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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券马制度考论

2014-11-11马文辉聂传平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7期

马文辉+聂传平

[摘 要]“券马”是宋代独有的一种马匹交易形式,它是由北宋初年的西北少数民族向宋廷贡马发展而来。宋仁宗时期,券马是当时北宋军用马匹唯一稳定的外部来源方式,是宋代马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券马也存在耗费不赀,而马匹质量良莠不齐的弊端,神宗熙宁年间被罢废。哲宗时期虽短暂恢复券马法,但实行不久,又被废弃。

[关键词]券马法;估马司;马政

券马是独具宋代特色的中央政府与边疆少数民族马匹交易形式,在真宗、仁宗朝一度成为北宋军用马匹的主要来源方式。通过对券马制度的研究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宋代的马政研究,而且还可从侧面管窥宋政府与边疆少数民族尤其是吐蕃诸部的关系。

关于券马的定义与交易流程,《宋史》、《宋会要辑稿》均有记载。其中《宋史·兵志十二》对券马定义为:“凡收市马,戎人驱马至边,总数十、百为一券,一马预给钱千,官给刍粟,续食至京师,有司售之,分隶诸监,曰券马。”在此定义中,我们亦可大致了解券马的交易流程。《宋会要辑稿》兵二二则对券马的交易方式有更加清晰的交待:“每蕃汉商人聚马五七十匹至百匹,谓之一券,每匹至场支钱一千,逐程给以刍粟,首领续食;至京师,礼宾院又给十五日并犒设酒食之费,方诣估马司估所直,以支度支钱帛。又有朝辞分物锦袄子、银腰带,以所得价钱市物,给公凭免沿路征税,直至出界。”

一、券马制度的缘起

宋代由于北方及西北边疆的陷没,导致天然牧马的草场严重匮乏,战马来源主要依赖与少数民族交易。宋廷为了扩大马匹来源,除了在边境设立买马场,直接在边境地区进行马匹交易外,还千方百计招徕少数民族进献马匹,而宋廷则给予优厚的赏赐。太平兴国六年太宗下诏:“岁于边郡市马,偿以善价。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悉令县次续食以优之。”(1)宋政府在边郡市马时,招诱戎人驱马至京师,宋廷予以优厚接待和赏赐。在宋廷的大力招诱下,淳化与至道年间吐蕃各部首领相继向宋廷进献马匹。这条诏令的颁布可视作券马政策的雏形。

宋廷为了区分蕃部进贡马的等级并据此进行估价,于咸平元年十一月创置估马司,估马司的设立则推动了券马政策的完善与定型。估马司的职责为“凡市马,掌辨其良驽,平其直,以分诸监。”(2)估马司依据蕃部进贡马的质量做出十分细致地估价,“估马司定其直,三十五千至八千凡二十三等,其蕃部又有直进者,自七十五千至二十千凡三等,有献尚乘者,自百一十千至六十千亦三等。”(3)估马司的设立促使券马制度规范化,蕃部向宋廷进马所获实惠甚多,“至京师,礼宾院又给十五日并犒设酒食之费,方诣估马司估所直,以支度支钱帛。又有朝辞分物锦袄子、银腰带,以所得价钱市物,给公凭免沿路征税,直至出界。”(4)蕃部除获取马直外,还别有赏赐,并且其用马直购买的内地商品还享有沿途免税的优惠,这就极大的刺激了蕃部向宋廷贡马的积极性,据有人统计仅真宗时期,吐蕃部落就向宋廷贡马达35次之多。(5)其中,咸平元年(998),折逋游龙钵贡马两千余匹;咸平五年(1002),潘罗支贡马五千匹。(6)由此可见,真宗时宋廷所购券马数量之大。

北宋与少数民族之间券马贸易的形成与边疆民族向宋廷进贡马匹密切相关,宋廷因缺马而主动招徕边疆民族贡马。北宋时,北方的契丹与西北的党项均为敌国,严格限制马匹流入宋朝,因此向宋廷贡马的民族主要就是西北吐蕃诸部。随着吐蕃诸部进贡马匹数量与次数的增多,宋廷设立相关机构进行管理,逐步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券马制度由此形成。在早期的券马交易中,拥有较多马匹的吐蕃各部首领是马匹的主要供给者,券马交易往往是以进贡的名义进行,这也是为什么在券马政策实施之初的真宗朝,吐蕃贡马频见史册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券马交易利润丰厚,其后一部分马商也不免参与其中,即《宋会要辑稿》所言的“每蕃汉商人聚马五七十匹至百匹,谓之一券……”

宋廷在券马贸易中给予贡马的吐蕃各部首领优厚待遇,除了招诱吐蕃部落进贡更多的马匹之外,还有笼络吐蕃诸部的意图,党项建立的西夏是宋朝的一大劲敌,北宋通过券马贸易予以吐蕃部落厚利,不但可阻止吐蕃部落投附西夏,还可借此成为牵制西夏的一股力量。

二、券马政策的兴废

券马贸易的主要特点是马匹由卖马方负责运送进京,然后在京师与中央马政机构进行交易。券马交易在京师进行,对宋政府而言可避免先交易后运输情况下,马匹因长途运输而死损所带来的损失,对蕃部献马者而言,马匹交易带来丰厚的利润,自然乐于运马进京交易。在政府财力充足的情况下,券马交易量是十分大的,在嘉佑六年之前,“秦州券马岁至者万五千匹”(7)。宋仁宗后期,承平已久,战马需求降低,诸州市马场皆废,“惟秦州一处券马尚行”(8)。秦州是当时券马唯一的集结地,而券马是当时宋政府唯一稳定的对外市马途径,券马所得几乎成为当时宋政府军用马匹的全部来源。由此可见,券马在当时宋政府马匹来源中的重要地位。

券马政策行之既久,弊端亦逐渐显现。宋政府为保证较高的券马交易量,必须维持较高的马价,如时任群牧使的欧阳修所言:“至于估马一司,利害易见。若国家广捐金帛,则券马利厚,来者必多;若有司惜费,则蕃部利薄,马来寖少。”(9)据嘉佑年间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估计每匹券马“计其所直,每匹不下五六十千。”(10)若以嘉佑六年以前每年买马15000匹计,宋政府每年要为券马支出75万到90万贯之多,若再加上一些额外的赏赐,券马所费应更多,这对历来财政紧张的宋政府而言不啻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

尽管宋政府为购券马所费不赀,然而券马的质量却难言满意。蕃部为了获取更多的马直往往以次充好,马匹质量良莠不齐,宋政府“所得之马,皆病患之余,形骨低弱,格尺止及四尺二寸以下,谓之杂支,然于上品良马固不可得。”(11)券马交易而来的马匹多质量低劣,不堪战阵,因而宋政府对市马制度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嘉佑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马至京师,给直并路费,一马计钱数万。请于原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给以解盐交引,即不耗度支缣钱。其券马姑存,以来远人。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以三千给沿边军骑,五千入群牧司。”(12)薛向以券马耗费过大为由,请求宋政府在原州、渭州及德顺军置买马场,以解盐交引作为市马本钱,获得宋廷批准。券马法因宋廷需要怀柔蕃部而得以“姑存”。

不过原州、渭州、德顺军买马场正式实施买马是在嘉佑七年,起初“三州军买马,三年共万七千一百匹”(13),平均每年5700匹,虽没有达到薛向当时预计的每年8000匹,但却对券马法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以至于造成“券马法坏,类多死损”(14)的局面,此时券马法已经名存实亡。

券马法的罢废是在神宗熙宁年间,《宋史·兵志十二》言:“熙宁中,罢券马而专于招市,岁省三司钱二十万缗。自马不下槽出牧,三司复给刍秣之费,更相补除,而三司岁偿群牧者,为缗钱十万,经增市马。”此处并未言明是熙宁哪一年,只是说罢券马后,每年省三司钱二十万缗。三司是宋代主管财政的机构,每年须拨款给群牧司用度,罢券马后所省二十万缗经费三司并未截留,因“马不下槽出牧”,三司仍需拨付群牧司经费作为“刍秣之费”,另剩余的十万缗则被三司用于增市马匹。《宋会要辑稿》兵二二载:“自熙宁五年后,岁四月至八月,京师诸班直诸军马不出牧,岁费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丰二年为钱五十一万余缗。”明确记载是熙宁五年京师诸班直诸军马不出牧,而由三司出“刍粟”,此处显然不是三司直接出刍粟,而是折合成钱币,由三司付给群牧司,自熙宁五年至元丰二年总共需付五十一万余缗。而三司之所以需要付给群牧司刍粟之费,就是因为罢券马省下三司每年应拨付给群牧司二十万缗买马费用。再考虑到,熙宁五年正是神宗任用王韶经制熙河之时,此时宋与西北吐蕃诸部关系紧张,吐蕃人是不可能主动贩马入汉的,券马法已失去实施的客观条件。因此券马法罢废的具体时间当在熙宁五年。

三、哲宗时期券马法的短暂恢复

宋哲宗时期,券马法曾一度得以恢复,但因为恢复实施时间不长,并未引起学界太多的重视,甚至因资料解读的原因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关于哲宗时期券马法恢复的时间,有人认为是在元祐元年,(15)其依据应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五“元佑元年四月辛丑条”所载:“军器监计置材料窦长裕言乞复贡券马”(16),但实际上宋廷并没有批准其申奏,而是“诏陕西路转运司相度的实利害如何实行,即具合措置事条画以闻。”即恢复券马事宜还需要再权衡考量,并不是立即付诸实施。其结果是都大提举茶马监牧公事黄廉否定了窦长裕之议,“请熙河、秦凤、泾原如故,勿改以制蕃市,而许东路通商,南茶无侵陕西,以利蜀货。定博马以万八千匹为额,所奏皆可。”(17)即仍坚持熙丰年间在边境马场榷茶博马的政策。

事实上,券马法的恢复实施要到哲宗绍圣元年,这时哲宗开始亲政,并任用新党推行变法。此时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公事陆师闵倡议恢复券马法,“十月二十一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公事陆师闵言,请自今使蕃汉啇人愿以马给劵进卖者,于熙河秦凤路买马场验印,从逐场见价给劵送太仆寺畀其直,若劵马盛行则买马场可罢。从之。”陆师闵的奏议得到朝廷批准与曾布的支持密切相关,其时陆师闵的奏议引起安寿、韩忠彦等人的反对,而时任知枢密院事的曾布力主其议,曰“但行之一年,而以较纲马。利害即可见矣。”而一年之后券马法果然取得良好的效果,“既用其策,明年,太仆会纲马之籍,死者至什二,而券马所损才百分一。诏奖之,赐以金帛。”(18)因券马效果好,陆师闵获得朝廷嘉奖。

券马相较纲马是有其明显优势的,从曾布对二者的比较中便可高下立判:“券马与纲马价等,而券马病者不售,死者不算草料。昨比较一年,纲马已到寺而死者一分二厘,券马不及厘,而纲马在路死并已支而死者皆不在此分数,其利害不待议论而可知也。”(19)券马由蕃部负责运送进京,而吐蕃人熟悉马性,且马匹交易是在京师完成,只有保证马匹安全到京师,才能获得马直,故马匹死损数少。而纲马在边境马场交易后,由役卒押送进京,长途运送,疏于管理,造成马匹死亡数多。券马死损有蕃部负责,而纲马死损则有宋政府承担,在马价相等的情况下,显然券马法对宋政府更加有利。

绍圣年间,宋政府大力推行券马法,招诱蕃部进马,而元祐绍圣间宋蕃战事暂停,关系趋于缓和,这为券马法的推行提供了有利的客观环境。故在绍圣年间,宋政府在吐蕃诸部所居的熙河路买马额增至两万匹,其中绍圣三年“诏提举陆师闵于岁额外市马三万匹”(20);绍圣四年,又“诏专委提举买马陆师闵于年额外更买三千匹”(21)。可见,在绍圣年间券马法的恢复实施甚有助于宋政府在熙河路买马。

然而元符年间,北宋趁阿里骨死后角厮罗政权内乱之机进军河湟,宋蕃战事再起,导致双方的马匹贸易严重受阻,“自青唐事梗,两年之间,一匹不买。”(22)券马法于此时已形同虚设。崇年间,徽宗乃罢废券马法,“诏买马一遵元丰法”(23)所谓元丰法就是由都大提举茶马司在熙河路所设买马场以茶博马之法。至此券马法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四、结语

券马法是具有时代特色马匹购买方式,只存在于北宋一朝,使用时间总计不足百年。但券马法却是北宋马政管理尤其是马匹购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北宋最主要的马匹来源方式。券马法对宋王朝的民族政策亦有重要影响,券马法既是宋政府缺乏牧马草场和马匹来源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又是宋廷主动笼络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而券马法的最终消失也与宋蕃关系的变动密不可分,正是西北吐蕃诸部被纳入北宋的版图导致券马法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马文辉(1984-),男,汉,山东黄岛人,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外交、地方经济史。聂传平(1984-),男,汉,山东高密人,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环境重建与复原、地方经济史。

注释:

(1)《宋会要辑稿》兵二二。

(2)《宋史》卷198《兵志十二》。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咸平元年十一月戊辰。

(4)《宋会要辑稿》兵二二。

(5)汤开建:《宋金时期安多吐蕃部落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5页。

(6)《宋史》卷492《吐蕃传》。

(7)《宋史》卷198《兵志十二》。

(8)《宋会要辑稿》兵二二。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2,嘉佑五年八月甲申。

(10)《宋会要辑稿》兵二二。

(11)《宋会要辑稿》兵二二。

(12)《宋史》卷198《兵志十二》。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癸未。

(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癸未。

(15)周玥:《宋代“券马”初探——由<文昌杂录>中一则条目说起》,《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51页。

(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5,元佑元年四月辛丑。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1,元祐元年六月甲寅。

(18)《宋史》卷332《陆传·陆师闵附传》。

(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1,元符元年八月甲申。

(20)《宋史》卷198《兵志十二》。

(21)《宋会要辑稿》兵二二。

(22)[宋]赵汝愚:《诸臣奏议》卷141《边防门》。

(23)《宋史》卷198《兵志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