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14-10-21赵洋
赵洋
摘要:国有企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同时经过数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已经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环境并逐步建立起适合本身发展的运营管理模式,但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相对薄弱、法律风险意识与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等,造成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因此加强国有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已提到国有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上。
关键词: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管理在二十世纪50年代的欧美已经逐步形成,但其发展并不平坦,而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以众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忽略其的存在而导致纷纷破产的血的教训的案例中向前迈进着。有着里程碑标志的就是美国国会于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的出台,使得众多企业开始重视风险管理,尤其该法案第404条款中,加強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等条款的颁布,使企业风险管理的进程更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在我国,类此于银广厦的崩盘、中航油的巨额亏损,均反映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薄弱。所以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亟需建立一套适合企业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依法治企刻不容缓。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风险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定义也有所不同,但在学术上对风险的定义为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而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财务风险、自然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资金交易、不可抗力和市场环境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企业是否遵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未执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前三种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其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是法律本身。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等。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强弱,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订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的产生离不开规范企业行为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
2、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贯穿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从企业设立到企业终止,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同时法律也规范着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所以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达到风险可控的目的,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企业面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最终发生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伤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执照等。而刑事责任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时,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主要表现为企业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双罚制”。
4、企业存在于经济社会中,必定面临着诸多风险,所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和其他风险息息相关。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国资委,并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使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有了较大改观,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职能不强。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大多隶属于办公室或经营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话语权,往往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往往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会想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人员在其中的作用。二是法律工作人员往往为兼职,并且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质的人员就更少得可怜了。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员工对法律重视不够,造成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审查审批不严谨、不周密,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或者不全。当前,有的企业签订合同时,缺乏对合同主体的事前审查,科学论证及周密调研,再加之风险意识淡薄;有的经营人员不按规办事等等,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不准确,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等。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企业陷入不便,从中造成相应的损失。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评价、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系统。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前预防为主,以事中处理和事后补救为辅。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全过程地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从中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使该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均衡。因此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是企业要设立总法律顾问,然后确认其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尤其在法律风险控制中。二是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三是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建立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控。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协同作用,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通过落实规则制度、流程管理、组织结构、职能划分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控机制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