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2014-10-21高燕明
高燕明
摘要:在我国城乡规划水平不断发展进步的今天,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相关事务的程度亦逐步深化。一方面,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逐渐意识到,广泛的公众参与及决策有利于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且能使规划工作更符合群众的需求、更“接地气”;另一方面,公众自身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有了一定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乐于参与到当地的城乡规划工作之中,为公共事务出谋划策。然而,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模式起步较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即针对目前新形势下国内城乡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作出简要探析。
关键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
1、概述
城乡规划指的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所在城市、乡镇的建设规划,规划内容涉及当地空间建设、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与公民的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良好的城乡规划能够有效的处理好包括人文、自然、积极发展、生态资源等各个领域的关系,并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保障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实现城乡建设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合理的城乡规划一方面可以确保城市、乡镇的良好发展,使公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其对于当地乃至相关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护过程中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城乡规划,能够使得各方利益得到协调。从而保证各项政府工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城乡规划对于维护公众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作为公众利益主体的公众。便与城乡规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特别是新的城乡规划原则自2008年出台以来,“公众参与”成为城乡规划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要求,这也使得公众在城乡规划中的参与程度实现了全新的发展,其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管理权等均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主要公众参与形式
近几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模式从无到有,逐渐发展且已渐趋成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参与形式。
2.1 召开专题会议并吸收代表意见
此种方式是我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过程中最传统的组织模式,实施过程中往往由某一政府部门确立一项主题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的参与者主要由与主题相关的社会各界代表组成。会议过程中,组织者将相关城乡规划建设思路传达给与会代表,并由各代表进行讨论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对代表发言进行总结并有针对性的对原有思路进行完善,最终确定出尽量照顾各方代表利益的工作方案。该方法虽能够听取各界代表的多方意见,但由于代表意见并不能完全体现公众需求,故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收效不佳,且如今已逐渐流于形式。
2.2 召开专家代表会议
在进行城乡规划工作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系列设计专业技术领域的问题,此时,相关部门通常选择召开专家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解决。与会者为由政府部门召集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其针对会议中的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具有专业价值的应对措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并分析各方专家代表意见后,博采众长,最终敲定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该方法能够较好的确保会议效率,且使大量城乡规划中的棘手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逐渐成为城乡规划过程中十分常见的公众参与模式。
2.3 公民直接参与
在部分城乡规划问题的应对过程中,政府部门还会采取鼓励公民直接参与的方法。既选取与相应主题直接相关,且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公民,通过街头走访、调查问卷、茶话会等形式邀请其参与到相关工作之中,自由提取意见,并由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整理、归纳,作为政府工作修订的指导依据,从而确保最终确立的工作方案兼顾多方公众利益。该方法能够很好的反应群众需求,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对于人力、物力的消耗较大,故工作方式尚待改进。
3、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过程中现存问题与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我国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3.1 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及沟通平台
由于目前部分城乡政府部门尚没有为当地公民设立有效的参与政府工作、抒发个人意见的渠道,从而导致大量渴望参与城乡规划的公民找不到表达个人看法的便捷渠道。在此种情况之下,部分公民只得选择“挂横幅”、静坐等意见传播方式,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如政府门前聚众滋事等。此类行为一方面不利于相关事务得到良好的解决,同时也从一个角度反应了目前城乡规划在公众参与机制中所存在的沟通机制匮乏的现象。
为帮助公众及政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交流平台,确保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可开设“市长热线”、“政府信箱”,并积极通过网络建立起接受群众意见、帮助群众参与的平台。例如北京、昆明、武汉等市先后开通了“12345市长热线”,市民通过打电话即可表达个人在城市规划中的意见、建议,同时成都、东营等地还开通了“市长信箱”、“市长沟通网络平台”等,有效提高了城乡建设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效率。
3.2 公众参与引导模式不完善
对于不同地区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而言,其参与方式及相关部门的引导模式应依据各地特色而有所差异。例如对于广东等南方部分地区而言,由于当地居民谋生方式以自营产业为主,故日常生活中空闲时间较少,这便要求相关部门在引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民情,在开展需要公众参与的各类活动时尽量顾及各方时间安排。然而,目前国内多个地区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实情表明参与模式尚不十分完善。一方面,部分地区在组织公众参与工作时不能很好的考虑到公众时间安排,造成了公民“无法参与”的现象,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形式不能为大部分公民所接受,造成了公民“不愿参与”的现象。
这便提醒有关部门在进一步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时做到更加充分的考虑公民需求,可以在开展工作前先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时间、形式等展开调查,尽量选择与当地公众生活相协调的工作形式引导公民参与。
3.3 公众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目前我国公民对于城乡规划的参与意识较从前已经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参与意识及参与水平仍不能充分满足城乡规划的需求。在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各类鼓励公众参与的工作时,工作进程时常由于公民不能积极参与而受阻,例如广东省某县在针对房价问题的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采取的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问卷回收率仅为总发放量的33.4%,反应了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的现状。
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开发更多公众喜闻乐见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模式,吸引更多公民参与其中。另一方面,提出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主题,同时加强宣传力度,便捷参与机制等,均是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的有效方法。而作为公民自身,也应逐步意识到自己在参与城乡规划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转变过去“事不关己”的错误观念,积极参与政府工作,为城乡规划作出一份贡献。
总之,城乡规划过程中工作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公民权利得到更好保障的体现。随着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公众素质的普遍提高,公众在城乡规划各项事务中的参与程度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然而只要相关部门不断革新城乡规划理念,坚持改进工作方法,同时公民不断提升自身参与意识及能力,我国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水平定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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