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天柱地区货币表达方式初探
2014-11-11褚立博
[摘 要]本文以土地买卖契约为主要考察对象,分类论述了契约文书中货币的记录方式,尝试性的探讨了清代至民国天柱地区土地交易中银、钱、洋等货币的使用随时代变迁而变动些许情况。
[关键词]天柱文书;土地买卖;货币表达方式;变动
《天柱文书》主要收录天柱县档案馆登记入藏之民间文书,内容除土地及山林买卖契约外,尚有账簿、税单、纳粮执照、诉状、判辞、官府告示、算命书、风水书、清白书、婚书、休书、碑铭、日记教材稿本等各种乡土文献。时间则上起明代,下迄民国年间。(1)此书还收录了少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契约。本文兹以土地买卖文书为中心,对契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逐一分类,试图考察天柱地区的民众使用货币的一些情况。
笔者通过研读土地买卖文书,按照契约的货币标示,分为银、钱、洋、谷等,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现将分类述之如下。
一、土地买卖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类型
清代天柱地区的货币有大清元宝、光绪元宝、宣统元宝、杂银和乾隆、道光、光绪年间铸造的圆形方孔钱。辛亥革命以后,境内流通银元。民国年间流通黔币、铜币、法币、关金券、金元券等。由于内战频仍,国库空虚,国民政府滥发货币,这些货币在县境流通急剧贬值,市场一片混乱,法币、金元券等成了废纸,民众深受其害。(2)
(一)、银两式表达(银***两)
在清朝,银两有两种,实银和虚银。实银是实有其物,无论其名称、形式、大小、重量、成分如何。虚银只规定其名称、重量和成色,并按照当地的习慣规定其行用方法,而没有实物的表现。它是实银的价值符号。(3)银两式的货币表达方式是采用虚银两来表达的。商品的价格通过规定虚银的成色、重量、弹兑的技术性规定来确定。(4)天柱地区的土地买卖契约中的价格标示就是用银两,请看下面三份契约。
契1:“康熙三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潘庚保兄弟二人卖田契”(5)
立卖田契人潘庚保、□叁二人兄弟,今因家下要银度日,无从得处,兄弟商议,情愿将到自己分上祖业水田,…欲行出卖。无人承就,请中在内问到潘岩明承买为业。凭中三面议定田价足色纹银七两整…
康熙三十三年甲戌岁二月二十七日立
契2:“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潘明宇、潘富华、潘君华等人卖田契”(6)
立卖田契人潘明宇、富华、君华…要银使用,无从得处,□□夫妻父子商议,将到自己祖业分上土名坐落豆墦脚水田,大小三坵…当请凭中在内…议定卖价纹银七两正…
康熙三十七年戊寅岁十二月初一日立约
契3:“乾隆四十年十月二日罗绍中卖田契”(7)
立卖田契人罗绍中,今因将到自己分上土名善禾冲□田,大小肆坵,计禾叁拾稨,载柱税一亩二分,出卖与吴守志为业。三面议定卖价银九五色一拾二两整…
乾隆四十年十月二日亲笔立契
契1,田价标示为足色纹银“七两整”,契2,卖价纹银“七两整”,契3,写明价银“一拾二两”,成色为“九五色”。三份契约的田价标示,皆属于银两式表达。契1、3,写明了白银的具体成色,契2,只写纹银“七两整”。白银的成色,因时间、地点、习惯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白银成色,也是和重量单位一样,在清朝是多种多样的。(8)有的文书直接写银XXX两,无成色规定,如:价银一两壹钱正。(9)按此三份契中银两的记录,银两可分为“银”、“纹银”、“色银”等三类。
(二)铜钱式表达(钱***文)
银钱并用虽然是清朝的一定制度,但实际上一般人民所日常使用的只有制钱,纹银不过是国家财政上和大宗交易上的计算出纳单位以及富厚人家的一种储藏手段而已。中小资产阶级有时也保有小块银锭,或碎银,或银元,到了实际要用钱的时候,就得把这些银锭,或碎银,或银元,向当地钱庄或商店兑换制钱而后购买日用品或支付账项,所以制钱是人民间主要的流通货币。这种情况,一直到清朝末年,还是如此。(10)然而,天柱地区民国年间的土地买卖文书,交易价标示仍为制钱。具体情况,请看以下契约。
契4:“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吴金彩、吴金元、吴秉庆卖油树杂木地契”(11)
立卖油树杂木地契墦冲人吴金彩、弟金元、仝侄秉庆,今因缺少用度无处…凭中出卖与房侄玉光父子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九二青钱九仟三百文整…
道光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卖主吴金彩弟金元侄秉庆(押)立
契5:“道光十八年六月六日林永杰卖田契”(12)
立卖田契字人林永杰,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请中上门问到春花凉台本房林喜乐名下承买。当日凭中议定价钱二仟一百文正…
道光十八年六月六日立
契6:“民国十二年一月八日徐秀常、徐再海父子卖山土树木契”(13)
立出卖山土树木文契人徐秀常子徐再海,今因家下要钱用度…父子商议出卖与雷世江名下为业,三面议定卖价铜钱八串文正…
民国癸亥十年正月初八日立卖字人徐秀常子徐再海
契4,卖价标示为“九二青钱九仟三百文正”,契5,地价标示为“钱二仟一百文正”,契6,卖价标示为“铜钱八串文正”,“串”,在这里指计量单位。此三份契约,在土地价格表达上,皆属铜钱表达方式。契4,写明为“青钱”,这是从制钱的成分上来说的。“青钱”即访之旧时炉匠,咸云配合铜铅,入加点锡。另外还有称为黄钱、红钱。(14)
(三)、银钱并用式表达
部分文书中的交易价格书写是“银、钱”同时出现,详细情况,请看如下契约。
契7:“道光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蒋荣谱卖田契”(15)
立卖田契人蒋荣谱…请中招到堂兄蒋荣登、蒋荣瑛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作价钱四十两零二钱。即日银契扣清…
契8:“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杨宗佑买蒋永德田断卖契”(16)
…杨宗佑得买蒋永德土名亚梭田一坵,收禾四稨,产价钱三千一百八十文,合银贰两三钱…
中华民国二年十一月五号给(印)
契7中,先写明的是“钱三千一百八十文”,但写具体价时,为四十两零二钱,且其后又写“即日银契扣清”,笔者认为“银契”,即土地价和所立的这份契约,价标示为银两。可知,“银、钱”是同时出现在文书中。契8中,地价先后有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先前取要的价是以“钱”(三千一百八十文)表示出来,其后经过换算,转化为银两(银贰两三钱)。“钱”、“银两”,两种表达方式,同时出现。
(四)洋XXX元式表达
流入中国的洋钱,种类很多,其最主要的有两种:(1)西班牙银元,俗称本洋,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盛行于中国。(2)墨西哥银元,简称墨洋,俗称鹰洋,又称英洋。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取得本洋的地位而代之。(17)光绪中叶以后,各地开始自铸银币。书写“洋钱”的文书集中于民国时期,清朝年间的尚未经眼,并未能看出使用的是哪种洋钱。关于其书写形式,请看如下契约。
契9:“民国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潘通吉卖水田地契”(18)
立卖水田地契人潘通吉,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当日凭中言定价银光洋十六元整…
中华民国十三年岁次甲子十一月十五日
契10:“民国三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龚祥德、龚祥模、龚祥银兄弟三人卖田契”(19)
立卖田契字人龚祥德、龚祥模、龚祥银兄弟三人,今因家下要钞洋应用,无所出处…当日议定价洋七万五千四百元整…
民国三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字立
契9中,“银光洋十六元整”,属于在国民政府统一货币之前,流通的货币。契10中,“洋七万五千四百元整”,立契时间是在民国三十六年,法币政策于1935年11月4日推行,文书中又写明“要钞洋应用”,可推断其钱是“法币”。并且从标示的价格上看,属于“洋XXX元”式的表达。
(五)价格标为谷等物品
《日知录校注》载:“黔巫溪峡用水银朱砂,缯綵巾帽,以相市”。(20)《贵州通志·食货志》载:“民间殆物物互市,以有易物而已”。(21)二者皆记载贵州地区,有以物易物的现象。《贵州六百年经济史》载:“明代以前,在若干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以物易物的现象相当普遍,往往以生活必须而又贵重的物品作为一般等价物。常用的牛、米、麦、布、帛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和其他物品交换。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大部分地区长期停留在封建领主制阶段,有些地区的社会还更原始,生产发展缓慢,用作商品交换的物资极少,因此货币在贵州流通的范围极小。(22)然而,清至民国年间,天柱地区同样出现以谷等物品换取土地的现象。详细内容,请看如下契约。
契11:“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潘庚保、潘丁丑父子卖杉木墦场契”(23)
立卖杉木墦场契人潘庚保同南潘丁丑父子二人…凭中言定价一糯米二斗七升…
康熙丙甲年十一月十七日立契
契12:“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刘岩银卖花地契”(24)
立卖花地人平秋寨刘岩银,土名鬼叶冲花一块。卖与刘启珩根种为业。恐立此寸照。
价银禾六斤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立照
契13:“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潘通禄卖荒田地契”(25)
立卖荒田地契人潘通禄…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价谷子三十箩米三十斗零大洋一元二角八仙整。其谷随处领用…
民国三十八年己丑岁二月二十八日立字
契11、12、13,土地交易价,以谷的重量标示,属于以物易物。有交易价以猪的重量标示,(26)有交易价以油水的重量标示(27)。
二、清至民国天柱地区货币使用的变动
笔者统计清朝年间土地买卖契约共有1266份(年代不详者未做统计),顺治年间1份,康熙年间15份,雍正年间1份,乾隆年间39份,嘉庆年间32份,道光年间196份,咸丰年间70份,同治年间216份,光绪年间592份,宣统年间105份,如下表所示:
上表地契中货币使用状况是按清朝皇帝在位时间顺序整理,分为是10期,每期按货币使用的不同分类。顺治到乾隆时期的地契未用钱交易,除康熙和乾隆时期,各有一份地契用谷交易,其余全部是用银两交易,占①至④时期总数的100%(用谷物交易的,不在计算范围内)。文书中关于银元的记录,笔者未曾经眼。嘉庆时期仅一份地契是用钱交易(嘉庆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姚上智、姚上锦兄二人卖田契28),用银的地契占嘉庆时期总地契的96.9%。道光时期用银交易的地契有182份,占嘉庆年间总数的92.9%,用钱交易的有13份。咸丰年间用银交易的地契仅6份,占咸丰年间总数的8.6%,用钱交易的有64份。同治时期用银交易的仅6份,占同治年间总数的2.8%,用钱交易的有208份。光绪年间用银交易的有28份,占光绪时期总数的4.7%,用钱交易的有561份。宣统年间用银交易的仅有1份,占宣统年间总数的1%,用钱交易的有104份。可知,顺治到乾隆年间,土地交易的货币主要是银,自嘉庆朝始,用钱开始逐渐增加,银两的使用逐渐减少。光绪年间较同治年间在用银上有所增加,宣统时期在用银上又明显下降。在用银上,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的。在清朝年间仍有以谷等物换取土地的现象,但只是少数,并未大规模出现。
笔者统计民国时期的土地买卖文书共有2450份,文书中的货币使用,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用银交易的契约很少,用钱交易和用洋交易的文书占多数,并且在这时期,用钱的交易的文书高于用洋交易的。民国时期仍然有用谷物等换取土地的现象,如上文所引“契13”。
三、小结
按契约中货币记录的方式,可以把天柱地区土地买卖契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分为五种:“银两式表达(银***两)”、“铜钱式表达(钱***文)”、“银钱并用式表达”、“洋XXX元式表达”、“价格标为谷等物品”。清朝年间,土地买卖文书中货币使用基本情况是,嘉庆时期之前,土地交易的货币主要是银,嘉庆朝始,开始呈现出用钱增加,用银两减少的趋势。民国时期,土地交易的货币主要是“钱”和“洋”,少数用银。
注释:
(1)张新民:《天柱文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凡例”,第1页。
(2)贵州省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55页。
(3)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62年,72页。
(4)石坚平:《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研究》,《历史教学》(高校办),2011年第2期,第23页。
(5)《天柱文书》,第4册,第108页。
(6)《天柱文书》,第4册,第112页。
(7)《天柱文书》,第3册,第232页。
(8)《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73页。
(9)《天柱文书》,第4册,第119页。
(10)《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5页。
(11)《天柱文书》,第3册,第237页。
(12)《天柱文书》,第17册,第260页。
(13)《天柱文书》,第1册,第62页。
(14)《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16页。
(15)《天柱文书》,第8册,第161页。
(16)《天柱文书》,第2册,第25页。
(17)《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269页。
(18)《天柱文书》,第4册,第162页。
(19)《天柱文书》,第21册,第92页。
(20)陈垣:《日知录校注》,卷11,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63页。
(21)民国《贵州通志》《食货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327页。
(22)《贵州六百年经济史》编辑委员会:《贵州六百年经济史》,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99页。
(23)《天柱文书》,第4册,第116页。
(24)《天柱文书》,第10册,第5页。
25)《天柱文书》,第4册,卷14,第266页。
(26)《天柱文书》,第12册,第292页。
(27)《天柱文书》,第4册,第307页。
(28)《天柱文书》,第16册,第4页。
作者简介:褚立博,男,河南柘城人,贵州大学历史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