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动态分析
2014-11-10宋义明
宋义明 张 娟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动态分析
宋义明 张 娟
权力观是人们对于权力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的理论解读和观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科学的正确的理论。中国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执政党,如何认识权力,如何对待权力,不只是共产党人的信仰问题,而且是关系我国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动态视域 机制分析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演变的。权力观是指人们对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的配置机制、权力的运行机制、权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所阐述的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领导者关于权力问题的解读和看法,主要涵盖了对权力出处、权力的配置机制、权力的运行机制、权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所阐述的科学化、系统化的论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对权力动态过程的论述,就是一个发现权力实现规律的过程。
所谓权力的动态过程,就是权力的实现过程,即权力主体通过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客体,使客体的行为发生改变来实现自己意志的过程。权力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体系,按时间的逻辑顺序可以分为权力的配置机制、权力的运行机制和权力的监督机制。一个科学有序的权力实现,应该是这三种机制设置合理高效,相互协调,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权力的腐败。
从权力的配置机制分析
权力的配置是指根据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合理规范各种权力的运行范围,从而形成一个总体平衡同时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权力配置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的权力配置,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依据职权的不同而产生的权力划分;微观的权力配置,是指在一个机关内部,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对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职能作出规定。
权力配置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坚核,是权力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权力配置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权稳定。权力设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此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适度分权的原则。适度分权是权力配置的核心内容。权力的配置机制,关系到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权力主体的意志和利益,关系到权力目的能否得到实现。①
马克思主义适度分权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微观的权力配置层面上要反对“一把手”集权。党委讨论,党委书记是“班长”,应做好带头作用,但在做出决定时,地位是平等的。②邓小平批评权力过分集中在干部中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他认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的现象,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③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权力过度集中必然会产生腐败。胡锦涛非常重视党内民主,反对一把手集权,主张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健全各项党内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要通过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主要领导的权力约束,防止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党内民主有利于党的创新,有利于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二是在宏观的权力配置层面上要反对党政不分。革命导师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的革命和建设中,就充分重视合理分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列宁认为党政要分开,不能以党代政,他强调“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④党政不分的现象会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效率,导致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长期以来,有些人将马克思主义权力思想等同于集权思想,并以此为理论指导,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党内缺乏民主和权力制约,国家政治体制僵化,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导致各国执政党生活腐化,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以至于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终落到执政党垮台的结果。马克思认为现实的国家必然是分权的,只有通过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国家才是现实的存在,否则国家就不存在了。从以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适度分权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分权的必要性都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这些关于适度分权的论述涉及到国家权力运行、政党建设、党政关系等多个方面,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适度分权原则在权力配置体系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释,对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从权力的运行机制分析
为避免权力的腐败和变质,就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权力运行机制的设置应坚持公开、法制和民众参与的原则。
公开原则。权力运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权力行使者必须将行使权力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通过法定的形式向权力相对方公布。一是将权力运行的程序公开。程序公开是现代权力程序的重要原则,公开可以防止权力主体或权力行使者依法谋私,公开便于民众监督,公开有利于民众对权力运行结果的认同,程序公开是民主的要求。在权力的运行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权力的行使要公开透明的原则。1871年5月,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成败后,写出了《法兰西内战》,在该文中马克思指出,权力机关公布机关工作信息,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保障权力的正常运行。
二是将权力运行的内容公开,也可以称之为实体公开。实体公开主要是涉及到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从立法权力运行看,要求立法的过程和立法预案以及立法的结果即法律的公开;从行政权力运行看,要求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从司法权力运行来看,要求司法权力的运行公开,即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可以说,权力公开是权力得到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制原则。权力运行的法制原则是指在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行为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权力行为运行的程序、条件和结果,都符合事先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制原则是当代民主社会最为根本的一条权力运行原则,也是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一是规范和限制权力的运行。由于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的特点,决定了权力的运行必须在一个事先制定的框架之内,否则权力就会滥用。列宁指出:“国家事务愈多愈复杂,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⑤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的革命和建设中,逐步探索出一条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与监控的理论,并将其付诸与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党也高度重视法制原则对于限制权力运行的重要价值。邓小平多次强调要用制度管事管人。他认为,制约权力,克服腐败,法制是根本,搞法制更靠得住些。“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⑥胡锦涛的多次重要讲话都谈到了法律制度建设对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性。他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进一步健全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是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制的价值基础和终极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当国家权力的运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并为其服务的时候,民主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如果权力异化,民主从根本上是得不到真正保障的。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⑦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胡锦涛也在多个场合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权的重要性。强调要依法行政,依法施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公民参与的原则。所谓公民参与原则,意味着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加入权力行使相对方的意志,使公民(或通过其组织和媒介)对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交涉程序进行实质性地参与,并通过这种参与影响权力运作的结果或决定。简而言之,参与的原则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作为国家权力相对方的普通人民群众直接进入权力运行中,进而影响权力运行的进程和效果。一是人民管理制。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应该参与国家政权建设中来。他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形式,即直接“人民管理制”。对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员进行选举,并且随时可以撤换,这样做可以防止“国家公仆”成为“社会主人”。马克思在这里充分强调了“人民直接管制”对于国家权力运行,尤其是在选举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中的重要意义。人民参与到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即“人民管理制”,才能真正监督权力行使者运行权力的经过,并且及时将自己的诉求向行使者反映,来确保权力运行符合法律规范和权力主体的利益要求。
二是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一直很好地实践了代表大会制的制度设计,并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完善。进入到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胡锦涛在总结和规划公民参与国家各项事业建设中时指出:“要结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愿望增强的要求,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可以看出,胡锦涛将公民参与的范围,从单纯的舆论,发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更广的领域,同时也更加注重参与的制度保障建设。
马克思主义者对于公民参与到权力运行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是显现出螺旋上升的模式。从构想到实践,从单一到复杂,从缺乏可操作性到具有可行性,公民参与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科学理论不断完善的过程。
从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分析
权力的监督机制是指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权力执行者行使权力的程序、范围、结果等作出评价和判断,能起到制约权力作用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立法机关的监督。马克思高度评价了《黑森宪法》,对于其中规定的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作法,他强调:“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做出最后决定。众议院从议员中选出一个常任委员会,组成类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机构,对政府的活动实行监督,并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即使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命令时违反宪法,也不得例外。”⑧
人民群众的监督。马克思对人民监督政府作了专门的论述。他认为,无产阶级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并赋予人民罢免公职人员的权利。列宁指出广大人民是党和政府机关的监督主体。列宁主持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强调实行工人监督权和人民的罢免权。毛泽东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提问时指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才能确保中国共产党的统治能跳出“其兴勃焉,其亡也忽也”的历史规律。在我国,人民参与权力运作过程,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机制越来越健全,方式越来越多样。公民参与模式的实现就是要让权力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彰显,使权力行使者在运行权力的过程中最大可能地听取权力所有者即人民的利益诉求。丰富和拓展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设计,是实现公民和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的要求,也是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选择,更是防止政治权力滥用的武器。
舆论的监督。列宁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他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克服公权力异化的重要保障。他把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介作为监督领导机关工作,克服消极腐败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在1924年俄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强调:“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历来非常重视舆论的监督作用,从各种舆论宣传角度加强对党的各项工作的监督和促进。
政党间的监督。在谈到我国的政党制度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党派是参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互相监督,确保权力运行中避免形成一党专政的政治局面。邓小平就指出:“党要实现对政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首先就要从切实指导与监督自己的党团和党员作起。”邓小平并且自己设计权力监督的制度框架,他指出:“所谓监督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邓小平同志的权力监督理论是以权力监督权力和以权利监督权力的统一。
党内民主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党内民主监督的一次伟大探索,体现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根据该章程,同盟从基层到中央委员会的各级领导机构,都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者如认为担任公职人员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撤换;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年,一年以后须经确认方得连任。”毛泽东、邓小平也在不同的讲话中多次阐述了加强党内民主的观点。胡锦涛非常重视党内民主,认真总结实现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健全党内意识和决策程序,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
可以看出,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再到中国共产党人对防止权力异化必要性认识地非常深刻。对于权力监督体制的探索呈现出一种由点到面、由单一到综合的局面。马克思主义学者从监督主体,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权力配置体系等多个方面,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对预防腐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反复,甚至是不厌其烦强调和论述,并在权力监督的具体方式上,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大胆探索。这对我们当前对权力观的科学认识和解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聊城大学外国语学院)
【注释】
①②吴振钧:《权力监督与制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6页,第96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329页。
④《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4页。
⑤《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53页。
⑥⑦《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72页,第27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1页。
责编 /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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