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 借款仍须归还
2014-11-17张东
张东
“我们是夫妻,借款也是在婚后所借,两口子的钱还分彼此吗?”她对此很不理解。
但是,法院两审都支持了他要求还款的诉请。
事件
2010年,赵强与王萍准备在郑州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两人毕竟是半路夫妻,再加上各有一个孩子,为了避免将来因为该处房产起纠纷,就商议了一个解决方案。随后,王萍为赵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该处房产产权人为王萍之女小薇,赵强出资30.3万元为王萍所借。在该笔欠款还清之前,该处房产归赵强之子小新所有。还清上述债务后,该房产归小薇所有。王萍、赵强对该房享有永久居住权。”借条上,不仅王萍签了名,小薇与赵强也均在該借条上签了“同意”二字及名字。
然而,世事难料。2013年,王萍、赵强夫妻关系恶化,王萍两次起诉赵强离婚。另一边,赵强也将王萍和其女儿小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欠款30.3万元。
结果
当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从王萍为赵强所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婚后王萍与赵强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因此该借条能够证明王萍借款以及所借款为赵强个人财产的事实,小薇在该借条上签上“同意”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借款的抵押担保,依法应当在抵押房产范围内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王萍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赵强借款30.3万元,小薇在其抵押房产范围内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萍、小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当地中级法院。
当地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由于再婚家庭的特殊性,因财产纠纷产生的矛盾相对来说较多些。那么该如何规避矛盾,减少纠纷呢?法官提醒,除了夫妻间相互信任、彼此坦诚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