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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飞机出游 谨防你的权益“机”飞蛋打

2014-11-12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6期
关键词:托运承运人行李

鉴于方便、快捷,且票价往往能够打折,乘坐飞机出游已渐渐成为一种时尚。与之对应,因航空服务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现实中,一些乘客的权利却常常被“缩水”乃至“机”飞蛋打,甚至反被追究责任,这是为什么?

私自夹带,贵重财物被论公斤赔偿

【案例】 2013年12月1日,梁倩雯在一著名景区旅游时,经好友引荐,以2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具自己梦寐以求的藏品。三日后乘飞机返回时,梁倩雯为省麻烦,将藏品和其他物品夹带一起,放在旅行箱中托运,而未另行办理声明价值手续。谁知事情偏偏凑巧——行李箱被丢失。因就藏品赔偿问题交涉未果,梁倩雯最终提起了诉讼。出乎梁倩雯意料的是,法院经审理,只是判令航空公司赔偿其100元人民币。

【点评】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照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每公斤50元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尽管梁倩雯表示自己丢失的藏品价值28.9万元,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在托运时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决定了该案只能参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处理,即“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逾期索赔,双重赔偿被判过期作废

【案例】 2012年9月2日,杨茹怡出游乘坐飞机下降时,曾遭遇到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基于杨茹怡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其理赔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0余元。2014年1月底,杨茹怡得知自己除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外,还有权另行向航空公司索要赔偿后,遂继续向航空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因遭到拒绝,杨茹怡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旅客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的,当发生约定意外后,在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同时,还由于这种理赔的依据,仅仅在于旅客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而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正因为杨茹怡向航空公司索赔时已经逾期,决定了该权利只得“过期作废。”

拦截飞机,过激维权当心自吞苦果

【案例】 2014年2月11日,当顾晓琳等29名乘客组团前往旅游而乘坐飞机时,因航班机械故障导致延误被干等17小时。好不容易坐着摆渡车登上飞机,却又被告知再次出现机械故障。鉴于起飞时间变得遥遥无期,顾晓琳等遂要求更换航班。机场虽表示同意,但却没了下文。顾晓琳等一气之下,为逼迫机场立即付诸行动,遂冲上飞机跑道,拦截其它正在或准备起飞的飞机。没想到,他们却招来了治安拘留。

【点评】顾晓琳等确实“罪”有应得。我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航班因机械故障导致延误,航空公司自然难辞其咎。但作为顾晓琳等乘客采取过激行为维权,同样必须自吞苦果。因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已明令禁止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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