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虚假诉讼可依法维权
2014-11-13颜梅生
颜梅生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利用虚假的事实、虚假的证据进行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虽然此类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现实中铤而走险的当事人却并非个别。
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自身财产。李某出于经营之需,曾向多人借款,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严重亏损。为制造无财产偿还巨额债务的假象,2014年1月,李某与其亲戚钟某恶意串通,由李某向钟某出具一张假借条,然后由钟某以“李某久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再通过法院审判,将李某财产抵偿债务,达到依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最终,竟然骗过了主审法官。
利用虚假诉讼增加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2月,姚某提起与丈夫章某的离婚诉讼后,章某却声称有12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姚某分担一半。原来,章某发现姚某有离婚动向后,为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章某和生意合伙人朱某一唱一和,声称合伙严重亏损,各自负担一半损失。鉴于该损失已经由朱某垫付,章某应当还给朱某。为将戏做足,两人还通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判决书。
利用虚假诉讼剥夺他人权利。林某曾经再婚,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与后妻生有两个女儿。2014年3月,林某病故时,留下了价值500余万元的房屋等遗产。两个月后,当儿子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时,后妈及其两个女儿竟然亮出了法院的判决书,其内容表明,父亲的遗产已被三人分割殆尽。原来,母女三人为独吞遗产,彼此假装发生争执之后,由母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
利用虚假诉讼进行假离婚。陈某万万没想到,法院既没有向自己送达过离婚诉状等法律文书,也没有通知过自己出庭参加诉讼,自己更没有向任何人表示过愿意离婚,却被丈夫声称彼此已经离婚。直到她心急火燎地赶到法院,与法官沟通了半天,才知道事情的原委。原来,由于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丈夫便找了一个酷似陈某的女人,于2014年4月冒充陈某到法院进行了所谓的“离婚诉讼”。
上面提及的,只是虚假诉讼中常见而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现实中的类型远不止这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调解书已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一经超过上诉期,便会产生法律效力。出现以上情况,《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与途径: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方面,在虚假诉讼进行中,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积极申请参加诉讼来澄清事实、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当时因不知情而没有参加诉讼,即使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之日起,六个月内诉请法院改变或者撤销。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给予民事乃至刑事制裁,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