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构建科学法律体系
2014-11-10马燕苏丽
马 燕 苏 丽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构建科学法律体系
马 燕 苏 丽
“中国梦”的实现是我国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是科学构建法律体系的根本。要发挥立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主体作用,先行先试、科学实践法律监督机制,为“中国梦”的实现和中华民族复兴提供法律保障。不断创新法律监督原则,为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法律监督 监督机制 中国梦
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不断督促监督客体履行监督义务,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
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法律体系的科学实践起到保障作用,健全法律体系与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之间已形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时代色彩,随着新事物与新领域的诞生和发展,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同时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立法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体,体现监督“针对性”
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理念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体现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最终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重要前提。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立法机关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通过构建法律体系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进行科学引导,立足于对监督机制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对其监督范围及监督实质进行引导;立法机关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监督主体展开科学实践活动,最终有效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充分体现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促使法律体系的构成与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满足时代对法律体系构建的创新发展要求①。这是立法机关体现法律监督主体“代表性”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的重要依据,对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时代发展,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针对性”。立法机关作为时代发展的“引路人”,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重要“执行员”。时代发展过程中,新事物与新领域的出现与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立法机关应结合社会和时代发展方向,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科学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使各构成元素协调发展,促使监督主体之间默契配合,最终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监督主体的“针对性”,明确其监督职能,最终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权威性”与“作用力”,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核心功能在法律运行监督价值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加快法治社会进程的立足之本。
监察机关深入法律监督客体,体现法制建设新水平
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价值。监督主体是指实施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总称,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监督主体的“作用力”不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的责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充足的动力。从监督主体的作用层面对监管机制有效创新,促使法律监管过程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发展格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充分研究权力、职责的行使范围,同时对监督机制的构成因素进行创新探索,以此提高监察机关的主体监督作用②。这是我国社会从依法治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路径,对民主法治国家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为提高我国法律运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依据。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不同责权部门共同探索,要以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对监督过程进行科学评价及引导,以此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发展价值。这是监察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落实监督客体“主体义务”,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监督客体实质是受到法律监督的人、事和组织的总称,是履行法律监督过程的“义务主体”,以接受法律监督为根本义务,有效保障其自身发展。我国法律监督客体包含的范围十分广阔,涉及到不同行业中的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政府各职权部门,因而监督客体具有较强的“普遍性”③。通过不断明确监督客体的“主体义务”,将监督范围逐步扩大,最大化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自身价值,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一环,以监督客体“主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基础,促进社会法制观念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有效性”,促使法治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法律自身的存在意义不断加强,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监察机关“规范性”与“权威性”。监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实施过程的主体部分,不断加强其监督职能是监督机制完善的重中之重。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几个部分。在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督方向,使监督范围逐步扩大,并不断扩展其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的日益变化,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在向“全面化”的方向迈进,加强侦查监督、判罚监督,以提高监察机关法律运行的“规范性”与“权威性”④。这是优化社会发展环境的首要环节,也是保持法律运行过程科学有效的根本所在。从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长久发展角度看,监察机关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我国法律制定与运行的重要参考,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构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构建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探索法律监督规则,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实效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以监督规则为基准,对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有效性”,确保对监督客体形成“针对性”监督。法律监督规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公开原则、法治原则、独立原则、协调原则等。民主原则与公开原则是根本,使我国法律监督过程“透明化”,切实加强了法律监督过程的“公正性”⑤。法治原则与独立原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监督手段及监督形式“多样化”,保证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可行。协调原则是促使法律各监督因素之间协调发展,突出了监督过程的“针对性”。
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法治建设作为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元素。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应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应以法律的实际运行为依据,以执法实践过程为基础,对法律效益进行准确评估,不断提高监督运行机制的“适用性”。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运行过程起到的保障及反馈作用,通过法律监督机制,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提高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这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内部监督机制泛指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内部监督过程,以监督评价为基础,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科学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部分,从监督主体的角度而言,其完善体现了“示范作用”,进而对法律监督机制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建提供有利因素。从监督客体的角度而言,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效益,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内生动力⑥。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性”作用,捍卫了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促使监督机制各构成元素之间协调发展,从而保证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
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法律监督是法律效益充分体现的基础条件,从监督机制的角度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构成完善的监督机制,能有效提升监督能力,促使法律实效有根本改观。从监督过程而言,“系统化”的监督流程是不断拓宽法律监督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多样化”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促使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这是从根本上对我国法制体系进行科学优化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体现。以增强法律运行监督能力为侧重点,不断明确法律监督目标,为法律监督对象提供科学的监督环境,促使法律监督过程“多样化”发展,是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助力“中国梦”建设的重要价值。
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新思路
强化刚性监督措施,提高法律监督机制“强制性”。刚性监督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与管理过程的硬性标准不断强化,以硬性要求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主体部分,将严格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过程的基本途径,结合监督机制的理性要求不断完善。在此之中,以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作为重要体现部分,通过监督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监督机制“透明化”,为法律运行的“权威性”提供有力基础。随着时代发展,新领域的法律运行与监督机制已逐步完善,其中法律监督主体的刚性监督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的“强制性”,这对公平、公正、客观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捍卫了我国法律尊严⑦。从法律监督主体的发展角度而言,刚性监督措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硬性标准,为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
立足法律监督客体监督义务,拓宽法律监督道路。法律监督客体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的主要对象,体现了监督机制自身的存在价值,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监督客体应不断明确自身的监督义务,以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督客体的监督义务泛指接受监督主体监督过程的根本义务,以监督客体自身发展为根本,不断完善监督过程,拓宽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要求。以监督客体监督义务的落实为切入点,充分体现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自身的“优越性”,为拓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扫清障碍,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并能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过程走向科学。促使法律监督机制以监督客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根本,能提高监督机制构建的“创新性”与“科学性”。
深入探索法律监督规则,体现民主法治的主体地位。法律运行监督规则是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核心环节,其立足于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对“独立性”、“协调性”、“民主性”进行广泛研究,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监督原则的思想。“民主性”原则作为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核心元素,以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民主发展为“侧重点”,对监督机制进行有效“转型”,将评价机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存在的束缚,突出法律运行监督规则的“民主性”思想⑧。以“独立性”发展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及“示范性”。以“独立性”、“民主性”原则为根本,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协调发展,促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形成灵活发展趋势,满足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动力源泉,体现民主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以大众传媒为手段,构建舆论法律监督体系。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信息反馈的作用。从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性”的角度而言,大众传媒作为广阔的传播媒介,促使监督机制中各因素与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为法律监督机制构建提供有力依据。而从法律监督构建的价值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注重监督机制的运行效果反馈,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建立有积极意义。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为法律维护与保障提供有效动力,以监督机制的科学构建为根本,促使监督过程与监督形式可持续循环发展。大众传媒手段作为维护人民法律监督权的必要环节,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法律适应时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展现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
科学构建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创新思想,以科学实践为指导,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示范性”。发挥“中国梦”的目标引领作用,深入探索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原则,以此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积极保障作用。这是我国社会环境优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宋小海:“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33~39页。
②童建明:“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和谐河北提供法洽保障”,《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1~41页。
③崔智友:“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9页。
④蒋德海:“我国的泛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84~91页。
⑤马韶:“探讨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17页。
⑥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5~51页。
⑦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第130~136页。
⑧高景峰,刘中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4~25页。
责编 / 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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