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丈夫将车卖给其父被判买卖无效
2014-11-17
[案情]林琳和陈海是一对结婚3年的夫妻。但是,目前正在诉讼离婚。3年前,林琳和陈海隆重结婚,婚前,陈海按揭了一套房子,婚后两人一起还按揭款。2013年2月,林琳和陈海又一起买了一辆35万元的小汽车。有了房有了车,两人的生活本来应该更加幸福,结果,林琳却发觉陈海有出轨行为。刚烈的林琳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要求离婚。陈海多次向林琳求和,称自己只是在外面图新鲜,求刺激,心里真正爱的还是妻子。林琳不为所动,坚持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林琳发现他们婚后一起买的汽车竟然已经被陈海在2013年7月卖给了他父亲,车价5万元,车主的名字也变成了陈海父亲的名字。
林琳与陈海在离婚诉讼期间,陈海私自将其名下的轿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移到其父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林琳认为该车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海及其父的行为侵犯了林琳的合法权益,诉至连城法院请求判令转让行为无效。陈海辩称,涉案车辆系其父亲购买的,只是在购买的时候用了陈海的名字进行登记,车辆过户手续也不是在离婚诉讼期间签订的,其行为并不是恶意转让该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车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海的行为属于恶意转让共同财产,该买卖行为无效。
[评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在林琳与陈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海称该车系陈父所有,应当提供充足的购买车辆的证据。陈海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轿车时并未征得林琳的同意,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
此外,陈海二人系父子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双方在签定车辆买卖合同前,应明知林琳与陈海之间夫妻感情的恶化。陈父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与陈海进行车辆买卖行为,且车辆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陈海父亲不能认为是善意第三方,两者间的车辆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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