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发展: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现状与未来走向
2014-10-21段宝国
段宝国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成为全球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趋势,扩大教育开放 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高校积极探索中外合作办学等高等教育国际化形式,使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更明确地提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交流合作水平,[1]使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时期。早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我国上海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雏形就已经显现,主要是以教会势力办学为主,具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就办学主体而言,有些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些是外国与中国合作办学的,有些是社会团体办学;就招生对象和学科设置而言,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多是以招收办学主体所在国国籍的学生为主,以办学主体国母语开设课程并进行教学活动;在管理和运作机制方面,即使有中方人员参与,但实权均是掌握在创办人手中的。
根据截止至 1929 年的不完全统计,立案与未立案的国际合作办学共 11 所院校,其中 1920 年后创办的 8 所,约占总数的 72.5%。其中较有影响的为:1921年中法政府合作成立的中法国立工业专门学校;1925 年华严大学佛学专科办的仓圣明智大学;1925 年美国人兰金兴办的华厦大学;1929 年中法政府合办的中法大学药学专修科。办学国别呈多元化;由日本一国扩大到德国、法国、美国、英国 5 国。1930 年前后,上海的教会大学发展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之一。圣约翰大学 1929 年在校生 540 人,规模与居首位的燕京大学相仿;1930 年,东吴法学院招生 594 人,已超过在苏州的东吴大学“母校”144 人。全国列为发展最快的教会大学一共 5 所,上海占 3 所。从上世纪三十年代起,我国公、私立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体系完备,加上抗日战争的影响,国外办学体制对我国高校教育办学体制只能起到补充的作用,发展进入到稳定而缓慢的阶段。总结我国解放前期就中外合作办学体制模式而言,大致可以归为三种类型,即海外分校办学模式(如:私立圣约翰大学)、完全独资独立办学模式(如:日本东亚同文会)和政府或社会团体合作办学模式(如:中法国立工业专门学校)。
(二)新中国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高等教育经历了以“院系调整”为中心内容的一系列改革,这场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苏联高等教育为“蓝本”全盘照搬。当时全国的教育部十分重视聘请前苏联专家工作,从1949年到1957年底我国共为高等教育聘请前苏联专家861名。聘请前苏联专家最多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这两所学校是按苏联模式办的示范性学校,苏联专家起了很大作用。[2]与此同时,国内许多高校与苏联高校建立了友好交流关系,并派人到苏联高校学习、进修。如南京大学自1953年起就开始在一年级大学生中选拔留苏预备生,并陆续选派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去苏联进修、留学。苏联的一些专家(教授),先后到南京大学参观访问,或者作学术报告。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全国各地可见苏联专家的身影,他们来华援助,从某种程度上说,既是一种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一种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回顾这一段历史有利于补充我国解放初期中外合作办学历史的缺漏,也有利于我们探究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轨迹,因为我国同苏联专家的合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发展和改革,也提升我国高校的办学水平。
(三)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正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初步形成于90年代,是我国改革開放在教育领域最突出的反映。纵观这30多年的发展,可以将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我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高等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但是在横向的国际视野比较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我国教育的总体质量和规模并不匹配,国际竞争力十分落后,与国外的差距十分明显。受文革刚刚结束的社会环境政治化的影响,当时我国对于中外合作办学还有所顾忌不仅政府没有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明确的导向规定,而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也持相当小自谨慎的态度,只有一些个别的合作项目局限于在零星的高校之间展开。
第二阶段(探索时期)。正当中外合作办学方兴未艾之际,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和接下来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中外合作办学一度趋于停滞。随着政治气候的缓和,以及我国对于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坚持不懈,原国家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走访。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的形势,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相关的合作办学管理规定,并于1993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的意义、原则、范围、类别、主体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一系列的举措对中外合作办学采取了较为积极态度,从而扭转了一度停止的发展局面。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到1992年底,据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当时国内已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70个,其中实施高等学历的教育机构20个,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23个。
第三阶段(发展时期)。《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后,对中外合作办学引导和管理逐步规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亟需一部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法规来进一步进行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原国家教委经过一年多的讨论和修改,于1995年1月26日正式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充分肯定了合作办学的地位和意义,还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应遵循的原则,合作办学的范围、主体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学机构的领导体制、发放证书以及国境外文凭、学位授予等问题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事业,从此走上了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轨道,使我国合作办学有了可以遵循的法规依据。从此,各种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迅速,截至到2001年11月30日,有权授予国外学位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累计为71个,涉及我国大陆47所大学和学院。
第四阶段(渐趋成熟时期)。在《暂行条例》试用了一段时间之后,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对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等重要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这一时期,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各高校、科研院所,都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把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置于更为广阔的国际化、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背景下进行思考和运作,使得中外合作办学事业更为规范、更加成熟,并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现状与分析
(一)中外合作办学现状。根据教育部2012年8月颁布的数据显示全国经审批和复核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数共有705个,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635个,约占总数的90.1%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合作办学项目有31个,占总数的4.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35个,占5%;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的合作办学机构有4个,占总数的0.6%。
虽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高等学校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有了快速发展,但在全国不同地区高校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地区高校,而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的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数量极少。这种现状对西部地区高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显然是非常不利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另外,已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尽如人意,一些办学单位无视核定的办学规模或招生计划,擅自扩招,致使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2014年3月教育部公布一项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估,结果显示,逾八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合格,天津理工大学举办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河南工业大学举办的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吉林财经大学举办的會计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黑河学院举办的俄语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等四所高校的合作办学项目违规超规模(计划)招生情况严重,受到处理。[3]
(二)中外合作办学存在问题。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①办学层次不高。虽然已有一些成功的高层次办学,但总体而言,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合作办学层次不高、专业设置重复的现象。②师资水平不高,生源水平不高。外方合作者层次普遍低。就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现实政策,还很难吸引国际一流大学进入我国进行合作办学。一些中外合作项目为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放宽了学生的入学条件。生源水平的参差不齐也影响了合作项目的质量。③评估体系缺乏。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尚未真正建立一套有效的教学评估体系,包括学生培养的质量,办学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教学效果等重大环节,而完善的评估体系却可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更加完善的发展。[4]④缺乏有效管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目的是吸引外方高层次师资为我所用,如果没有先进高效的管理方式,就难以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优势。
三、中外合作办学未来走向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制度、模式的一种创新,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发展与世界教育接轨的必然趋势。。从宏观上讲,通过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学习国外先进的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带动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同时满足高等教育国际化对人才的需求。从微观上讲,引进国外大学一系列教育体制、教育方法以及教育思想,可以在人才培养方法模式和知识结构上取长补短,同时推动学校内部的教学以及管理体制改革。而且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运作,学生能够深刻理解多元文化的存在,能够在国际科技、文化交流中充分沟通思想,形成国际视野,成为具有世界通用能力的中国人。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将会继续存在,并助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但我国现有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性问题必须予以尽快解决。
(一)建立稳定的中外合作沟通机制,共谋发展。中外合作项目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共同谋划缺一不可。合作沟通机制应包括几个不同层面的对等沟通,具体包括校长、院系领导和专业项目负责人等级别的沟通机制,要建立起校领导互访机制,院领导定期磋商机制和项目负责人经常性沟通机制。不同级别之间的对话沟通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增进不同层面人员的理解和友谊。例如,国内高校招生办法改革将直接影响中外合作项目的招生形势和生源质量,进而影响合作项目的未来发展。针对这样的大问题,就需要校长层面的互访和沟通,只有双方充分分析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增进理解,才能达成共识,为继续合作奠定基础。校长级会谈确定方向后,院系领导层面和合作项目负责人层面才能针对教学运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操作层面的协商,只有沟通理解才能解决问题,增强信心。
(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构建完善的国际化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国际化办学失范现象的出现,与当前我国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不完善紧密相关。我国应建立全过程闭环结构的高等教育国际化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在阶段性办学活动结束后,对国际化办学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并以此作为其今后办学资质授予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此外,要吸收国际教育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精华,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并以此作为监控和保障我国国际化办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外语教学,提升人才培养特色。中外合作办学的特色在于国际化,基础在于学生的外语能力,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外语的独特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动摇的。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核心课程由外籍教师承担,另有大量的双语课程,要适应外语授课模式,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没有良好的外语能力是很难想象的。另一方面,学生毕业后要去国外学习、生活,更离不开外语能力。强化外语教学不仅要体现在外语课时数、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外语环境等多方面,还需要通过师生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外语氛围,定期开展外语沙龙、讲座,每学期举办外语竞赛等,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充分沉浸在外语世界里,从而提高学生的外语综合能力。
(四)实施全球招生战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从这一界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带有强烈的教育引进色彩,而且招生对象为中国公民,但是这种界定己经不能满足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积极吸引和招收海外留学生来华学习。这样,我们可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可以增加合作办学机构的收入,促进合作办学机构的国际化课程建设,增强办学后劲和活力。
四、结束语
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教育国际化已经从西方发达一线国家逐渐向二三线国家延伸,从区域性国际化向全球性国际化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培养更多国际化人才,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人力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年)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0: 48-49
[2]王红岩.20 世纪 50 年代高等院校聘请苏联专家述评[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3):39.
[3]四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违规遭处理 http://news.163.com/14/0321/06/9NRD7D4600014AEE.html
[4]徐洁,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新东方,2006(6):49-50
本文系校级教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探索与实践研究》 (XJY201311) 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