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回收处置现状不容乐观调查显示:只有三分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回收过期食品
2014-10-30王永权于浪摆
■文 王永权 于浪摆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前不久,上海“福喜”加工过期肉被连夜查封的消息一经传播,“过期食品”这一百姓认为不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便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媒体报道中提到的“食药监连夜突检一度遭保安阻挠”、“过期制品回锅重做”、“牛排过期7个月照样用”……一个个问题凸显出现阶段我国在过期食品处理上存在的弊端。过期食品是否像报道中所说隐藏在日常生活中?它的回收销毁环节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38家食品生产企业和80家食品流通单位的过期食品回收、销毁环节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不回收本企业的过期食品;回收过期食品的生产企业也未建立过期食品回收、销毁记录,且回收的食品未与其他产品分开存放。食品流通单位退回或自行销毁食品无相应记录。
不足半数生产者回收本企业过期食品
在38家食品生产企业中,12家肉类及其制品生产企业有5家回收本企业生产的过期产品,占总数的42%,但没有建立回收、销毁记录。6家饮料生产企业都没有回收本企业过期饮料,只是交由销售商处理。2家调料品(液体)生产企业中只有1家回收并有回收和处置记录,而处置方式为直接倾倒。10家糕点或面包类生产企业中有5家回收本企业过期食品,并将过期糕点类食品销售给养殖户,但没有建立处置记录。8家奶类及其制品生产企业中仅有3家回收本企业过期食品。
这些涉及过期食品回收的食品生产企业,都没有建立专用的过期食品储存场所,也未配备专用于过期食品处置的设施设备。其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将回收的过期食品放置在成品库房或包材库内,甚至有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将回收的过期食品放置在原料库内。只有1家回收本企业过期食品的生产企业能出示回收和处理记录,大多数企业将过期食品销毁或出售,但没有建立相关记录。还有1家调味品食品生产企业处置过期食品时,将过期的酱油直接倒入下水道。
食品流通企业无专人处置过期食品
80家食品流通单位的食品退回率均在60%以上,肉类及其制品退回率高达77.5%;糕点或面包类产品回退率为69%;奶类及其制品回退率为66%;饮料和调料类(液体)食品退回率分别为65%和60%。这些单位都未建立自行销毁记录。自行处置过期食品的单位,也未建立专用的过期食品储存场所,而是将过期食品放在食品库房或直接放置销售区域,没有配备专用于过期食品处置的设施设备,也未建立过期食品处置的相关记录,更没有招聘过期食品处置的专兼职人员。过期产品绝大多数被直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少数食品流通单位将过期的糕点或面包类食品出售。
附表1:食品生产企业过期食品回收情况
附表2:食品生产企业过期食品回收后储存及处置情况
附表3:食品生产企业过期食品处置前储存场所情况
附表5:食品流通单位过期食品回收情况
附表6:食品流通单位过期食品回收后储存及处置情况
附表7:食品流通单位过期食品处置前储存场所情况
附表8:食品流通单位过期食品处置制度建立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
附表9:食品流通单位自行销毁过期食品原因
过期食品回收管理存在四大难点
调查中,笔者发现过期食品在回收、销毁处理环节上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过期食品在处置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过期食品去向不明,处置方式也不得当。二是,过期食品与腐败变质食品有本质区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不等同于腐败变质的食品,消费者很难从外观上加以鉴别。即使销售商把过期食品重新贴标,过期的食品在一段时间内其理化指标也不一定会发生改变,检测结果也不能成为辨别过期食品的标准。这都给监管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困难。三是,食品生产企业只回收本企业过期食品,但大多数食品为异地生产,给对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全过程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四是,过期食品回收各自为政,处理费用高,仅靠企业和销售商自律,难以保障过期食品有效处置,不排除有过期食品被生产厂家变更保质日期后,重新流入市场的可能性。
相关法律有待健全
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但对于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环节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如:《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用过期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食品的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然而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过期食品该由谁回收,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处理、销毁,由谁来监督等,也没有对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等过程做任何要求。
此外,执法部门检查时,《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监管单位应予以配合,但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应如何处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多方下手共建安全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在过期食品回收销毁过程中的职责,过期食品回收、销毁的程序及方法等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应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出库和过期食品回收环节、食品流通单位的进货查验和过期食品退回环节、餐饮服务单位的进货查验和过期食品退回环节等相关规定。对未记录、记录不清、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的单位要严厉查处。同时,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面对当事人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时间、掩盖违法事实等问题时,不能第一时间处置问题,建议加快食药警察模式的建立。
应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开展企业诚信培训评价,并加强工作督促指导。
建立过期食品专业处置机构。过期食品交由专业部门销毁,有利于过期食品的充分利用。也可减少个别企业不当处理过期食品造成的环境污染,更可以从源头上彻底地阻止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使用、销售过期食品。
最后,应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模式。由企业和经销商严格履行相互间的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协议,而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市场巡查、食品检测和专项检查,严防监管漏洞。同时,健全举报的奖励制度、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等,鼓励新闻媒体和百姓积极举报相关企业违法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从而引导企业自觉地遵守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