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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邓玉娇案看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与契合

2014-11-17李朝康兰平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媒体

李朝 康兰平

摘 要:在信息化社会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议题,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影响力诉讼案件引发的公众舆情热潮而常忆常新。邓玉娇案作为一起经由媒体监督,使普通刑事案件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案件典型,使得二者的冲突关系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并引发媒体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探讨和反思。本文以邓玉娇案为切入点,引出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现状,通过对造成二者冲突的原因分析并域外关于解决此类冲突的立法和实践的经验借鉴,提出一些尚不成熟的合理化建议,试图勾勒出足以调和二者冲突的协调机制的蓝图。

关键词:邓玉娇案;新闻媒体;司法公正

1 由邓玉娇案引发的思考

人们对中国自古以来积弊所牵涉的官员贪污腐化和以官欺民的集体记忆,经由媒体对邓玉娇案的曝光而被唤醒。以媒体和网络为民意平台,"烈女斗贪官"、"邓玉娇无罪"的呼声铺天盖地,舆论几乎呈一边倒之势,纷纷攻击淫官邓贵大、黄德智,而邓玉娇因为其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仅被舆论"赦免",更被誉为替天行道的"抗暴英雄"。然而公众并未因媒体介入而从相对模糊的案情中得到释疑。公安机关的两次官方通报对案件的关键性描述说法前后不一,政府越俎代庖发布案件侦办情况,这些偏离司法轨道的行为不仅使行政机关公信度大打折扣,更让人们凭借朴素的法感情产生了对行政干预司法、司法不公的质疑,这也增强了媒体和网民对邓玉娇的声援决心和力度。背负着民意的重托和监督公权力的责任,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体各司其职,实地采访和实时评论并举,将此案推到风口浪尖,成为公共事件,让民众得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最新真实进展,也同时使司法审判工作深陷媒体舆论的漩涡。

2 媒体与司法的契合与冲突

邓玉娇案映射出的大众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进程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凸显了信息化时代的新型监督方式--公众借助媒体表达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以实现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而以网络媒介为代表的媒体所表现出的传播的便捷性、参与的广泛性、诉求表达的非理性,也成为影响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力量。二者互为作用力,共同推动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机关和新闻传媒间信息的不对等,互动交流渠道的不畅,致使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频频越位,二者冲突难以得到有效调和。 为改变这种现状,二者之间应当建立完善且有效的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互动的平衡协调机制。

(一)提升司法公开性和透明度

司法活动的隐秘只能滋生司法腐败,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而阳光永远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必须在尊重司法精神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我国的司法信息公开的可行制度,充分满足公民对于知晓案件详情及审判过程的权利,及时消除对司法行为的误解,提升司法权威,促使司法机关在应对媒体监督时掌握话题主动权,变被动抵触为积极互动。

此外,由于我国公民在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司法救济途径不畅,或者法律缺位、司法工作者法律素养参差等原因,难以找到合法的权利救济途径解决纠纷。此时,公众只能求助于媒体。这不仅易积累社会矛盾,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因此,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扩展和疏通是当务之急。

(二)充分发挥影响力诉讼案件的示范作用,建立并完善媒体热点案件专访制度

以邓玉娇案为例,针对邓玉娇案引发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之热点话题,无疑对于新闻界和司法界具有反思不足、惩前毖后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我国关于法律门类的政法媒体较为稀缺,而且对影响力诉讼引发之初的敏感性、报道力度以及影响力都弱于一般社会媒体,不仅并未合理充分的利用其专业性优势,也未能在媒体越权监督造成舆论导向和舆情声讨时,做舆论的先驱,维护司法权威。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国政法媒体的天然信息资源的优势,通过对热点案件的及时介入和报道,以法律专业视角进行解读,引导舆论并及时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不致损害司法权威。此外,政法媒体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专访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示范案件揭示存在的法理,扩大社会公众民意认可的社会基础,有效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错误解读,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二者平衡,实现冲突的调和。

(三)建立并完善司法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互动提供了交流平台,它并非对独立审判原则的挑战,相反,是满足社会民众对司法活动知情权以及民主诉求的考量。此种制度下的司法机关,通过主动公开影响力案件的司法活动情况和裁判理由、判决书细节,既可以有效疏通与社会间的对话渠道,追踪了解民众舆情的真实焦点,同时也可以通过及时回应针对纠纷的热点议题而对新闻舆论压力作有效缓解,维护司法权威。因此,针对这一现实需求,应对此制度做立法完善。其一,应当将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推广并覆盖至条件相对成熟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二,考虑到新闻发言人的特殊职位要求及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应当建立专业化的新闻发言人队伍作为司法机关及其法律工作者的"喉舌",并予以制度上的规范,笔者建议,新闻发言人应当由司法职业从事者担任,其司法水平和应急答辩的技巧较高,足以缓解媒体监督对司法的压力。

参考文献:

[1]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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