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善理视阈下村规民约建设的理论研究
2014-10-21吴奶金林丹丹
吴奶金 林丹丹
【摘 要】本文讲述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和价值并探讨村规民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博弈论的关系。目的在于通过村规民约的调查和研究提出理论修改方案,把村规民约对农村文明建设、青年建设热情、维护农村安定团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功能得到强化。
【关键词】村规民约完善;美丽乡村;乡村治理
1 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及价值
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國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准则。“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清末民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1]新中国成立以后,1980年7月14日第一份村规民约在宜山县出现;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2005年中国将逐步取消农业税,村委会职能严重削弱,但村民自治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广促进了村规民约的建立和推广,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原则下发挥着“自治功能、法制功能、司法补充功能。”[2]起着稳定农村社会,规范农村社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律的作用还有重要。
2 村规民约的相关理论
2.1 非正式制度与村规民约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同的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
保守性与约束力。几千年来形成的习俗、道德伦理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表现出较强的保守特征,在农村社会表现出对新事物的漠视甚至是排斥。“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是有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6]。根据诺斯的理论,即使在正式制度相当完善的国家,其对人们选择的约束也只是一小部分。
互补性与执行力。当前我国的正式制度尚未完善,社会结构出现的空白需要靠非正式制度的弥补。正因如此,制定村规民约对于管理农村社会、维持农村基层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非正式制度下每个利益者都是参与者,因此每个人都是监督者也是执行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执行力。
2.2 正式制度下的村规民约
正式制度是指一些成文的规定,并由人为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制度、法律、规章。村规民约在成文之后便有了正式制度的部分相关特征:一有报备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二有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执行。
村规民约是在农村内部自发形成的属于本乡本土共有的一种公共管理制度[7]。作为一个村的“宪法”对于管理村庄、发展村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又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8]。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集体达成共识的文件,在起背后有公共道德、人际网、信任度对它的支撑,于是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人们往往不会去触犯。因此形成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信任,从而推荐农村社会的发展。
2.3 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在村规民约的建设中我们引入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指在博弈双方的利益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利益增加而另一方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9]。重点研究的是“收益分配”问题。在村规民约的建设中存在村民参与度低、热情不高的问题,其重要原因在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因而在建设中引入合作博弈引导村民参与合作博弈中产生的合作剩余,各方利用力量对比和技巧等方式,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增加,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从而达到提高参与度的目的。
非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无法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用这个原理解释为何村民不参与建设村规民约也可以用其对策来解决相关性问题。如维持长期合作会比背叛行为带来更大的收益;在社会关系网络中集体惩罚机制存在使人们产生畏惧。
“村规民约的建设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的支付结构和限制参与人的选择空间来影响参与人的理性选择。”村民在社会关系网下依靠一种不借助外力的自我实施机制,从而达到符合自身的最有策略和自我均衡状态。
3 强化村规民约的建设的途径
3.1 加强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学生、青年村民的作用
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更是本村发展的重要力量。青年多在外学习或是工作见多识广,对社会形式有着更深的把握和理解。如何更好的发展村庄有独特的见解。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号召青年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中。为解决青年多在外的实际的问题,可以把时间定在春节期间或是通过邮件的形式征求意见来完善村规民约。
3.2 增强文化学者的存在,结合实际保护当地特色文化习俗
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千篇一律,要有特色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可以到县文化局找相关工作人员或是当地知名的学者。把本村消失的或是即将消失的文化保护起来,通过宣传、奖励的方式让更多的村民加入到特色文化的保护中。有特色才会有发展的动力,才会有发展和存在的生命力。
3.3 引导村民向试点村庄的学习,鼓励试点村对其他村庄的帮扶
村规民约是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重要保障形式,直接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干部应该主动的投入到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中。通过劝说村民以个人或是集体的名义到试点村学习,加强村民对美丽乡村的理解和切身体会,从而更加主动的投入到村规民约的制定和美丽乡村的建设中。积极游说试点村到本村进行帮扶工作,加强彼此的联系和交流,完善自身。
3.4 推进原著村民和移居村民的联系,加强沟通,化解矛盾
考虑到移民不一定能适应当地风俗习惯,可以通过对移民进行分别管理或让移民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当中来缓解原住民与移民的冲突。但无论村规民约是否涉及移民,村规民约都不得侵犯移民的权益,移民也需遵循村规民约中关于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使乡土社会逐渐成了一个相对于国家政权之外的社会空间”。化解基层矛盾对于美丽乡村尤为重要。
3.5 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制定、修改程序,也没有明确指出制定主体。要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首先要明确制定主体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坚持“全民公决”的原则;其次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思想教育、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文化科普教育,使其懂法、知法、守法,保证村规民约内容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张广修.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J].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18).
[2]李斌.变迁中村规民约研究[D].山东大学,2008.
[3]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4]钱忠好.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与农地创新[J].江苏社会科学,1999,1.
[5]李文富.村规民约的法理性探讨[J].大观周刊,2012(31).
[6]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Z].2008.
[7]董保民,王运道,郭桂霞.合作博弈[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
[8]彭澎.经济社会转型期农村农村基层治理变革之宪政研究[D].湖南大学,2011.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