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14-10-29赵虎林
赵虎林
【摘 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商结合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然而国内的研究者对法商结合的本质及如何才能实现法商结合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本文从界定“法”与“商”的概念入手,论证了法商结合的必然性,分析了法商结合的内涵,最后探讨了政法类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国内同类院校的法商结合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法商结合 国际贸易 培养模式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兼具商学专业素质和法学专业素质的复合型、多元化人才,为此,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商结(融)合”的命题,并在一些高等院校中开始了法商结合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实践。然而什么是“法商结(融)合”,怎样做才算是“法商结(融)合”,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这反过来又严重阻碍了高校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本文尝试从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内在联系的视角,探讨“法商(结)融合”的科学内涵,揭示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经管类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和基本内容。
一、法与商的概念界定
探讨“法商结合”首先应对法与商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商,在汉字中有多种解释,其中有商业、商贾、商人、经商等含义,如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序》中说“商不出,则三宝绝”,唐代诗人白居易也留下了“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的诗句。可见,商泛指一切商业、商务活动。但从专业、学科的角度看,商学研究的对象并不仅限于商业、商务活动,各高校开设的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科早已远远突破了传统的商业范畴就是明证。
法有正直、公平、惩恶的含义,同时神兽决狱也说明法的神圣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古代文献中,法与刑通用,如东汉许慎在《说文》中说“灋,刑也。《唐律疏义》中说“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自此“律”被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多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现在人们说“法”,其实泛指所有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行为。
综上,本文把“商”理解为“经济”,把“法”理解为有关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可见我们扩展了“商”的内涵,同时限定了“法”的内涵,所谓法商结合,即“大商”与“小法”的融合,也就是市场经济与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交互作用、协调发展的过程。
二、法商结合的必然性
法与商,作为两大学科领域,差异极大,但也并非截然不同,二者的结合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所谓结合、融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发生密切联系,乃至合成一体的过程。经济与法制的关系,正是这样,二者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对基本关系,社会的进步往往在经济发展和法制健全上得以体现。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察法商结合:
1. 法商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学追求的是效率,法学谋求的是公正,而效率和公正是经济社会逐渐进步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反过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更加注重效率和公正的同时实现,以效率和公正为核心标志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必然要求法与商逐渐走向融合,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法律与经济规律的一致,即经济法律要符合经济规律,经济规律要由经济法律保障实现。而事实上,现代社会中,对经济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和对法律问题的经济解决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的。
2.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率主要通过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来实现,无竞争不成市场经济,但竞争必须是公平有序的,不正当、不公平竞争、无序竞争都会破坏市场效率。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有序,市场引入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合同)关系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等,需要遵循一套科学的、普遍的规则。因此,市场经济既要求充分竞争,又必须有序运行。“序”,即秩序、规范,通常体现于国家的法律和当事人的合同之中。市场经济以法律为规范,以合同为中介,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契约性经济、法制型经济。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必然走向法律化。
三、法商结合的内涵
界定法商结合的科学内涵是研究法商结合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如前所述,本文理解的法商结合是指市场经济与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交互作用、协调发展的过程,即市场经济中的一切商事行为都必须在法制的规范和保障下运行,而有关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制活动又必须以确保商事行为的正常运行为目的,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按照这一理解,法商结合应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 将商事行为、商事关系纳入法制框架
商事行为是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商事关系就是市场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商结合要求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商事行为、商事关系都纳入法制的调整之下,使其上升为商事法律关系,从而使之获得有关法律的保护。一切商事主体,只要参与到市场中来,则其商事行为都必须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都应当有法作为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都不再是简单的个体活动,而是相互间通过发生大量的商事关系进行的整体社会活动,而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市场交易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一种有效确认,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市场规律,就是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所以,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只有通过法律使自己的商事行为规范化,才能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才能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2. 以商事行为、商事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基础设计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法必须反映经济的要求,法的内部必须和谐一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进行法理上的研究,实现法律、法学内部的协调,还需要反映商事行为、商事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因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为商事行为、商事关系服务的,既需实现商事行为、商事关系的规范化、法制化,又需为商事行为、商事关系进一步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及其调整取决于商事行为、商事关系的现状及其发展变化的需要。endprint
3. 在教学、科研中应把法学、经济学两大学科融合起来
当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交叉学科不断出现。法商结合可以发挥经济学、法学两大学科各自的优势,促进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形成新的学科群。法学的学生学习一些经济学知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反之,经济学的学生掌握一些法律法学知识,也可以帮助他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领域的经济问题。
四、政法类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分析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十分迅速,客观上需要大批具有国际思维、熟悉国际惯例和能够熟练应用外语的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高素质人才。但高校传统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一般仅注重于国际贸易理论知识教学,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普遍知识结构单一,缺乏最基本的与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实践能力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素质与市场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的客观需求之间普遍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当改变传统的仅注重国际贸易理论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要同时注重国际贸易理论教学和法学理论教学,即发展和完善法商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由于国内的研究者还没有对“法商结合”的本质及如何实现“法商结合”形成共同的观点,因此,本文仅就政法类院校国际贸易专业(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例)如何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一些探讨。
1. 突显人才培养方案的“法商结合”特色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学的主要依据,要体现“法商结合”的特色,就必须使人才培养方案兼具经济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思维,首先,应清晰界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突出“法商结合”的要求。其次,应在课程设置上,合理安排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的比例,重点安排与国际贸易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学模块,如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等。最后,要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因为再好的方案,如果得不到贯彻的话,都是一纸空文。
2. 改革教学内容,编写一批具有法商结合特色的新教材
传统的国际贸易教材较少涉及法学的内容,即使涉及了,也不作为教学的重点,为此需对传统教材内容进行改革,应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编写融合商学(即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为一体、兼具商学和法学内容的特色系列教材和辅助资料。在此基础上,还应开发在教学设计、教学内容、信息传播等方面充分体现全新的教学模式思想的系列教学课件。
3. 服务地区经济,讲求地区特色
我校地处西北地区,多年来学生生源主要来自西部,90%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后也是选择在西北地区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特别是甘肃、青海、新疆三省,是我校毕业生最主要的工作去向地,地区特色十分显著,为此我校专门开设了《甘肃经济概论》《西部少数民族经济贸易问题专题》等特色课程,根据西部地区的特殊性,研究和探讨西部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特殊规律,为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对策与建议,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4. 注重实践教学,突出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该地区普通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课程设置的重点依然集中在微观、宏观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国际金融等理论方面, 实务方面也往往体现为少数几门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等。对于在实务中需要的海关、商贸函电等课程一般都为选修课,进出口业务的模拟实训等课程课时量低,在学风结构中不甚合理,有些学校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体现出学校将国际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研究型和管理型的人才。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生以后都走上管理或者研究的岗位是不现实的。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企业更需要的是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惯例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具备组织货源、签订合同、制单跟单、办理货运、报关、报检等外贸行业实务操作技能,具有“法商结合”专业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此,应加大实践性教学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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