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应承担义务教育法律责任
2014-10-21
教育·综合视线 2014年18期
信孚教育集團董事长信力建撰文指出,须知行政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只是在市场调节和行业自律失效时不得已而用之,将过多的权力集中于行政机关之手未必就是公众的福祉。《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教育部门,就应该贯彻这个法律精神,处处为学生学习提供方便,承担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摘自2014年5月23日《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