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区频现“纠纷”与土司制度的联系
2014-11-10何聪利
[摘 要]清朝康区情况比较复杂,频仍出现“纠纷”,众所周知的有:“瞻对事件”、“大小金川事件”、“杂谷事件”“巴塘事件”“理塘事件”等。并且就连在吐蕃时期的奴隶大起义,也是先发迹于朵康地区。笔者考虑,这些事件在康区的发生有其深刻的原因。本文试图对其根源作一剖析。
[关键词]清朝;康区;纠纷;原因
一、土司制度的概况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在中国南方和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因其俗而柔其人”。康区土司制度经过元代的初建,明代的完善,至清代发展并初步衰落,消失于新中国成立的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由于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加强对边疆地区统治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因而就制度本身而言,是落后于内地的政治制度的,有着不可避免的弊病。土司制度初建之时,它与内地的政治制度有过一段相适应的过程,土司制度在康区的建立,历史上对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藏、蒙、羌、汉等族间及藏族内部的团结,曾经起到过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长期发展后,其与内地政治制度的不协调性越来越突出,其弊病也越来越明显,不可避免的阻碍了本地区的发展,并与中央政权产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了清末的改土归流。
康区频繁发生“纠纷”事件与康区的土司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我们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不论大小金川事件、瞻对事件等等,都是以土司为首的地方性的纠纷,即使是乡城事件和盐井用兵事件等虽和喇嘛有关,但土司在事件中所起的支持作用,大大推动了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因为在康区施行的是不同于政教合一的政教联盟制度,在政教联盟制度下,寺院喇嘛和土司或者土司与土司之间会因为利益关系时而联合时而反目成仇。土司之间相互争斗,争夺土地、相互仇杀、争袭夺印屡见不鲜。仅《明史·土司传》记载土司间的争土仇杀就有五六十起,土司族内争袭夺印之乱有三十余起。以下笔者将阐述“纠纷”事件与土司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
二、土司制度与康区“纠纷”的联系
(一)割据性质的土司制度决定了土司之间的争夺
据统计,康区土司总计363家(藏族土司362家,纳西族1家),其中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司总计166家,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除色达县)土司总计133家,西藏昌都地区的东部土司总计15家,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族土司48家,纳西族土司1家,总计49家。(1)
设置土司制度的康区是中央设立的有别于内地流官的自治地区,虽然由于一些条件的制约,土司或许不知道他们职衔的内在含义,汉文史籍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土司虽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之分,番人均不知,统称之曰人不齐,乃尊大无比之意也。”(2)但有一点他们非常清楚,那就是他们现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得到了中央王朝的认可和保护,自己也成为中央王朝一级的地方官吏。据嘉庆《四川通志》记载来看清朝在四川藏区设立的土司达二百余员。在设置土司的同时,又实行“分土降袭”,即凡请领土司职衔的,无不应允,并在大土司境内安插小土司,甚至于在正副土司之外设立“额外土司”,清朝中央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昭然若揭。“其势既分,心即离异,日后纵欲鴟张,其中必互相掣肘”。(3)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在设立土司制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即利用土司制服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牵制,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清政府在康区施行土司制虽然对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起到了不少的积极作用,但也为康区各大势力集团之间的争夺埋下了祸根。在康区土司的你争我夺中,土司的政治、经济和其势力的不断发展,颇有尾大不掉之势。从而导致土司和中央政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土司除发动反对封建王朝的内哄及叛乱外,他们彼此之间有的自恃势强,欺凌弱者;也有的势均力敌,两强争雄者;还有的为争袭土司职位而互相攻杀者。土司之间的这种相互仇杀和战争有的是在两个土司之间进行,有的是双方各联合若干土司,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还有的延续很长时间,即所谓“一世结仇,九世不休”。这些不仅影响了社会安宁,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也为国家不安定埋下了隐患,于国家统一更为不利。(4)
以农牧业为主的古代社会,势力集团共同的争夺对象无非就是土地、资源、劳动力。而在康区地域里又分布了这么多大大小小的土司以及宗教首领,土司之间、土司与宗教领袖之间为了扩展自己的势力往往会发生一些冲突,他们的终极宗旨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笔者之所以说康区产生纠纷与土司制度有直接关系,就是源于土司制度的分割性,举个很通俗的例子来说,在饥荒年代,人人都想要填饱肚子,甚至在填饱肚子之后还想要打包带走一些留给之后食用。但是饥荒年代粮食有限,分到每个人手中的食物更加有限,甚至不能填饱肚子,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以权谋私、投机倒把等等的现象。原因就在于利益是内在驱动力。而在肉少狼多的情况下,不免发生激烈的争夺。也就是说土司越多,势必决定着对利益的争夺越复杂、越频繁。
(二)土司有充足的经济实力以支撑战争,土民依附土司为土司服务
就多数土司地区而言,属于封建领主经济。在那里,一切耕地、山林、水源都为土司所有。《明史·食货志》记载“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西康有土地二:一耕地,一牧地。耕地少而牧地多,皆为土司、呼图克图(活佛)所有并无买卖,而土司世代相承。”(5)土司头人是四川藏区最大的封建农奴主,世袭占有其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草场、山林、河流及湖泊,并在一定程度上占有依附于土地上的农奴。(6)在阿坝藏区,约占总人口5%的土司、头人和寺庙上层喇嘛是农奴主,约占总人口90%的农奴无偿为农奴主服劳役,没有人身自由,土地不得买卖、不得逃避劳役。占总人口1%以上的奴隶为农奴主从事家务劳动。(7)又如甘孜丹巴县,全县土地绝大部分为土司、头人和喇嘛寺所占有,地主占总户数的3.09%,直接占有出租和用娃子种的土地20994亩,占全县土地的18.31%;由地主掌握用以收地粮和派乌拉的差事地67500亩,占全部土地的58.89%;富农占总户数的4.67%,占有土地10851亩,占全县土地的9.46%。全县无地缺地农民占60%以上,其中有10%左右为无地户。(8)
每次的纠纷,不论是土司之间,还是土司为对抗中央的征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百姓领有土司的份地房屋,就要为土司出兵一名,遇有战争,自备枪支、子弹、马匹及口粮。几乎所有的土地和大部分房屋等生活必备用品都是土司拥有,百姓的日常所需都要靠在土司地方做事来得到。土司不仅凭借自己的经济团并且依靠其人力来实现土司之间的对抗。
(三)土司有自己的军队以掀起和抵御战事。
《理塘志略》卷上载:“崇喜长官司管领东路土步兵七十五名,毛丫长官司管领西路土步兵七十五名(始自乾隆十四年四川总督策楞奏准安设),……以防堵番贼……后因地方辽远,道路丛杂,番贼四起,沿山抢掠,行旅不宁,又添设土步兵七十名。”(9)
土司实行军政合一制度,寓兵于民,无事从事农耕,有事征调服役。除此而外,土司还可拥有兵五营,每营百人,“一人备捍之,一以供役使。”但中央王朝规定土司身边兵营不得超过限额,否则即涉谋反之嫌。土司一般没有常备军,土司官寨由家臣亲信负责,只有较大的土司才设有亲兵队。一旦战争爆发,土司根据农区农奴领有份地的多少和牧区牧民占有牲畜的头数,决定是否交或交多少“枪差”(服兵役)。土司临战征募的土兵、所需武器、马匹、粮株等均需自备。只是长时间的较大战争土司才支付军费,各级指挥官也由上司指派。
得荣·泽仁邓珠《藏族通史·吉祥宝瓶》中写道:男子九技,作为一名男子汗大丈夫,藏人一般都要具备身、口、意各三技,共九技的基本技能。这九条技能早在吐蕃时期就成为衡量男子汉大丈夫的基本标准。其中身之三技:一是善于射箭,二是横渡江河,三是身捷如鸟。除了在身、口、意之九技能外,还要求男子熟练九种技能,即言谈、书写、计算、射箭、击石、纵跳、急行、渡水、摔跤。(10)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藏族男子技能的要求中,对于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是比较多的,这样为产生纠纷事件提供了质量较好的兵源。
土司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军事实力,依附在土司土地上的土民既给土司提供了充足的兵源,也为土司生产了较多的剩余价值,是相互之间产生“纠纷”的基础。而且土司甚多,分布很广,并且土司的设置带有一定的割据性,土司和土司之间终究会为了土地、人口、草场、牲畜等发生纠纷,土司本身就和中央政府有一定的对抗性,土司势力越大对于中央的管束就越不愿听命。尤其在几次土司争斗中,地方势力和清中央对土司采取的措施更是让土司对中央藐视,稍不遂意就会发兵进攻。
注释:
(1)《卫藏通志.条例》卷12
(2)徐珂编:《清稗类钞.西康番官》,中华书局
(3)《朱批谕旨》卷二
(4)曾国庆《刍议清代藏区土司制度》西藏研究1997年第二期
(5)傅嵩烌《西康建省记》1912年版
(6)《甘孜藏族自治州民主改革理论史》第15页,四川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
(7)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阿坝州志》,883~
884页,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8)中共甘孜州委党史办公室:《甘孜藏族自治州民主改革理论史》,48~49页,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0。
(9)《理塘志略》卷上,第六七页,中央民族学院图书馆油印本。
(10)《藏族通史·吉祥宝瓶》第823、824页。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何聪利,女,汉族,1989年2月,陕西西安人,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