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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与研究

2014-10-21蔡强敏

管理学家·学术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蔡强敏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在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要素中的特殊地位日显突出,因此不可避免成为各类腐败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段。国有企业要不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强化预防惩治腐败体系,从源头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贪污受贿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原因

(一)多元化经济结构和市场竞争的不规范性,客观上为国企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市场经济又具有两重性,一些非公企业会不择手段,将目标对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及法规政策等制度而言,还不能完全与其实行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相匹配,这些企业在与国有企业发生经济交往时,就会通过各种各样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利用政策、制度等方面的缺失和不完善,进行违规违法行为,国有企业必然成为各种经济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二)道德滑坡和价值观扭曲性,主观上成为国企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在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等种种消极腐败面前,少数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心里产生失衡,人生观、利益观发生扭曲,理想信念产生动摇,通过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大肆进行损公肥私的违规违法活动,如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

(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性,微观上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的培养,国有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逐步建立了一套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表象看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相互监督制约,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出资的单一性和排他性,在用人上的“特殊性”和“滞后性”,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的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特别是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加上监督机制的无力和无为,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必然导致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多发易发。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

(一)国企“一把手”职务犯罪最有危害性。从近几年查处的央企“一把手”腐败案件来看,一是数额大。从查处的国有企业“一把手”经济案件中,违法数额都在几千万到上亿元以上。二是损失大。国有企业“一把手”出现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令人触目惊心,给国家和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三是影响大。在现有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把手”都是一定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而,给党的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

(二)窝案、串案最有普遍性。一是以一管理领域形成窝案。。一是以一管理领域形成窝案。某一央企机动设备管理部门,从部门正副处长、科长到具体管理人员,部门每个检维修项目管理环节人员都有被不法承包商所腐蚀,形成窝案。二是以一个业务流程形成串案。中石化长江沿线几家大型石化公司煤炭采购供应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少数私营煤炭供应商,以金钱等非法手段,从电厂领导、供应、质量检验部门领导、计划、采购、检验人员一直到码头管理、装卸人员,甚至是中途转运工和当班司爐工,各个击破。

(三)犯罪年龄呈“两头化”最有代表性。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年龄呈“两头化”,是指35岁以下年龄犯罪和“59岁现象”犯罪比例较高。一是胆大妄为型。主要是走向权力岗位不久,受到社会生活各种负面影响的年轻工作人员,这部分人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羡慕不劳而获,妄想一夜暴富,不择手段利用岗位和职务便利和手中权力去“寻租”,进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二是自认老道型。主要是那些工作资历老,人脉关系牢靠,熟知自己管理的业务流程中,这部分人犯罪手段隐蔽,熟门熟路,讲究“细水长流”。

(四)利用重组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最有典型性

一是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最终达到“合理”占有的目的。利用制度、监督等机制上的缺失和不到位,有意隐瞒、虚报国有资产,低价评估,巧立名目,侵吞国有资产。二是借国企内部改制分流,资产剥离之机,大量转移国有资产。三是设立虚假帐目,或应收帐款长期不清理,有意使其变成呆坏帐,或隐藏企业债权资金、应收帐款,一旦企业改制成功,这些都作为“不良资产”,立即化为私有。

三、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抓保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担当起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示范责任,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二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国有企业各级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良好条件。

(二)抓根本,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本质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强化国有资产所有代表者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证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二是形成投资多元化,引入多方位监督。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企业产权单一状况,形成多方位的监督。

(三)抓重点,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是加强国企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监督力。二是创新监督体制机制。建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和实行定期巡视制度;加强同审计、财务、法律、工会联系,有效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

(四)抓关键,增强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教育管理,从对象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是强化教育引导。坚持理想信念,开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廉洁从业教育。二是选好人、用好人,实行定期岗位交流。“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把好用人关。

(五)抓当前,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从实效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是明确企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重点。严查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侵吞、变卖、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案件等。二是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惩治职务犯罪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实行纪委正副书记外派和系统内部定期轮岗交流,建立系统内纪检监察区域中心,专司查办案件。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实现优势互补,加快案件突破,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与防范研究——李中煜、李洪欣、王斌著 中国经济出版社

[2]党风廉政建设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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