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废止劳教制度后社区矫正的开展
——廊坊市安次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建议
2014-10-28崔婧
崔婧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河北廊坊 065000)
浅谈废止劳教制度后社区矫正的开展
——廊坊市安次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建议
崔婧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河北廊坊 065000)
劳动教养制度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并非是刑罚。从1955年到2013年,劳教制度存在了58年,劳教本意是强制教育和安置就业,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社会管理功不可没。随着国家法治的完善和健全,劳教制度也出现一些问题。
劳教制度 政策 法规
1 前言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国播发,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提法备受关注。
2 废止劳教制度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罪犯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有效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
目前廊坊市安次区已成立由区委政法委和区政法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在区和街道、乡镇层面上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小组。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安次区司法局进行。同时《安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和建立。
同时,安次区已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较完整的矫正档案,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方案,定期进行电话回访,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3 废止劳教制度后社区矫正中工作遇到的问题
(1)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区县司法局和下辖司法所进行。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它急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
(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社区矫正还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由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3)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下属的司法所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很多区县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它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援是不可能进行的。
(4)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的同时还要为他们做一些实际生活上的帮助。如消除矫正对象当地群众对其的排斥和歧视,为某些家庭条件困难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城市最底生活水平保障,甚至于为某些矫正对象推荐就业的机会等等。但任何问题单靠一个司法行政机关是不能解决的。所以在对待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也需要慎重,否则容易出现二次犯罪的情形。
4 废止劳教制度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与措施
4.1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依据,制定《社区矫正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社区矫正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而存在的,因此社区矫正的有关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4.2 组建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国外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具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有责任心。由于罪犯犯罪的原因、犯罪心理和家庭背景不同等等,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不相同并且是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和监管措施。
4.3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提高改造质量,减少二次犯罪
(1)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2)明确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
5 结语
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心理矫正等帮扶服务,建立集教育、技能培训和无家可归人员临时宿舍安置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基地。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果。
[1]孙旭彬,李峥.新时期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究[J].中国职工教育,2014,3(25):89-90.
[2]徐守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行性与配套措施[J].科技传播,2013,7(23):280-281.
[3]沈炜“.改头换面”还是“脱胎换骨”——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停用谈起[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1(10):230-231.
崔婧,法学学士,法律援助律师,现任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