关系而是相容关系,可以同时出现于同一对象身上。
正因为存在以上根本差异,所以,虽然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都是用来表达事实的,但它们表达的不可能同时都是事实。当肯定命题表达的内容是(不是)事实的时候,与这一命题具有矛盾关系的否定命题所表达的一定不是(是)事实;当否定命题表达的内容是(不是)事实的时候,则与其具有矛盾关系的肯定命题所表达的也一定不是(是)事实。
三、罗素主张存在否定性事实的五个理由
为什么能够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两种形式,其内在依据或标准又是什么呢?笔者在罗素的相关论述中找到以下五种根据:
(一)某种特定属性是否为事物所“具有”(或例示)
罗素认为,例如在“xRy”和“非xRy”这种以关系为其内容的两种不同事实类型中,它们的每一个都只包含三个成分:一个关系和两个关系项(个体对象);但这两个事实并不具有相同的形式。在第一种事实类型中,R关联x和y;在第二种事实类型中,R不关联x和y。所以“我们不应当假定否定的事实也包含对应于‘不这个‘词的成分。它和具有相关的肯定形式的肯定事实都包含一样多的成分。这两个形式之间的差别是最终的和不可归约的。我们将把形式的这一特点称作性质(quality)。因此,事实以及事实的形式具有两个相反的性质,肯定的性质和否定的性质”[4](P348)。由此可见,罗素就是根据事物是否具有某个(些)特定属性(性质或关系)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笔者认为罗素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
从内在属性的角度来看,事实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一个属性“如果不可设想其对象不具有它,那么它就是内在的”[1](P62)。根据莱布尼兹的个体化定律1可以推知:任何两个事物不可能共同具有所有相关属性。我们之所以能够将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就在于任何事物具有某些特定内在属性则不可能同时具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在属性,某些内在属性为一特定事物所具有则这些属性必然不会同时为其他事物所具有。一事物具有某种特定内在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则不具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在属性或其他事物不具有所有这些特定内在属性同样也是一种客观实在。既然它们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如果一事物具有某些内在属性能够构成肯定事实,则该事物不具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在属性也就只能构成一种否定事实。
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在外在属性方面表现得同样明显。虽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外在)属性不会影响该事物成其为该事物,但该事物具有某种(外在)属性与不具有某种(外在)属性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客观状态:(春天里)这片树叶是绿色的与(秋天里)这片树叶不是绿色的(这片树叶是黄色的),(昨天)这个水桶装满水与(今天)这个水桶没有装水,树叶是什么颜色以及水桶中是否有水虽然都不会影响这片树叶和这只水桶的存在,但这片树叶是绿色与这片树叶不是绿色、桶中有水与桶中没水显然是两种不同颜色状态和空间状态。所以,如果我们把这片树叶是绿色的这种颜色状态与这个水桶装满水这种空间状态叫作肯定事实,那么,我们就只能将这片树叶不是绿色的这种颜色状态与这个水桶没有装水这种空间状态叫作否定事实。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可以同时存在,并且一个肯定事实可以对应于多个否定事实:今天是星期二(这样一个肯定事实)与今天不是星期一、今天不是星期三、今天不是星期四、今天不是星期五、今天不是星期六、今天不是星期日(这样六个否定事实)同时存在于同一时空区域之中。
(二)“缺少”一个肯定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否定事实
罗素认为“或许还有一种尝试”可以证明否定事实的存在:“即试图用不过缺少一个事实来代替一个否定的事实。如果A爱B,则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真正的事实;而如果A不爱B,那么,这只是表示缺少一个由A、爱和B组合构成的事实……。但是,缺少一个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否定的事实;不存在像A爱B这样一个事实,这正是这样的否定事实,因此,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避免否定的事实。”[4](P349)这说明在罗素看来,如果A与B之间具有“爱”的关系属性构成一种肯定事实,则A与B之间缺少“爱”的关系属性就构成一种否定事实。
现实生活中,虽然爱与恨(不爱)可以相互转化,但爱与恨(不爱)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情感状态。否则,小女孩就不会有“妈妈爱弟弟,妈妈不爱我”的主观判断。真的肯定命题“妈妈爱弟弟”与真的否定命题“妈妈不爱我”所反映的就是这个母亲对儿子与对女儿所表现出的不同情感状态(妈妈爱弟弟,妈妈不爱我)。因此,如果没有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的区分,表达“爱”与“不爱”这样两种在性质上水火不容的情感世界的否定命题与肯定命题也就失去了客观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事物是否“缺少”某种属性(如爱的属性)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是科学的。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特定属性,但却不可能具有所有属性。一事物具有特定属性,则该事物一定同时不具有与前述属性不相容的属性。正因为如此,“‘哪里有红色,哪里就没有黄色或者‘摸起来硬的东西摸起来不是软的”[6](P187)。一事物具有某种特定属性与该事物不具有其他与前述属性相互矛盾的属性,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既然这支粉笔是红的(这个东西是硬的)构成一个肯定事实,那么,这支粉笔不是黄的(这个东西不是软的),就一定构成一个否定事实。正因为一事物具有特定属性与该事物一定不具有与前述属性不相容的属性同时存在,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注意到不存在的东西与注意到存在的东西都是可能的(即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可以同时发现——笔者注)”[6](P189)。
罗素这里将“缺少”或“缺失”作为证明否定事实存在的独立标志,这是他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但他对这个概念的丰富内涵并没有充分揭示出来,也没有意识到这个概念对于证明否定事实的存在具有何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笔者认为,罗素的这个缺陷在马丁(C.B.Martin,1996)教授的《何以如此:实体、缺失与虚无》(How It Is: Entities, Absences and Voids)一文中得到有效克服。马丁教授提出的“在场”、“缺失(缺少)”1和“虚无”等概念就是在拓展罗素的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它们表达了三种不同的时空状态,而这三种时空状态才是否定事实存在的本体论根源(对此论断笔者在后面文章中已有详细论述)。
(三)事物及其属性是否被人们“知道”
“事实完全不同于一个可感觉的事物。它是在命题中被表述的,是我们对其具有信念的那类客体。”[4](P161)这说明在罗素看来事实不仅存在于本体论世界,同样也存在于认识论世界。“举例来说,如果我说‘这支粉笔不是红的,我要意指的是断定存在某个命题,假如它就是‘这支粉笔是白的这个命题——它与‘它是红的这个命题不一致。而且我还意指:因为你碰巧不知道那个真的且与p不一致的实际命题是什么,所以你使用这些普遍的否定形式”[4](P257)。也就是说,由于对于一个事物具有什么属性(P是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个事物不具有什么属性(P不是什么)。比如:我不知道小李在哪里(即我不知道一个肯定事实是什么),但我却知道小李不在教室(即我只知道一个否定事实是什么)。正因为我们仅仅只知道事物不占据某特定时空区域或它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而不知道该事物占据某特定时空区域或该事物具有哪些特定属性,所以,这里人们只能发现一个否定事实,却无法发现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即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事实的发现要以“被知道”为前提。对此金岳霖在《知识论》一书中有精彩论述:一个物或事件,人们知道它,它存在着;人们不知道它,它还存在着;因而一个物或事件的存在并不因人的知道或不知道而有所改变。事实则不一样,有你所不知道的事实,有我所不知道的事实,但没有任何人都不知道的事实;如果对事物及其属性一无所知,人们就不会知道任何事实。事实至少必须为知识类中的一个人所知道。而事实一经发现,就将永远存在[8](P771-775)。这说明,虽然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事物存在,事实也必定同时存在。但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人们对一事物及其属性没有认识的时候,事物即使存在,事实也无法为人所发现。而如果人们正确地认识了一个事物及其属性,人们也就发现了一个或一系列事实:“发现一事实总同时发现一命题”,“发现一命题有时也发现一事实。”[8](P848-849)只要事物及其属性被认知、被记忆,即使在该事物(事件)不再存在的情况下,事实也一样可以存在。例如:苏格拉底虽然已经死了两千多年,但苏格拉底是一个希腊人、苏格拉底娶了赞蒂普、苏格拉底怕赞蒂普、苏格拉底有个酒糟鼻子、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发明了真理助产术、苏格拉底是一位饮了毒酒的哲学家,等等,过去是事实,现在和将来永远都是事实。
之所以事实的发现要以“知道”为前提,这是因为,事实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事实是一种混合物,它是意念与所与底混合物,我们既可以说它是套上意念的所与,也可以说是填入所与的意念。”[8](P741-748)事实是被认识了的事物及其属性的逻辑复合物。
如果把事物本身当作事实,且认为事实的发现不需要以“被知道”为前提,那么客观世界就不存在人所不知的事实,人就像上帝一样是全知全能的,这显然是极端荒谬的。因为,宇宙间存在着无数个人类所不知道的事物,难道说我们也知道这些无数个事实吗?果真如此,人类的所有科学探索活动就无疑是多余的了。既然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能够根据事物的某些特定属性是否被发现、被知道,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两类:发现事物具有(或不具有)一种属性,也就发现了一个肯定(否定)事实,发现一个肯定(否定)事实,也就发现了一个真的肯定(否定)命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道”某一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是事实得以发现的认识论前提。
与事实是否相符合是判断一个命题是真是假的客观标准,但命题不可能与不为人知的事实相符合。如果事实的发现不以被人“知道”为前提,那么真就是命题与事实相符合的真理观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四)事物的某种特定属性是否为人们“更感兴趣”
在罗素那里,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的区分不仅可以根据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属性以及人们对某些属性是否“知道”为依据而得出,还可以根据人们对一事物具有或不具有的某种特定属性是否“更感兴趣”而得出。这个观点是笔者从罗素的以下论述中推演出来的:“当然你也许可能知道那个实际命题是什么,但是你可能对p是假(即对P不是什么这样一个否定性事实——笔者注)的这个事实更感兴趣(黑体为笔者所加——下同),而对使其假的那个特殊事例(即对P是什么这样一个肯定性事实——笔者注)不大感兴趣。比如说,当你急于要证明某个人是说谎者时,你就会对他肯定的那个命题的虚假特别感兴趣。你也有可能对一般命题而非特殊的事例更感兴趣,所以假如有人肯定那支粉笔是红的,你或许是对那支粉笔不是红的这个事实而非对那支粉笔是白的这个事实更感兴趣。”[4](P257)这说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即使在既知道一个事物具有什么属性(即知道一个肯定事实),也知道一个事物不具有什么属性(即知道一个否定事实)的时候,人们还可以基于某种实践目的(即从价值论和实践论的角度来看——人们是否对一个事物具有或不具有什么属性“更感兴趣”)将事实区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两种类型。例如,“在2011年的换届考察中,浙江有44名干部因德的考核不过关被取消提名资格;有79名干部因德的评价不高,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或者免职”1。这个报道说明,在本次换届选举中,参选干部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是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更感兴趣”的,是决定这些干部能否通过换届考察的标准。那些被取消提名资格或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或者免职的参选干部就是因为他们“缺德”(没有良好的品德[9](P951-952))而被淘汰的。所以,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根据相关主体是否对某种属性“更感兴趣”将事实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即那些通过换届考察的干部就是具有良好品德的干部——肯定事实;而那些没有通过换届考察的干部就是不具有良好品德的干部——否定事实。
笔者认为,罗素根据人们对某种属性是否“感兴趣”(价值标准)作为划分、发现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标准,这是很有道理的。如前所述,任何事物具有特定属性,但不可能具有所有属性。一事物具有特定属性,则该事物一定同时不具有与前述属性不相容的属性。事物具有某种特定属性构成肯定事实,事物不具有与前述属性不相容的属性则构成否定事实,事物具有的属性总比该事物不具有的属性少,因此,肯定事实总比否定事实少,因此,一个肯定事实总对应于多个否定事实。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诸多否定事实中,哪个否定事实能够显现出来,其内在根据又是什么?例如:对于同一个应聘者,甲公司不录取她,是因为她不是男的,乙公司不录取她是因为她不会喝酒,丙公司不录取她是因为她不会德语,丁公司不录取她是因为她不漂亮,等等。这四种情况对于这个应聘者来说都是客观(否定)事实,但四个公司的关注点(招聘标准)为什么却是不一样的呢?答案非常明确:这四个公司的需要、目的、欲望(兴趣、价值标准)不同,这就是上述四个否定事实显现的内在根据,也就是这些公司不录取她的事实依据。
日常生活中,根据特定事物的某种自然属性能否满足人的需要、目的、欲望这一价值标准,我们可以将事实区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例如,在古今官场上,有些贪官不记得谁给他/她送了礼这一肯定事实,但却清楚地记得谁没有给他/她送礼这一否定事实。当然有些贪官正好相反,他们只记住给他送礼的人,而不记没给他送礼的人。这说明,这些贪官对肯定事实有记忆还是对否定事实有记忆完全建立在他/她的价值偏好基础之上。
不存在纯粹的事实,人们发现事实的目的都是为了决策或行动服务的。事物缺少某种属性构成了否定事实,而如果这种属性的实现(存在)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目的或欲望,那么,否定事实就成为人们决策的依据和行动的主要动力:我们没有核武器,而没有核武器将要受外国列强的蚕食侵略,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条件那么艰苦,第一代领导人也坚持研发我们的两弹一星。国土面积狭小、资源匮乏的国家,它们研发的产品大多是节能产品;这个房间没有厕所、这个房间没有洗澡的地方、这个房间没有窗户,所以,我不住这个房间,等等。
承认否定事实存在的实践意义在于:在人类实践中,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种肯定事态(当然这种事态必须是可控的)如果对人有害(该事物具有的属性不能满足、达成或实现人的需要、愿望或目的——表明这些属性对人具有负价值),人们则可以通过特定行动使之“由有到无”,即将肯定事态(事实)改造成否定事态(事实);相反,一种事态如果对人有益(即如果该事物具有某种属性能满足、达成或实现人的需要、愿望或目的——表明这些属性对人具有正价值),则人们可通过特定行动使之“由无到有”, 即将否定事态(事实)改造成肯定事态(事实)。
当然,肯定事实同样也是人们决策的依据和行动的动力,人们选择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作为自己决策和行动的依据,关键要看哪种事实能够有助于满足、实现、达成人们的目的、需要和愿望。但由于这不是本文的论证重点,故不再赘述。
(五)不相容性存在则否定事实存在,但并非所有的否定事实都能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
罗素认为,许多人之所以“对否定事实有某种的反感情绪”,不愿承认否定事实的存在,这是因为在这些人看来,“只存在肯定的事实,否定的命题总是有办法由肯定的事实来表达”。[4](P254-255)换言之就是,“当我们否定什么东西时,我们确实又肯定了与我们所否定的东西不相容的、另外的东西。如果我们说‘玫瑰花不是蓝的,那么,我们说的是‘玫瑰是白的、红的或黄的”[4](P348-349)。他的学生迪莫斯就持这种观点。迪莫斯认为:“当我们肯定‘非p时,实际上肯定的是,存在某个命题q,它是真的且与p不相容。……下面是他建议的定义:‘非p意指存在一个命题q,它是真的且与p不相容。”[4](P256)罗素认为:“这样的观点经不起片刻的考查。被假定用来替换我们的否定的这个肯定的性质不可能与被否定的性质一同存在。唯有这一点才似乎是合理的。可以用‘桌子是圆的来否定‘桌子是方的,但不可以用‘桌子是木制的来否定它。而我们可以用‘桌子是圆的来否定‘桌子是方的,其唯一的理由是:圆的东西不是方的。而且这必定是一个事实,尽管这张桌子不是方的这个事实刚好是否定的。因此,很显然,倘若没有否定的事实,不相容性则不可能存在。”[4](P348-349)既然性质p(圆的)与性质q(不是方的,即非p)是不相容的,不相容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罗素建议我们“最好还是把否定的事实看作最终的事实,否则你就会发现:要说出对应于一个命题的是什么,这是非常困难的”[4](P258)。也就是说,既然承认一个对象具有性质p是肯定事实,那么,就应该同时承认该对象不具有性质q(性质p与性质q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就是一个否定事实。
的确,在大多数场合之下,人们总能为一否定事实(或一个否定性事实主张)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并用之来替换。例如,金岳霖认为,罗斯福不在昆明这个否定性事实就可以用罗斯福在华盛顿这个肯定性事实来替换。但并不是所有的否定事实都能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并用该肯定事实来替换这个否定事实。例如,对于这个房间没有任何香味、这个学校没有校长、金岳霖没有结婚、晚年贝多芬任何声音都听不见1、这里没有北极企鹅、佘祥林不是杀害张在玉的凶手等这样一些否定事实,我们就很难或根本就找不到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肯定事实。如果每个否定事实都能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的话,那么司法实践中就不存在“死案”这种情况了:我们知道佘祥林不是杀害从池塘里打捞出来的女尸的凶手,但就是不知道杀害这个受害者的凶手到底是谁,等等。既然我们并非总是能够为所有的否定事实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那么,否定事实(佘祥林不是杀害从池塘里打捞出来的女尸的凶手)同样也是一种最终的、不可归约的事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真理符合论的完整表达应当是:命题的真或假取决于它所表达的是否是事实:肯定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与肯定事实相符合;肯定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它与否定事实不相符合;否定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与否定事实相符合;否定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它与肯定事实不相符合。比如:“南极有企鹅”这一肯定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与南极有企鹅这一肯定事实相符合;“北极有企鹅”这一肯定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它与北极没有企鹅这一否定事实不相符合;“南极没有企鹅”这一否定命题为假,当且仅当它与南极有企鹅这一肯定事实不相符合;“北极没有企鹅”这一否定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与北极没有企鹅这一否定事实相符合。事实是与之对应的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真值制造者。
如果不承认事实有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区分,那么,命题与事实相符合的真理观就将是不完整的。因为既然“存在命题”的真假必须根据它是否与事实相符合来判断,如果不存在与真的否定命题相对应的否定事实,而任何否定命题的真假只能借助于肯定事实的存在来检验,这就要求我们总能为所有的否定事实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并且这些肯定事实也已经为人所知。如前所述,我们并非总能为所有的否定事实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肯定事实,也并非所有的肯定事实都能为验证者所知道,因此,“这个房间没有任何香味”、“这个学校没有校长”、“金岳霖没有结婚”、“晚年贝多芬任何声音都听不见”、“这里没有北极企鹅”、“佘祥林不是杀害张在玉的凶手”这样一些否定性存在命题的真实性也就无从检验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能够直接根据否定事实的存在确定上述命题的真实性。因此,否认否定事实的客观存在,也就否认了命题与事实相符合真理观的普遍有效性。
正是基于上述五个理由,罗素虽然在哈佛讲演时论证存在否定事实时几乎引起了一场骚乱(因为“听讲的这一班人大概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否定的事实”),但他依然直白地向世人宣告:“总的来说,我倾向于相信存在否定事实,而不存在析取事实。”[4](P255,258)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本体论、认识论还是从价值论(实践论)角度来看,我们都可以将事实区分为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
四、罗素否定事实观的贡献与局限
笔者认为,罗素是第一个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实践论等方面系统论证存在否定事实的哲学家。其中他将“缺少一个肯定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否定事实”、“人们是否知道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人们是否对一事物不具有某种特定属性更感兴趣”以及“属性(如‘桌子是圆的与属性‘桌子是方的)之间的不相容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等作为主张存在否定事实的根据,这是他的否定事实观对哲学的四个重要理论贡献。但笔者同时认为他的否定事实观存在以下局限:
首先,在关于事实的实指性定义中,他并没有明确地将事物不具有某种性质或事物之间不具有某种关系当作证明否定事实存在的客观标准,其结果就是,像诸如拿破仑不爱威灵顿、这张桌子不是方的、这支粉笔不是红的等这些否定事实就不能涵盖于他的实指性事实定义之中,但他事实上又恰恰是以这些例证来证明否定事实是存在的,这样在他的实指性定义与例证之间就发生了冲突。
其次,没有为上述标准作为证明否定事实存在的依据提供更为充分的理由。在笔者看来,罗素的论证只能让我们知其然,但不能让我们知其所以然。例如,在他看来,否定事实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否定事实与肯定事实一样都是最终的、不可归约的事实。但为什么否定事实也是最终的、不可归约的事实,他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而只是建议“我们最好还是把否定的事实看作最终的事实,否则你就会发现:要说出对应于一个命题的是什么,这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做法无疑是武断的,难以令人置信。也正因为他并没有找到否定事实作为最终的、不可归约的事实的正当理由,所以他只能说“我并没有肯定地说存在否定的事实,而是说也许存在”[4](P255)。这表明他对否定事实的存在具有摇摆不定的暧昧成分。
再次,虽然在他看来,“事实是从知觉和记忆中得知的事实”[2](P192),“原子事实就是感官知觉的事实”[3](P41),知觉和记忆既是产生肯定事实的认识论前提,也是产生否定事实的认识论前提[3](P189),但对否定事实是如何被知觉、被发现、被证明等重要理论问题,罗素并没有给出详细论述,这也许就是他不能坚信存在否定事实的重要原因。
最后,笔者还认为,由于罗素没有将时空区域是否为具体事物所占据当作区分肯定事实与否定事实的标准,所以他的否定事实理论对于像“约翰不在塞米巴拉金斯克”、“这里没有北极企鹅”这样一些否定性存在语句的真假如何证明也是无能为力的。总而言之,罗素的否定事实观存在诸多缺陷,应当予以完善。
[1] 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 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陈启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4] 罗素:《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张家龙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 罗素:《意义与真理的探究》,贾可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 罗素:《导论》,载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8] 金岳霖:《知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9] 《现代汉语辞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付洪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