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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构

2014-10-21刘云婷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5期
关键词:申报财产官员

刘云婷

【文章摘要】

官员财产公示是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公众期待尽早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多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此项制度的构建尚不完善,需要进行更为严谨、科学的设计和规范。本文从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历史发展着眼,通过探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对比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了解决路径,以期对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

官员财产公示;问题;对策

1 现阶段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

笔者认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指以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为目的,强制一定范围的官员对财产进行申报、登记、公示等相关制度规范的总称。

1.1中央有关机关的制度规范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涵盖了除此前文件规定的收入外,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集资建房、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等重大个人事项。

2001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将申报对象明确为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并将申报内容扩大为家庭财产。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作出了更广泛的规定,即除本人的收入、房产、投资事项外,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从业等事项也被纳入到申报范围。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2全国各地的实践

2009年,湖南浏阳下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除申报个人收入、劳务所得、无法拒收的礼品等财产外,还要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集资建房、经营企业、私家车及其他财产情况,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或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被舆论称为“最彻底的财产公示”。

此外,还有多地也进行了有意义的试点工作,如2012年底,广东省分别选取广州市南沙区、珠海横琴新区、韶关市始兴县作为官员家庭财产公示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三地正在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2 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困难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的,虽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断断续续地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确立、完善和执行。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2.1思想方面的障碍

一是认为官员财产公示是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应该说,官员财产公示是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唯一途径,作为公职人员,法律对其财产隐私的保护较普通民众有所减弱。当公众的知情权与官员的财产隐私权相冲突时,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得到保护,从而牺牲官员个人的财产隐私权。

二是认为官员财产公示是对官员本身的防范。支撑这方面心理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社会的“性恶论”。这种观点认为:“统治者天然具有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2.2相关制度缺失

一是认为官员财产公示的时机不成熟。因为从国外以及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财产公示制度的完备运行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机制来支撑,如征税、金融监管、工商登记等相关制度,而目前我国确实不具备这些基础条件。如2011年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同志提出:“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感到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二是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规定基本都属于各种政策文件性规定,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至少《公务员法》未對此作出规定,这使得现实当中的操作很难统一进行规范,执行中遇到较大阻力且透明度不高。

三是有关财产申报和公示的范围不够全面。目前各种官员需要公示的财产范围缺乏对官员财产变动的掌握,不能及时对增量财产进行公示,使得官员的灰色收入能够轻而易举地游离于监控之外。

四是监督机制缺失。在现有的规定下,官员申报财产在多大的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如何公示、公示后群众如何查询、查询发现问题后审计监督部门如何介入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处罚措施。

3 完善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对策

3.1消除对官员财产公示的误解

可广泛介绍一下国外的优秀经验,推广国内地区的成熟做法,宣传一些官员在财产公示方面的成功经验,增强其支持财产公示的信心,澄清模糊认识,打消思想顾虑

3.2扩大财产申报和公示的范围

为确保公平,从理论上说财产公示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由于担心涉及面太广而不利于反腐败建设,不适宜在如此大的范围内推行,因此可以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暂将公示主体限制为担任各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新入职或新提拔公务员。

3.3明确需要纳入申报和公示的财产范围

官员财产的收入也同样具有来源多样化的特点,因此申报主体必须按规定申报和公示其全部财产,不仅仅包括工资、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还应当包括股票、债券、继承、偶然所得,以及接受的与工作有关的各种礼品等财产。

3.4完善财产公示的具体办法

官员的财产理应对外公开,而不仅仅是内部掌握,否则就丧失了推行此项制度的根本意义。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由哪些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后怎样提供方便由公众自由查阅,确保公众能够实现时时监督和了解。

3.5建立完善的监督核查制度

负责财产公示的国家机关一经发现公示主体存在谎报、瞒报、漏报的,应对其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根据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公示或不如实申报、公示财产罪,用刑法这一强制手段惩治违法申报者,确保制度的执行力。

3.6完善配套措施

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仅仅有一部财产公示法律法规是独木难支的,必须健全各项配套措施。目前比较紧迫的,是建立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征税登记等信息化管理体制,通过信息化联网使得官员的财产难以转移、难以逃离监管。

4 结语

十八大后全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在此背景下,官员财产公示已经成为集顶层关注、社会认同、群众关切、学界共识于一体的重要社会治理内容。依托大环境支持,融合我国多年来在此方面的重要实践探索,并借鉴国外成熟、富有成效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有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一次深入改革、完善,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良性反腐败运作机制,笔者相信实现清廉中国的目标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杨杰:《论我国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于《学术论坛》,2010年第9期.

[4]屠振宇:《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载于《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5]胡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完善》,检察日报,2008年4月21日第3版.

[6]陈睿哲:《广东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地区敲定 3地正进行准备》,法制网转载,2012年12月9日.

[7](《中纪委:官员财产公示缺两方面条件》,凤凰网转载,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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