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工作的相互关系
2014-11-03刘千张龙
刘千+张龙
2012年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起案件管理机构。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实现了执法办案的全程监督、实时监督、有效监督。与此同时,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两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其监督形式和内容有区分、有契合,共同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本文仅就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工作的相互关系与检察同仁探讨一二。
一、理顺两部门关系的必要性分析
1、从检察职能的分配方面来看,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内容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案件管理也包括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在职能上存在交叉。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分属不同部门,为有效实现两个部门的职能,需要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2、从对执法办案监督形式上看,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流程管理来实现的,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办案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为每个办案环节设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文书标准和目标任务,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的办案信息和工作记录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检务督察是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说明、调取案卷材料等调查形式实施的,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以上分析可见,案管部门的案件督察更加的全面与及时,而检务督察相对上则显现了滞后性,往往需出现办案疏漏后检务督察部门才会介入,督察效果教育意义大于实效意义。案管部门进行案件督察的形式是否会影响检务督察的形式与效率,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从两部门职能实现形式上看,二者的监管职能存在交集。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发现问题,检务督察通过主动调查发现问题;案管监督重在日常监督,检务督察主要为阶段性监督;案管监督的结果是纠正不符合目标要求的行为,检务督察的结果除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之外,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追究①。由此可见,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存在职能交叉,二者均关注检察人员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侦查取证、询问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出庭公诉等对外执法以及认定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意见、适用法律依据、决定处理事项等内部审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性或实体型法律法规的情况。②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也有一定相似之处,为使二者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研究二者关系也非常必要。
二、检务督察对案件管理工作的作用分析
1、检务督察部门有对案管部门进行督察的职能。通过加强对案管部门检风检貌督察,有利于提高案管干警整体形象。一方面,案件管理中心是本院办案流程的监督部门。另外,在与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办案部门沟通方面,案管部门是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形式出现的。加强对案管部门的检风检貌督察,有利于强化案管部门的窗口作用,体现检察机关的良好风貌。我院在对纪律作风加强督察的同时,针对案管检察干警中存在思想纪律松懈的问题,通过组织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观看反面典型现身说法录像、举行廉政谈话等活动,真正让干警的思想受到震动、得到教育。针对检察作风不实的问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检察人员廉洁自律问题,通过征求意见、开展调研、上门座谈等方式,加大对干警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提高检察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维护案管中心的窗口作用,制定《冠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律师接待办法》,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律师接待时检察干警的行为与模式,切实提高了案件管理中心维护检察形象的水平。
2、检务督察部门对办案部门具有督察权利。通过开展对办案部门督察,有利于增强案管中心的制度执行力与落实效果。目前,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发展仍处于建设和发展阶段,从高检院、省院到市院都非常关心案管工作的发展,案管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在近期内得到尽快落实的任务重,时间紧,难免出现应付检查、做表面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检务督察工作重心,将检务督察力量向落实案管工作制度上倾斜,实地查看案管部门工作情况、人员配置情况和装备配备情况,有利于协助案管部门查缺补漏,高质量的完成上级院规定的发展任务。我院对照上级院要求,逐项对案件管理中心的人员和装备情况的学习和传达情况、执行上级院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了督察,实现了案件管理中心的迅速开展工作。在督察中,注意了解案管部门存在的困难,对与存在的问题以建议帮助为主,批评教育为辅,注意不损伤案管同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部有关部门③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管部门也可以通过与检务督察共同开展督察活动,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督察,通过督察通报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三、案件管理工作对开展检察业务督察活动的作用分析
1、在执法办案监督方面,案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具有业务上的契合点。检务督察的内容主要是检察执法行为,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检务督察对检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尤为重要。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案件程序合法性督察和执法行为合法性督察,案件管理中心无疑对此两点有先天的优势。首先,在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督察方面,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流程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掌握了线索移转程序、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查监督程序等内容,对案件办理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其次,在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方面,案件管理中心也能够掌握办案人员调查了解、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出庭公诉、控申接待、审查案件等行为。上述督察内容,对案管部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而对于检务督察部门,则是为了确保检察执法的规范化。在这里,案件管理中心与检务督察部门有契合点,案件管理的督察同时也是检务督察的内容,加强案管与检务督察的联系,可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办案人员依法办案。endprint
2、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帮助发现检务督察线索。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无疑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规范了问题处置程序。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及承办人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检务督察部门应及时督察并反馈案管部门。此举有利于检务督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
四、将检务督察引入到案件管理工作模式探究
鉴于检务督察与案管工作存在相互作用,并且二者的存在意义都在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因此二者的职能实现存在契合点。通过创新工作模式,将检务督察部分融入案件管理工作中,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职能碰撞,有利于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1、将检务督察工作有效融入到案管工作中。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初期,各级领导的重视、各项制度的落实能够有力的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但是从实际管理层面看,部分办案人员对案管工作促进检察工作理解不深入,对案管工作存在抵触,认为此项工作增大自身的工作量,使案件工作的推进存在阻力。检务督察深入到案管部门进行对办案人员的督察,从制度执行层面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督察,有利于减少案件管理工作阻力,降低管理工作难度。案件管理工作开展之初,我院检务督察部门派员前往案管部门现场督察,发现自侦部门在扣押款物移交方面仍按照旧的办法执行,及时发出督察建议,建议自侦部门及时整改,按照案件管理部门规定移交涉案款物,大大减轻案管部门工作难度,收到督察实效的同时提高了案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2、将检务督察工作引入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考评和绩效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案件管理评查工作中,建立健全了《案件管理评查办法》,明确本单位督察长为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明确检务督察办公室主任为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案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对错案和重大质量问题案件,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协查通报力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起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召开季度工作联系会,通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可以提高检查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
4、加强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协查通报力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起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召开季度工作联系会,通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可以提高检查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
[注释]
①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十个关系》,《人民检察》2012年第10期,作者申云天,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 《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关系辨析》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侯斌,《人民检察》10月(下半月)20总第657期
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就检务督察部门的性质而言应属于纪检监察相关部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