缸窑村联合采石场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2014-11-14董志恒
董志恒
(锦州市水土保持站,辽宁锦州121015)
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会造成水土流失,需要防治和治理。但是它因建设地点集中、平面布局简单等原因,不能等同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采取适当的方法,因地制宜地对其作出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出恰当的要求和建议。下面以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缸窑村联合采石场项目为例,阐述采石场项目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
1 分析与评价的方法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主要采用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
2 分析与评价的内容
2.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评价
2.1.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评价
葫芦岛市杨郊乡缸窑村联合采石场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缸窑村北部,行政隶属于杨郊乡。连山区杨郊乡缸窑村联合采石场开采项目属建设生产类项目,为典型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包括采石场及生产基地建设,矿山为露天开采,年开采矿石4万m3。提出两个选址方案。方案1:(推荐方案)选择杨郊乡缸窑村北面荒坡地,距离村子较远。地貌为荒山疏林坡地,不占用开荒农地。方案2:(比选方案)选择缸窑村北距离约0.2 km处的荒山。地貌为荒山疏林地,周边有大量农地。方案比较见附表1。
表1 方案比选分析表
根据采矿及生产工业场地的地形和分区规划要求,主体工程的施工及生产运输,主体工程比选布局比较合理,充分发挥各分区的职能,提高生产劳动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工程占地面积,并确保安全生产。
本工程主体工程不占用荒坡耕地,也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为永久占地。矿山露天开采扰动原地貌破坏土地面积较大,共扰动土地损坏地表植被面积14.0hm2,但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设施遭到破坏,且工程运行结束后可恢复扰动植被恢复率较高。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主体工程方案可行[2]。
2.1.2 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评价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扰动破坏土地,损坏地表植被,对项目的土壤扰动较严重,但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没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矿山采用露天开采,公路汽车运输开拓方式。
项目建设所属区域均不属于生态脆弱区、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项目区内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已建的水土保持重点试验区和监测站点,在工程选址上没有水土保持制约因素。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治因项目建设而引发的水土流失,逐步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综上所述,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没有水土保持制约因素,项目工程可行[3]。
2.2 主体工程占地情况分析与评价
2.2.1 占地类型分析与评价
该工程属于建设生产类项目,主体工程开采区范围内地貌为荒山坡地,占地类型为疏林草地,林草植被覆盖率<25%,地表构造岩性为粉质黏土以及碎石组成的冲坡积物,厚度0.3~1.0 m。
主体工程建设的破坏影响主要体现在生产管理建房及场地、堆料场、弃渣场的建设,对植被的占压损坏和土地的破坏,在降水、地表径流、露天径流等水力作用下,土壤、土体或其他地面组成物质被破坏易发生溅蚀、面蚀、细沟侵蚀、浅沟侵蚀和切沟侵蚀等,使水土流失量增加。工程运行结束后可恢复扰动植被恢复率较高,水土保持效果明显,避免了项目区内水土保持及生态功能的降低,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水土流失量,附合水土保持要求。
2.2.2 占地面积分析评价
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占地包括开采区11.7 hm2、生产堆料区1.60 hm2、生活管理区0.30 hm2、交通道路区0.40 hm2,共占地14.0 hm2,项目建设及运行共扰动、破坏土地和损坏地表植被面积14.0hm2。
主体工程各分区衔接紧凑,布局合理,地表扰动面积和土石方开挖量较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地表植被的损坏,附合水土保持要求。
2.2.3 占地性质分析评价
本工程占地为永久占地。用地不是基本农田,且占用土地不属于国家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周边地区多为山坡荒地,在施工期间会造成土地生产能力下降。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及运行期满后均应进行植被的恢复,其它用地在工程结束后,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治理,保证其林草植被覆盖率不低于扰动前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布置以原有地类恢复为原则,工程占地范围内的生态平衡不会遭到破坏,附合水土保持要求。
2.2.4 取土场、弃渣场情况分析评价
项目建设及采矿生产产生的表土剥离土方,可用于工程建设期间裸露地表及露天采区表层覆土,以利于地表植被的恢复及矿区复垦;表土剥离土方临时堆置在各分区空地,设置临时挡墙挡护。则本项目不需要设置取土场。
主体基建工程主要是场地、道路开挖回填及开采前期表层土、岩石的剥离共产生1.4万m3表土,并且是分期剥离。矿山采矿过程中共产生废石约0.81万m3,也是分期剥离。本项目在7 a服务期内将产生2.21万m3的弃渣,建设期废石弃渣部分用于场区及道路的回填及覆土,其余大部分表土需设置专门的场地进行堆置,则本项目需设置弃渣场。
弃渣场设置在开采区下侧低洼沟地,地貌为沟谷疏林草地。该区在运行期间可随着露天开采区不断扩大,能够满足建设及运行期间废石弃渣的堆存。本区对采场剥离的废石和不能及时回覆的表土进行分类堆置,并设置拦挡遮盖设施。
主体工程在废石场上侧设置截排水沟,下侧设置浆砌石挡墙进行拦挡,最大限度的避免堆土石渣体产生泥石流、滑坡的危险可能性。弃渣场在工程选址上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少,附合水土保持要求。
2.3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析与评价
2.3.1 土石方平衡分析与评价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土石方平衡计算,项目建设期共开挖土石方1.64万m3,回填及道路整平土石方0.94万m3,表土0.70万 m3。主体工程没有外借土方,而是加强了对弃渣的综合利用。在工程建设及运行期满后,表土覆于开挖裸露面便于植物措施的恢复;建设期废石弃渣外运回填造地,采矿生产过程中废石直接运抵弃渣场,闭矿后回填至露天采场覆土造地,并设置植物及工程措施进行有效拦挡,减少水土流失量,防止因暴雨径流等作用下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
主体工程对土石方的开挖、堆弃和填筑进行综合平衡,并设置专门的弃渣场进行回填堆放,减少弃渣量,做到了土石方挖填平衡。矿山应及时有效地对弃渣场进行工程防护和植被的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2.3.2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时序分析评价
本项目工程施工中采取的各种施工方法及水土保护措施,除从施工可操作性考虑外,也多方面考虑了施工中的水土流失影响,采取了减小扰动面积及扰动时间,增加临时防护措施,对预防施工期水土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方面分析,该工程基本附合水土保持要求。
2.4 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
该项目为建设生产类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在满足安全稳定的需要的同时应兼有水土保持功能。
2.4.1 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的工程
1)表土剥离。矿山首采及主体工程在施工前均实施了表土剥离措施,剥离土方与矿岩采取了分类堆放。并设计在工程建设结束后,用于开挖裸露回填地面覆土恢复植被。以上措施有效的保护了水土资源,避免了水土资源的二次开挖回填,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量,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此项工程应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2)主体工程场区整地绿化。主体工程生产场地包括了部分场区绿化工程。建设期开挖回填区裸露面进行了整地,同时绿化面积达4000m2,直接有效地降低了水土流失危害。此项工程具有显著的水土保持功能,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2.4.2 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的工程
1)地面硬化工程。生活管理区及交通道路占地范围内场地大部分均采用混凝土及碎石渣铺筑,虽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但主要功能是主体设计的车辆通行和停放、公共活动,以主体工程功能为主,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2)拦挡工程。生产区、管理区上侧是弃渣场、堆料场,场区开挖回填土石方较大,回填区周边设置了浆砌石及砖砌体挡墙进行砌护拦挡,以防止回填土体及矿料流失,虽具有水土保持的功能,但属主体工程正常运转不可或缺部分,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3)截、排水工程。主体工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水体系,其中包括场区排水及导流渠系,低洼地修筑的泄水沟或集水池等工程,主要以排洪泄洪为主,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3 工程建设与生产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生产运行过程中损坏地表植被、扰动原地貌,使表土松散,加之工程堆矿、堆渣土的堆存及场地回填区防护不当,致使土壤侵蚀度增加,区域内水土流失加重。生产过程中防护不当,有诱发开采边界及回填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现象的发生,危险性中等。如不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将破坏当地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增加地表径流的含泥沙量,使土地资源减少,土地壤肥力下降,甚至使土地石化,沙化,导致土地生产力降低,大大加剧了水土流失程度。
4 结论与建议
采石场项目在工程选址上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少。项目主体工程布局合理,建设施工中各种防护措施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工程制约了水土流失进一步扩大,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主体工程可行。该项目为为露天开采,项目建设生产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为滑坡(塌)、泥石流和崩塌等灾害。建议矿石开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施工。
[1]周国富.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2(08):18-20.
[2]马祥华.浅析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J].中国水土保持,2011(04):27-28.
[3]温雅琴,李笑容.对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探讨[J].现代农业,2011(04):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