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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新农业 2014年10期
关键词:农场土地家庭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不能低估推进农村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

当前各地推进农村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但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问题,推进农村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不能低估。

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展不一,有的操之过急,有的等待观望,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强制下命令、定指标,少数地方甚至出现打着改革旗号低价征用农地、多占耕地的苗头。

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一些地方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重数量、轻质量,图大求快,拔苗助长,片面追求单一模式;一些地方乐于引进大企业、大资本,把农民排斥在外。

农村金融保险方面,个别地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存在“过热”迹象,甚至出现违规向社会吸储的问题,风险不容小视。临时收储政策取消后,如何防止出现大范围、长时间“卖难”,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http://www.xinhuanet.com 2014.9.4)

山东省委副书记王军民:

充分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落实中央这些要求,关键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如果说家庭承包制是让农民有其“地”,农村税费改革是让农民有其“利”,那么产权制度改革则是让农民有其“权”,即财产权及其收益权。这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牛鼻子”,其核心是明晰产权归属,促进产权流动,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确权。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根本性措施,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突出,引发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新课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不高,根本原因在于产权不清、流转不畅。要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条件,通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http://www.caein.com 2014.9.5)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李强:

城镇化应鼓励“县域经济”和“小资产者”

中国经济发展不仅需要避开中等收入陷阱,还应当警惕一个数字,就是50%。当中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0%时,就会到达一个关键性的十字路口。拉美的很多国家城市化率非常高,联合国报告显示拉美地区有8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但一系列“城市病”却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现在显示的突出问题是,“市”聚集了很大的财力,而县、小城镇对人的吸引力又太小,导致了中国的城市化过多的资源和人才流向了大中城市,而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城市化发展现在要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让资金往下流动,形成“县域经济”。

解决城市人口的就业问题,建议大陆多学习台湾和香港的模式,鼓励“小资产者”。台湾很多城市的风貌是:一家一户小老板、小饭馆,且很多夜市管理规范、卫生条件等各方面都很让人放心。而往往是这些小经营项目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大陆在这方面的管理还存在很大的欠缺,由于很多经营规范难以执行,城市的管理者还是以驱赶、罚款为主,没有做到及时地引导和提供让他们经营的空间。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不一定要看有多少五百强企业,还要看有多少中小企业和小经营者,要培养市场,顺势而导,推动小摊贩发展,这是解决城市发展起来以后就业问题的一个关键要素。

新生代的农民工和大学生中出现了很多特点。在“90”后毕业大学生中,有一半尚持农村户口。另外,老一辈的打工族在城市挣钱省吃俭用,把钱寄回老家养活父母和孩子,很多人还是希望挣够钱能返回农村。而“80”“90”后的打工族消费力较强,往家里寄钱的人比重小,也更渴望融入城市生活。因此,中央在推动城市化时,不要被动地由政府去推动,要更多考虑人的意愿。根据不同区域和年龄层的特点,以人来推动城市化的发展。

新加坡的自有住房率达到了90%以上,其中大部分人是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保障房“组屋”当中。这样的房屋既具有商品性,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加坡政府很好地让市场和社会相结合,既提供了大部分人能购买得起的保障房,市场上又有可供自由买卖的商品房。中国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将住房的政府保障和市场需求充分结合起来,逐步解决大城市的住房问题。(http://www.xinhuanet.com 2014.8.14)

经济学家厉以宁:

农村确权在先 户口差别取消在后

根据我在浙江和其他一些省份调查、考察的心得,我觉得应确权在先,户口差别取消在后。户口差别的取消要随着城镇化的进展而共同推进。农民的确权是最重要的,首先把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地的经营权、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的权证搞清楚,再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户口制度逐渐合二为一。确权后农民的收入将有更多来源。农民的土地可以进行种植、养殖业,或者将土地出租,房屋出租,外出打工都成为收入来源。浙江省嘉兴市确权前后城市和农村收入比由3.1∶1变为1.9∶1。(2014.9.10《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农业改革须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农业现代化代表着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国家食物安全。要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从历史看,只有部分国家能达到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农业发达国家的比例不到20%,农业发展中国家的比例超过80%。

农业现代化没有标准模式和最佳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从各国实践看,农业现代化主要有4种模式:美国、加拿大等国因地多人少而采用的大规模家庭农场道路;日本、荷兰等国因耕地有限而选择的小规模家庭农场道路;资源禀赋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德法等国选择的适度规模家庭农场道路;巴西和阿根廷等拉美国家选择的大农场与小农户并存的发展道路。

尽管条件迥异,但这些现代化模式仍有共同之处,即都实行了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经营体制,公司法人农场所占比例很小。即便在我们一直认为农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农场中的九成以上也是家庭农场,而公司制农场中的85%也是处在家族公司的掌控之下。

家庭经营的突出作用是由农业产业特性决定的。农业生产空间分散且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作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

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几乎不需要任何精确的劳动计量和过程监督就能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压缩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现在,农村雇工成本不断增加,但农民在自家土地上劳动几乎不计成本。只有以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才能保证生产者对农业劳动的全过程负责,才能保证农业生产对各种变化作出快速反应。

目前,我国有2.2亿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不到0.6公顷。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能走大规模农场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也不能选择大规模农场与小农户并存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农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只是生产粮食:农业吸纳的劳动力减轻了城市就业压力,保证了社会稳定。这些现实,都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农业改革都必须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http://www.caein.com 2014.8.7)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

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农民在向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转换中,他们的承包地如何处理?城镇化需要为新增人口提供住房和公共服务,如何让他们把在农村的住房置换为城镇的住房?农业现代化需要发展社会化大农业,如何把家庭小规模土地经营转变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长期以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都是由政府从农民手里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在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建设后,进行“招拍挂”。按照《决定》精神,农民将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中获得较高补偿,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和住房,都将得到较好的安置。这是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对征地制度的重要改革。《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重视。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城乡之间生产要素不能双向自由流动,农村的劳动力、资金、土地可以源源不断流入城市,而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流不进农村,农村市场形成一个“屏蔽”,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是加快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

对公益性建设用地,还应考虑由政府征用。目前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快速建设阶段,特别是铁路、公路、管道、机场建设,必将占用部分耕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做好群众工作,教育群众顾全大局,使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建设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有一个用途管制问题,即耕地的流转必须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如果需要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重庆市通过“地票市场”,挖掘农村分散的建设用地资源,既满足了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需求,又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农民收入,起到了一箭三雕之功效。(2014.7.31《经济日报》)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周云龙 :

跨越质量安全硬门槛是

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持久挑战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三鹿奶粉事件、多宝鱼事件、瘦肉精事件、海南豇豆事件等,一次又一次考验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一次又一次冲击着相关产业的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者不仅要承受产业滑坡导致的经营亏损,还要面临严峻的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比以往更加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把跨越这个硬门槛作为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持久挑战。

合作社要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顺向可追踪、农产品消费逆向可追责的质量追溯体系,落实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守法生产,明确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出了问题能找得着主。”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负有的责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严格的界定。

合作社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作为主攻目标。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这里的“管”,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包括生产经营者的自律管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是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生产出来的,但是否落实法规规定,是否按照标准来生产,归根到底,要靠强烈的市场驱动、牢固的质量意识、完善的制度措施、严明的奖惩监督。(《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3))

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

积极稳妥地发展家庭农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解决好地怎么种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一,认清条件,因地制宜。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土地适度集聚分不开,而土地适度集聚又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只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户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家庭农场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各地实际出发,科学把握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除了自家少量承包地外,家庭农场的大部分经营土地需要通过租赁其他农户承包地的方式获得,这也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是租地农场。从国外经验看,租地农场发展往往面临租金负担重、租期短且不稳定的约束,这也正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权能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通;工商资本盲目下乡租地,推动租金过快上涨,都使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面临不少困难。为此,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监测等服务;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给予奖补。

第三,引导家庭农场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规模过大不仅会超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而且也不符合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情。按照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手段相匹配、与能够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引导家庭农场形成适度土地经营规模。据调查,现阶段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一年两熟制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大体能够体现上述“适度性”,使经营农业有效益,使务农取得体面收入。当然,这种“适度”因自然条件、从事行业、种植品种及其生产手段等不同而有差异。鼓励各地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研究提出本地区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宜标准。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第四,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养。目前大多数家庭农场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经营者文化水平总体较低,缺乏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第五,健全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对信贷、保险、设施用地、社会化服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等。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有效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014.5.28《农民日报》)

湖南省副省长张硕铺:

搞好四个创新,加快推进合作社扩面提质

推进合作社扩面提质,主要面临融资难、用地难、项目争取难、人才引进难四难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四个创新上做文章。

创新支持方式。一是加大财政和项目支持力度,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合作社服务能力提升的环节,如加工、储运等设备设施建设,要由普遍支持单个合作社转向重点支持联合社、联合体和产业联盟,加快推进合作社的联合与联盟;涉农项目要向合作社倾斜,强农惠农富农项目的实施主体要逐步由以龙头企业、事业单位为主转为以合作社为主,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决速提升农产品储藏加工和销售能力,延伸产业链条。二是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民吃下定心丸,支持鼓励土地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三是鼓励大学毕业生、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创业,多途径、多措施探索合作社人才支持机制。

创新示范方式。要在继续开展示范社创建的同时,开展合作社试点县建设,引导兴建多类型的合作社,引导合作社多方式联合与合作,加快合作社扩面提质,整县推进,树立县级样板,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创新培训方式。要在注重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进行合作理论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还要重点做好县市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分管同志的培训.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组织他们赴外地观摩合作社样板、合作社建设典型县,包括出境出国考察学习,让他们亲身感受、学习外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增强他们加快发展合作社的思想意识和工作热情,促进合作社加速扩面提质。

创新融资方式。全面开展对合作社的评级授信,扩大质押抵押贷款范围,开展“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产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增加合作社贷款规模;建立合作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社贷款担保体系;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探索合作社新的融资方式与渠道,切实破解合作社发展资金瓶颈。(《农村工作通讯》,2014.(2))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朱信凯:

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

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2014.2.28《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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