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永三考
2014-11-14薛瑞生
薛瑞生
(河南大学 文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新世纪伊始的头十年间,柳永研究成果竟出现了井喷之势。“柳永热”的出现当然是好事,但也潜伏着危机,这就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脱节与不平衡。而这种脱节与不平衡,有可能将柳永研究导入歧途。即使是实证研究,因所见资料不同或对资料的理解不同,也存在各种歧见。这些歧见的存在,又直接影响着理论研究。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实证研究中的三种歧见。
一 柳永少年时是否随父到过扬州?
对柳永少年时期事迹的探讨,是近年来柳永研究向纵深发展的表现之一。而少年柳永是否到过扬州,也成了研究者的热门话题。刘天文《柳永年谱稿》就认为太宗淳化五年(994),“柳宜(薛按:柳永之父)以赞善大夫调扬州。永偕往”,至道三年(997)秋后,柳永则随叔同行回老家省视祖母。至真宗景德三年(1006),永父柳宜已迁升工部侍郎,或已离开扬州去汴京。此论一出,在青年学者中尤其是在文化界的“柳永热”中影响很大,有探讨辨清的必要。
在探讨之前,先须对宋代官制有关规定与磨勘制度做一简要说明,因为刘《谱》引用王禹偁诗文中提到的柳宜官职与时间是否准确,都与官制与磨勘有关。宋代官制,诚如《宋史·职官志一》所说:“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也就是说宋代的“官”,略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工资级别,不厘事务;差遣才是有职有权的职事官;至于“职”即加官,也称贴职。刘《谱》所举王禹偁写的有关柳宜的诗文中,所提到的“官”,都是寄禄官而非差遣。磨勘是对官员考绩升迁的制度,但宋太祖、太宗及真宗朝前期,百官无磨勘法,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始定三年一磨勘之制,此前群臣寄禄官升迁,全靠郊祀与特恩而定。而宋初郊祀亦无常制,仁宗后始定为三年一郊祀。故群臣升迁,不能靠定制去推算,只能据史料一一查证。这方面文献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
柳宜最初的寄禄官是什么?有明确记载的,见王禹偁于淳化元年(990)为右司谏、知制诰在京时所写的《送柳宜通判全州序》,其中有句曰“则又不知县令为著作耶,著作为县令耶”,知柳宜其时差遣为全州通判,寄禄官为“著作”。但“著作”又有“著作佐郎”与“著作郎”之别,据《宋史·职官九·叙迁之制》,“著作郎”高于“太子左赞善大夫”,而“著作佐郎”则低于“太子左赞善大夫”。柳宜后来由“著作”升迁为“太子左赞善大夫”,故知其时为“著作佐郎”而非“著作郎”。这是柳宜有据可查的最初的寄禄官,此后其寄禄官如何升迁,只能依据郊祀与特恩的年月来断定。据《宋会要辑稿·礼三》之2与《宋史·太宗纪》及《宋史·真宗纪》,自淳化元年(990)之后,先后郊祀与特恩之年月为:太宗淳化四年(993)正月、至道二年(996)正月、至道三年(997)太宗崩、真宗即位,四月“丁未,中外群臣进稚一等”(即特恩)、真宗咸平二年(999)十一月,……又据《宋史·职官九·叙迁之制》,进士出身与非进士出身转官是有区别的,柳宜非进士出身,依制并根据上述郊祀与特恩,知柳宜淳化四年(993)正月至至道二年(996)正月寄禄官为太子左赞善大夫,至道二年正月至至道三年(997)四月为殿中丞,至道三年四月至真宗咸平二年(999)十一月为国子博士,其后如何升迁,与论题无关,不赘。理清柳宜寄禄官升迁次序与时间之后,再来考察刘《谱》认为柳宜在扬州任职十三年、柳永亦偕往的论据能否成立。
刘《谱》论据之一:太宗至道二年(996)十二月,王禹偁自滁州改知扬州,与柳宜在扬州相晤,并为柳宜写《柳赞善(“太子左赞善大夫”的简称)写真赞并序》。是否如此,且看《序》是怎么说的:“开宝末(976)以江南伪官归阙,于后吏隐者二十年,年五十有八矣。”以柳宜“开宝末”(此年十二月改元,故宋人习称“开宝末”而不称“太平兴国元年”)自南唐归宋计之,前推二十年,则为至道元年(995)。《宋史》本传谓王禹偁“至道元年,召入翰林为学士,知审官院兼通进、银台封驳司”,“坐讪谤,罢为工部郎中,知滁州。”又据《滁州谢上表》(见《小畜集》卷21),知王于至道元年五月离京,六月三日到滁州,足证《序》写于此年四月之前。柳宜淳化四年(993)正月至至道二年(996)正月为赞善,此时在全州通判已满三年,当另有差遣,究竟是在京差遣还是外任,无考。但据此《序》,知柳、王均在京,故王能写《序》给柳。以此原之,柳宜全州通判任满后当在京差遣。刘《谱》谓太宗淳化五年(994),“柳宜以赞善大夫调扬州。永偕往”,又谓至道二年(996)十二月在扬州与柳宜在扬州相晤并为其写《柳赞善写真赞并序》,其误可知。我在《柳永生卒年与交游宦踪新考》一文中也认为《柳赞善写真赞并序》写于至道二年,亦误,应予自正。
刘《谱》论据之二:至道三年(997)春,王在扬州有赠柳宜《寒食》诗。刘《谱》指出王写此诗的时间与地点是对的,但柳宜其时是否在扬州差遣,却值得讨论。所谓《寒食》诗,全名为《扬州寒食赠屯田张员外成均吴博士同年殿省柳丞》(见《小畜集》卷6)。我在《柳永的被理解与被误解》一文中谓柳宜于淳化四年(993)正月已由太子赞善转殿中丞,误;又谓柳诗中“‘殿省柳丞’当为另一人”,亦误,当予自正。此诗中关乎“殿省柳丞”虽只有四句:“殿丞伊我邑,桑梓复弟兄。吏隐掌鹾茗,终朝谈道经”,但却非柳宜莫属。“殿丞伊我邑”句中的“伊”,肯定是“尹”之误,“殿丞”是“殿中省丞”也称“殿中丞”的简称。王禹偁《送柳宜通判全州序》说柳宜“皇家平吴之明年,随伪官得雷泽令。雷泽,仆之故里也,始与之交。”这就是“殿丞伊(尹)我邑”的注脚。王、柳可谓生死之交,说“桑梓复弟兄”就证明他们交情之笃。
王禹偁是至道二年(996)十二月四日到扬州任的(见《小畜集》巻22《扬州谢上表》),如果柳宜至道二年正月刚刚转为殿中丞后即差遣扬州,以王、柳情同手足的友谊,应该王刚到扬州就与柳有诗歌酬唱,为什么一直到了翌年清明才有《寒食》诗呢?在扬州也只有这一首诗和柳宜有关,而且写给三人,这是于情于理都讲不通的。况且诗中写到屯田张员外时就说“屯田布素交,屈此关市征”,意思是说你屈驾来扬州,是因为催缴税收的。而柳宜“掌鹾茗”,“鹾”是盐的俗称,“掌鹾茗”就是管理盐茶税收。在宋,茶盐为官卖,地方官吏不参与其事,而中央三司有茶盐案。看来这三人(屯田张员外、成均吴博士同年、殿省柳丞)都当在三司差遣,自京来扬州与检查催缴税收有关。
说柳宜等人在三司差遣因检查征税去扬州,也可从王禹偁《小畜集》卷12《送晁监丞赴婺州关市之役》得到佐证,此诗开头即说:“关征市赋縻贤俊,谁爱此官为吏隐”,“渐近金华见隼旟,五马来迎使者车”。这首诗也是写晁监丞自汴京去婺州催缴税收的,和屯田张员外、成均吴博士同年、殿省柳丞派往扬州催缴税收同。据此,知柳宜并未在扬州差遣,而是在三司茶盐案差遣临时被派往扬州去干办公事的。刘《谱》据此诗证是时柳宜在扬州,显然失察。
刘《谱》论据之三:至道三年仲秋,王在扬州有《和国子博士喜晴见赠》(见《小畜集》卷11)。刘《谱》指出王写此诗的时间与地点都是不错的,且据前考可知,至道三年(997)四月至咸平二年(999)十一月柳宜为国子博士,诗题中的“国子博士”也与柳仕履合。但诗的尾联却说“劳寄新诗曲相贺,由来灾异系三公”。着一“寄”字,显然是柳宜自扬州出差任务完成后已回京之证,正好反证了此时柳宜不在扬州。
刘《谱》论据之四:至道三年秋,王又为柳宜之父柳崇撰《墓碣铭》,因铭中有“今宜为国子博士”之句。但据上考,知柳宜于至道三年(997)四月至真宗咸平二年(999)十一月为国子博士,单据“今宜为国子博士”一句,又怎能断定非作于至道三年不可呢?况且铭中还有这样一句“寘、宏举进士”,而《建宁志》说柳宜之弟柳宏是咸平元年(998)孙仅榜进士,这就使刘说露出了破绽。王《铭》既然写于至道三年秋,怎能预知柳宏翌年能中进士呢?考王禹偁于至道三年秋末回京,复知制诰,咸平元年(998)与修《太祖实录》,直书其事,时宰张齐贤、李沆不协,王禹偁议论轻重其间,于是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勅落知制诰差知黄州(见《小畜集》卷22《黄州谢上表》)。又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6载,知咸平元年殿试二月十九日放榜,故《建溪处士赠大理评事柳府君墓碣铭》(即刘《谱》所说的王为柳宜之父柳崇写的《墓碣铭》),只能写于咸平元年三月至十一月之间。这说明王、柳此年均在汴京而不在扬州,刘《谱》之误可知。拙作《柳永别传——柳永生平事迹新证》断王《铭》写于咸平三年(1000),亦误,应予自正。
在如上四条论据之外,刘《谱》又说至道三年秋后,柳永随其叔从扬州回故里崇安,岂知柳宜父子其时根本不在扬州。至于刘《谱》说柳永在崇安“有过数年的读书生活”,那是淳化元年至三年(990-992)的事情,详见拙文《柳永的被理解与被误解》一文,此不赘。但我在《柳永生卒年与交游宦踪新考》一文中也认为至道二年后不久,柳永回到故乡崇安,亦误,应予自正。
刘《谱》谓柳宜在扬州任职13年,但据宋制,差遣顶多一任三年(实际上是30个月),若在任有德政,民恳留者,可以再继一任,却决无在一地连任十三年之理,也是宋代官制所不允许的。刘《谱》又据《福建通志》谓真宗景德三年(1006)“柳宜已迁升工部侍郎,或已离开扬州去汴京。”亦误,因依宋制,柳宜只能终官虞部郎中,距工部侍郎尚需三十年十转才能至工部侍郎,《福建通志》显然错了。总之,柳宜未曾在扬州任职,谓柳永“偕往”亦无据。
二 柳永究竟是哪年进士?
柳永中进士之年,宋人有两说: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6谓柳永“景祐元年方及第”,《建宁志》同;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8谓柳永“景祐末登进士第”。何正何误,且看事实。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6载柳永初中进士时事曰:“景祐中,柳三变为睦州推官,以歌词为人所称。到官方月余,吕蔚知州事,即荐之。郭劝为侍御史,因言:‘三变释褐到官始逾月,善状安在?而遽论荐?’因诏:‘州县官初任未成考,不得举。’后遂为法。”叶梦得在这里仅说“景祐中”,并未说是景祐那一年,但叶所提到的事实,复可与他籍互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6景祐二年(1035)六月载:“丁巳,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未成考者,毋得奏举。先是,侍御史知杂事郭劝言:‘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释褐到官才逾月,未有善状,而知州吕蔚遽荐之,盖私之也。’故降是诏。”此诏虽在景祐二年六月,但“侍御史知杂事郭劝”之言却“先是”,即在六月之前,文中又谓“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释褐到官才逾月”,所谓“释褐到官”,就是刚刚脱下布衣,中进士后去做官,据此,则可视为柳永景祐元年(1034)中进士之明文。
但宋人野史笔记却有不同的说法,如释文莹《湘山野录》卷中说:“范文正公游睦州,过严陵祠下,会吴俗岁祀,里巫迎神,但歌《满江红》,有‘桐江好,烟漠漠,……’之句。公曰:‘吾不善音律,撰一绝迎神。’曰:‘汉包六合网英豪,……’”所谓“桐江好,烟漠漠,……”就是柳永《满江红》中句,范仲淹被贬睦州在景祐元年(1034)正月,既然范到睦州任时就有“里巫迎神,但歌(柳永)《满江红》”,则柳永中进士自然在景祐元年(1034)正月之前。其实罗忼烈《话柳永》早就驳此记之伪曰:“《湘山野录》这一节破绽很大。严陵祠是范仲淹建的,并撰有《桐庐郡严先生祠堂记》,明言‘某来守是邦,始构堂而奠焉。’宋陈公亮《严州图经》也说范仲淹‘景祐中以右司谏、秘阁校理知睦州,大兴学校,建严子陵祠与钓台’(卷一)。那么范仲淹谪睦州途中,根本没有严陵祠让他经过,既无祠堂给里巫祭祀,柳永唱那几句《满江红》干吗?”又引明潘庭楠嘉靖《邓州志》云:“钓鱼台,州北四十里严陵河,近湍水,旧传严子陵垂钓于此。宋范仲淹知邓州,有诗:‘汉包六合网英豪,……’”接着罗忼烈说:“范仲淹晚年被章得象所谗,于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十一月罢陕西路安抚使知邓州,至庆历八年正月去任,见宋楼钥《范文正公年谱》。……但睦州桐庐县富春江边的严子陵钓台驰名已久,邓州钓台却寂寂无闻,文莹大概也不知道,结果将范仲淹诗拿到睦州来用,就与柳永词连在一起了。诗既不是睦州钓台之作,《湘山野录》的无稽自不待言。”足见《湘山野录》所记之伪,并将致伪的原因都指出来了,证明范仲淹的“汉包六合网英豪,……”诗,是在庆历五年(1045)至庆历八年(1048)正月知邓州时写的,而绝非写于景祐元年。但直到罗文发表十多年后,还有人以《湘山野录》这段话为据,证明柳永中进士不是在景祐元年,而是在在天圣九年(1031)。我不是说柳永何年中进士不能再讨论,也不是说罗忼烈对《湘山野录》的批判就不能再批判,而是说学术探讨应该更规范一些,尤其是实证研究方面的探讨。要否定前人的观点,应该用扎实的资料来说话,而不应该撇开前人的论述,只顾说自己的,以免造成学术浪费。
三 柳永究竟是中式抑还是恩科?
所谓中式,是指科举考试合格;所谓恩科,是指数次参加省试(亦称礼部试)合格,而殿试(亦称亲试或廷试)未录者,遇皇帝恩准,可别立名册呈奏,特许附试,称为特奏名,将取士标准放宽,故曰恩科。
仁宗冲龄即位后,一直由章献刘太后垂帘听政。明道二年(1033)三月,章献刘太后崩,仁宗始亲政。故景祐元年(1034)的科举,是实质上的龙飞榜。仁宗欲加恩于士子们,是政治的需要。《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贡举杂录》之17说得十分清楚:“景祐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绍隆先构,总揽宏纲。务恢致治之源,弥切思皇之念。矧以幅员至广,文物寖昌,秀茂颇多,计偕尤众。间者俾敦修于儒业,遂连罢于贡闱。顾场屋湮滞之人,洎衡泌孤贫之士,爰加辄悯,特示甄收。用旌稽古之勤,式阐右文之化。其今年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宜令礼部贡院于十分中许解送二分,并曾经先朝御试及后来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并进士五举年五十已上、诸科六举年六十已上者,虽所试不合格,特许别作一甲奏名。其二分人内,如合格人数不足,不得将文艺纰缪之人充数。”《宋史·选举一》也说:“景祐初,诏曰:‘乡学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狭,使孤寒栖迟,或老而不得进,朕甚悯之。其令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进士五举、诸科十举;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闻。’”两籍所记稍有区别,但这年取士,显然是仁宗登基以来取士最宽的一次。
柳永中进士很晚,宋人又有“及第已老”之说,再加上这年取士颇宽,于是学术界不少人就认为柳永中进士时不排除特奏名的可能性。吴熊和就认为柳永屡第不中,中进士后初任的睦州推官,又为“同进士出身”的“初等幕职官”,并不排除特奏名的可能性;李修生与吴熊和看法相近,认为柳永“或许正属于仁宗诏书中所列三种人中的某一种”;我在《乐章集校注》初版前言中也认为柳永“或考中,或恩例”,也不排除特奏名。但后来因为掌握了更多的资料,尤其是对宋代官制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之后,到了1996年拙著二印,在撰写《重印补记》时,就改变了看法,认为柳永科第为中式而非恩科,但所引资料还不够充足,兹补考如次。
《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亲试》之15载:“景祐元年三月十八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得张唐卿已下七百一十五人,第为五等,并赐及第、出身、同出身。第一、第二、第三等及第,第四等出身,第五等同出身。”
这五等(也称五甲)进士的授官也是有区别的,《宋会要辑稿·选举二·贡举·进士科》之7就说:“景祐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唐卿、第二人杨察、第三人徐绶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四人苗振、第五人作中立(按:应为“何中立”之误,参见郑獬《枢密直学士刑部郎中何公行状》)并大理评事、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六人已下并为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为两职官,第三甲为初等职官,第四甲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为判司簿尉。”
正奏名如此,那么特奏名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所载:景祐元年三月“戊寅,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己卯试诸科,辛巳试特奏名。已而得进士张唐卿、杨察、徐绶等五百一人,诸科二百八十二人,特奏名八百五十七人,赐及第、出身、同出身及补诸州长史、文学如旧制。惟授官特优于前后岁,唐卿、察、绶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大理评事,签书节度州判官,第六人而下并为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为两使幕职官,第三甲为初等幕职官,第四甲为试衔判司主簿尉,第五甲为主簿尉。”按:北宋前期,非正式命官称“试衔”,须守选,也就是等待空阙后才能补阙,属于未释褐之预备官。但《宋会要辑稿》与《续资治通鉴长编》在这里都将第四甲与第五甲的授官刚好错倒了,不然,第四甲为什么还比第五甲的待遇低呢?正好《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贡举杂录》之18有“同出身试衔人”一语(见下引),而同出身者为第五甲,这是上引《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亲试》之15说得十分清楚的,所以同出身为“试衔人”,也就是第五甲为“试衔人”而非第四甲。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贡举杂录》之18:“(景祐元年三月)十八日,命知贡举翰林学士、礼部侍郎章得象等,就南省编排特奏名进士诸科人等,分为三等奏闻。”“十九日诏南省特奏名进士只试论一首、诗一首,诸科对义五道,内年老者特与免试。”这说明正奏名与特奏名是分开考的,试题也不一样,前者多而难,后者少而简,甚至年老者“特与免试”。特奏名授官如何呢?上引《宋会要辑稿·选举三·贡举杂录》之18接着说:“四月三日诏:御前放举人内,除合格正奏名外,特奏名恩泽人,令贡院晓示候谢恩毕,同出身试衔人取便归乡,守选长史、文学、助教,即令归乡。如愿赴晏(宴)者听。”这一条记载非常重要,说明正奏名与特奏名的授官是区别很大的。正奏名已如上述,即分等授官与差遣,第四甲以上都是及时赴任的。而特奏名卻与正奏名中的第五甲一样,是要“归乡守选”,也就是说回乡待阙,等到有了阙位的时候再来补阙,而所补之阙,正奏名第五甲为判司簿尉,特奏名也只能是长史、文学、助教之类的差遣。至于“如愿赴晏(宴)者听”,意思是说正奏名中的第五甲与所有特奏名者,如果愿意参加天子赐新进士琼林宴的话,也听便。
上引资料已将问题说得十分清楚,柳永为正奏名进士无疑,且在前四甲之内,因为他并没有待阙,更没有为长史、文学、助教之类的差遣。这说明过去包括我在内的不少学者以为不排除柳永为恩科的观点是错误的。现在要考辨的则是:柳永究竟是第四甲还是前三甲,也就是说,究竟是进士及第,还是进士出身?
要辨清这个问题,先必须对宋代官制相关规定有所了解。总体来说,宋代文臣由京朝官(低级官吏不参加常参者为京官,常参官以上为朝官)与选人两大部分组成,士人中进士之后,除状元可以直接进入京朝官序列外,其余皆为选人,还不算正式进入仕途。选人须经三任六考,有举主五人,其中一人必须是监司(帅司、漕司、宪司的合称)官,由吏部审查合格,才具历纸(历履表)、改官状,再经由刑部审查其举主有无犯脏罪过失者,然后才能聚集京师,分甲由皇帝亲自召见,称作“改官”,低者改为京官,高者可以越过京官而改为朝官之较低阶,才算正式进入仕途,升迁才有希望。选人共四阶(徽宗后改为七阶),最高阶为两使职官,其次为初等职官,再次为令录(县令与录事参军),最低阶为判司簿尉。
弄清了如上宋代官制相关规定之后,就可以对上引各籍所载进行分析考辨。张唐卿、杨察、徐绶为景祐元年状元、榜眼和探花,他们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而将作监丞属于京官之第四阶,诸州通判亦为京朝官之差遣。第四人苗振、第五人何中立为大理评事,签书节度州判官,而大理评事为京官之第三阶,签书节度州判官为差遣。节度州判官为幕职官亦即选人之差遣,如由京官充,则加“签书”二字,称“签书节度州判官”。第六人而下并为校书郎、知县,而校书郎为京官之最低阶即第一阶,知县亦为京官之差遣(若由选人充,则名曰县令而非知县)。这就说明此年不仅状元越过了选人直接进入京朝官序列,而且前五名与第六名后的所有第一甲进士,都越过选人直接进入京官序列,这即使在仁宗朝也是少见的,可以看出“是年天子待进士恩礼加于前后岁”是显而易见的。第二甲为两使幕职官,这才降为选人,但却是选人之最高等;第三甲为初等幕职官,而初等幕职官为选人之第二等,其中包括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和军判官。柳永中进士后寄禄官为何?未见诸籍记载,但差遣却是“睦州团练推官”,这就充分说明柳永为景祐元年第三甲进士,并非“进士出身”,也非“同进士出身”,更非特奏名。
因为在特奏名的三种人中,其中之一为“进士五举年五十已上”者,故吴熊和认为柳永生年应提前,他说:“不妨设想,景祐元年登第时,柳永的年龄实际上已届五十,他是以‘进士五举年五十’这一条应试的。他当生于雍熙四年之前的数年间,……”柳永生年固然也可以上推,但吴熊和上推的依据却无疑是错的,因为他是正奏名而非特奏名。正奏名固然可能年在五十以上,但却不是肯定年在五十以上。吴氏又说:“柳永的科第名次,无疑就在第三甲,他所得到的实为‘进士及第’‘进士出身’以下的‘同进士出身’这个身份。”据上所引资料,吴氏说柳永是第三甲是对的,但却明明是“进士及第”,而非吴氏所说的“‘进士及第’‘进士出身’以下的‘同进士出身’”,因为上引资料说得十分清楚:“第一、第二、第三等及第,第四等出身,第五等同出身。”
综上所考,结论是清楚的,也是无可辩驳的。即柳永是景祐元年正奏名而非特奏名,是第三甲“进士及第”,而非“进士出身”,更不是“同进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