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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中的意向性问题之微探

2014-10-21谢静杨

北方音乐 2014年10期
关键词:意向性现象学音乐表演

谢静杨

【摘要】“意向性”活动是人们生活中一个客观存在的状态。人们作为意向性的一方,去认识意向对象,并对其进行意义设定,将所看到的现象转为人脑中的表象,并分析综合判断其本质,这就是“意向性”活动的过程。音乐表演也是一个认知的过程,必然包含着一系列的“意向性”活动。作为一个优秀的表演者应该使意向性活动更好地发挥作用。文章试图从现象学以及心理学等角度分析一系列的“意向性”问题,并阐释其在音乐表演中的运用。

【关键词】意向性;音乐表演;意念;现象学

当下,音乐表演领域,重技轻艺的现象比比皆是,许多人认为只要有精湛的表演技巧,再现出乐谱的内容就可以算音乐表演了。特别是在对待考级的问题上,许多家长只是为了拿到证书而拼命学曲子,而忽视了乐曲的内涵和表演的意义。

毋庸置疑,娴熟高超的技巧是音乐表演得以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技巧,谈不上音乐表现。但技巧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只是音乐表现的手段。音乐表演最终目的是准确、无误地展现出音乐及表演者的内涵与风格。刘德海先生在《凿河篇》中说:“技差而无情理,为劣之劣者;技佳而无情理,为匠之劣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而技术又足以副之,为优之优者。”只有技巧与表现兼备的表演者才能称得上是“音乐家”。

一、与“意向性”有关的概念问题

涉及到“意向性”的问题,就有以下几个概念:意念:指的是音乐创作中的艺术独创性。在现代,意念与“意向作用”为同义语。意识:是人对环境及自我的认知能力以及认知的清晰程度。在现象学领域,意识是由意向性与意向对象构成的。意向性与意向对象: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指向者与被指向者双方互为相关项。指向一方为意向性,称为“内在主体”;被指向一方为意向对象,称为“内在客体”。意向对象的意义就是由主体设定的,而这一设定的过程就叫做意向作用,即人的意念。故由以上几个概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意向对象的意义是意向作用即人的意念所设定的。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必然牵扯到“内在主体”的意向性。

二、现象学中的“意向性”

既然,意向对象的意义必然牵扯到“内在主体”的意向性,那么设定意向对象意义的前提是什么呢?胡塞尔申明了自己认识论的前提:首先,我们所认识的只是物自体的现象,而不是物自体本身。其次,一切都是值得怀疑的。只有直观现象所提供的“给予性”才构成现象学所承认的可信性的起点。最后,“超越之物”不能作为预先被给予的东西来运用。笔者用康德的一句话来概括:“作为我们的感官对象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物是已有的,只是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们的现象,就是当它们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时在我们之内所产生的表象。”

人们在认知事物的现象和设定意向对象的意义时就必须要经过“直观”与“还原”。“直观”就是直接观察,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经验的直观即后天的直观,它获得的是知觉现象。二是“纯直观”即先天的直观,它只直观它的形式。三是理智直观,即把直观到的表象给予逻辑的连接,以构成判断。现象学的直观是运用现象学方法的直观,此外还必须进行两种“还原”。第一,现象还原即经验的还原。它排除一切“超越之物”,把认识限制于实在的内在意识所直观到的现象之中。第二,本质还原,就是要从个别人直观的内在,转向于一般直观之中的一般内在。这就必须进行“本质直观的抽象”。

所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向性”,都可以设定意向对象的意义。但由于个人直观把握的内容只具有个别现象的意义,而不具有一般的、本质的意义。所以,我们要借助认识的“主体间性”,从个人直观的个别性过渡到人们直观的一般性,抽象出其中的“同一之物”,就能知道个人所设定的意向对象意义是否是对象本身及符合事实。

三、音乐表演中的“意向性”问题

若把“物自体”的现象称为现象甲,把人们直观之中的“现象”称为现象乙,可得出以下结论:“对象在认识中构造本身”——也就是“现象甲在人的意识中显现,与意向作用构成的相关项,被设定为现象乙。”按胡塞尔的说法也可称作“存在在意识中的消融”。现象甲属于存在,现象乙属于意识,而现象甲在意念设定的过程中被现象乙挡住或者掩盖了,于是现象甲就消融在现象乙之中了。

这里,笔者暂且不讨论一度创作,只说二度创作。那么,在音乐表演中:作曲家的生评、创作风格、时代背景以及乐谱中所包含的信息可以称作现象甲;而表演者了解作曲家创作风格及思路,将分析乐谱的结果与自己的想法相融合,呈现在脑中的意识状态就是现象乙。

同样,意念的设定也可以用皮亚杰的“同化”、“适应”理论来解释。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中提到过一个公式:S-A-R,即:一切反应R,都是刺激s经过主体A同化、适应之后做出的反应。而“同化与适应”,是人类接受信息过程中的常规现象。主体A的信息储存库就像一个书架,自身形成了一定的结构即“心理图式”。当新的信息纳入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并经由主体原有的信息储存予以解释消化,就是“同化”;而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在吸收了新的信息之后,所发生的对客体环境的新的适应变化,就是“适应”。由于主体A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所以同化适应出的结果R即在脑中的现象乙也是不同的。

由于主体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认识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还具有主观性,也就是人们所理解的对象的不同意义。就像上文所述,不同的人认识的对象是不同的,那么他所设定的意向对象的意义也会不同。认识的主观性,是属于认识的内在的“实在”的内容,是由主体意识的区别即由意向方式所决定的。

四、“意向性”问题在音乐表演中的运用

音乐表演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演奏前阶段、登台瞬间以及演奏后阶段。经过前文论述,很显然“意向性”的这一过程对于音乐表演来说,是每个表演者必须经历的,而“意向”出的结果也是有差异的。

(一)演奏前階段

在这一阶段,表演者要完成“把谱面的标记化为个人的内心听觉”即“分析乐谱阶段”,以及“把个人内心听觉化成为实际音响”即“练习阶段”两重任务。一是分析乐谱阶段:前文提到的皮亚杰的“S-A-R”公式,认为一切反应R都是刺激s经过主体A同化、适应之后做出的反应,而读谱同样也是接受信息,因为也服从这一规律性。所以,表演者对作品的感觉和理解都经过了表演者本人主体同化的过程,表演者本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并不重要。有些表演者认为,分析谱子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认知和内心听觉,这也可以称为“直觉起作用”。瑞士的心理分析家荣格认为,直觉是在无意识状态中的知觉过程,而潜意识和无意识又是意识的两种状态。在实际生活中,意识与潜意识是可以进行双向交流的人们在生活中积累许多信息(现象甲到现象乙的转变),称之为“信息储存”,后由于某种契机或某种相似性的启发,唤醒了潜意识的信息储存,就称之为“信息启动”。而表演者这种“自然而然”类似于灵感的状态,就是潜意识领域的信息储存上升到意识领域,形成创造性想象、产生新的组合,这就是直觉起作用。在这一阶段,“同化与适应”、“直觉起作用”都是表演者的意念设定也即意向对象作用设定的过程。通过这一设定,表演者才能够更好地将谱面的信息借助于自己的头脑表现出来。二是练习过程:当表演者认真分析并倾听了乐谱后,内心升起了实际的音响,而这时需要以什么技法来表现和呈现音响,这也跟不同主体的认识性和表演技巧有关。

(二)登台瞬间

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思想感情的二重性。我们知道,作品中所表达的感情并不完全是作曲家本人的感情,而是作曲家想象、创造的艺术世界中的特定感情,但这种感情是二重性的,其中必然包含着作曲家个人的生活体验,虽然这种体验并不与作曲家切身利益有关。同理,表演者在音乐表演中所表现的感情也和作曲家的感情具有相同性质,也是表演者本人所想象、创造的艺术世界的感情,同样具有二重性。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表演者在台上去创造和想象,去展示艺术的感情,就必然包含着一系列的“意向性”活动,包括意识的构建和意念的设定。但是“意向性”活动是表演者理智的所作所为,而实际在舞台上,表演者必须进入“规定情景”,将理智和情感相辅相成,激情地投入演出。因为表演者在进入了乐曲的氛围后,成了乐曲中所表达的人或情感,这一过程都是潜意识在活动,但表演者不能完全忘记了自己是在演出,而应该有意识、冷静地控制整个表演过程,这就是意识的过程。就像王国维在《文学小言》中说道:“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方能写之;出乎其外,方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笔者认为这与表演者在理智与情感间游刃有余具有同样的道理。

(三)演奏后阶段

茵加尔顿在《音乐作品及其同一性》中说,音乐作品不等于每一次的演奏。所以演奏具有不可重复性,这就要求表演者能够自我超越,寻求每一次的突破。而自我突破,就是怎么样才能把同一首作品演奏得更好的问题。不同的演绎一首曲子的共同特点就是能构成一种部分相似、网状相似的关系,即“家族相似”的关系。这又引申出“文本”与“型号”。“文本”是作品本质属性的抽象概念,它不等于实在的物,它符合作品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即“文本”就是“家族相似”中各种交叉中的核心部分,也即前文所说的本质还原后直观出的“一般性”。而“型号”则是由于音乐作品演奏的不可重复性所导致的,有的型号符合文本,有的则不符合。用“意向性”的问题来解释,可以理解为,每个表演者都会有不同风格的表演,这都是每个人设定意向对象的意义以及技法的不同的结果,但这不同的表演符合与否作品,就需要综合不同优秀表演者演奏中“同一”的东西,进行比较得出。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认识论都是有前提的。

五、总结

“家族相似”中各有长处,若放在同一个表演者身上,由于主体的知识储备和认识的主观l生决定着“意向性”活动的不同结果,就存在着不断向新的目标追求,力求更好地解释文本的情况。而想要自我超越,就要提高艺术修养、艺术认知、表演技巧。若放在不同的表演者身上,由于主体的艺术修养、艺术认知不同,所以每个表演者在阐释乐曲的时候,都会产生不同的“意向性”活动,设定出不同的内容。

音樂表演是一个二度创作的过程,既然是创作就要有创新,就需要表演者在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再用精湛娴熟的技法把脑中分析出的音响转化为实际的音响。俄国文艺批评家谢洛夫曾说,演员艺术的最高成就是:他“所表达的一切都是作者所想的,此外,演员所说的一切都好像是他自己的即兴,所有这些思想感情都是一瞬间在他身上出现的。演员的演技完全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并且补充了新的诗意,这样,所体现的思想可能甚至在戏剧创作时都没有这样完美。”笔者认为,这句话同样适合于音乐表演。真正杰出的音乐表演,是表演者通过一系列的“意向性”活动,探索音乐作品的内在含义,使作品通过自己的表演表现的更加鲜明突出,甚至超出作曲家的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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