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法律监管问题探析
2014-10-21付雪平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法律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对网络销售药品的监管有待加强,并从加强资质审查、物流配送、查处力度和教育培训几个方面来探讨完善之策。
关键词 互联网 药品销售 法律监管
作者简介:付雪平,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73-02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普及化态势。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产品也极为丰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网上进行销售也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药品的安全直接关乎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网络销售形式受众广,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又极高,监管部门要在海量的药品信息里鉴别真伪,防患未然实属困难。这也使伪劣药品通过网络途径传递到消费者手中的危害性大大增加,因此对于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才能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促进电子商务在药品销售领域的健康长足发展。本文试图在对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现状及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一些完善之策。
一、我国对互联网药品销售进行监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从药品审批、生产、销售的全局来进行法律监管。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药品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国家先后在2004年和2005年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形式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予以规制,要求通过网络途径进行药品销售必须依法申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否则即为非法销售。以上《办法》和《暂行规定》成为指导我国互联网药品市场管理的基本规范。目前主要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制度监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我国对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管措施
(一)事前审批
我国对利用互联网形式进行药品销售实行的是严格的许可主义,我国法律規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在我国能够申请进行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人是不能申请的。企业要想进行互联网药品销售,既要符合实质要件的要求,也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核时主要对申请人的场所、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从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将被授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这两个证书是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形式要件,在进行销售时,要把证书放置在网页的显眼位置,以备消费者查验和监督。
(二)事后监督
《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还对互联网药品广告行为、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的信息变更;停业、歇业;资格证书的期限与续期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所售卖的药品必须有生产批号和正当的来源途径,在页面的药品广告宣传中不能有虚假、夸大的描述。并对药品销售企业的IP地址进行备案,进行不定时的检测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另外,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在地址、销售类别等重要方面的变更也要报备和审查。对药企网上销售的资格许可具有期限性,到期时续期审核时,也要依据以往的销售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信息公示
国家对互联网药品销售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只有通过审查并取得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才能进行网络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设置了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根据药品销售企业的证书编号查询其销售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可以通过所出售药品的名称、批号等身份信息来查询所购买药品的真伪,鼓励群众对不符合资质的网上经营企业和违法违规销售的药品进行检举揭发。通过信息公示的方式来满足群众查询的需求,发挥群众监督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补充监管作用。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中出现的紧迫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监管。目前存在着许多没有取得合法销售手续的网上黑药店,他们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损害,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根据电子商务医药业的发展趋势,以及欧美等国家在该领域已经形成的销售规模和利益格局,药品销售通过网络途径行销全球是医药业营销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药品销售,不仅可以降低流通效率,而且能够提高流通速度,使药品的价格优惠和种类优惠能够惠及全球,让广大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使这医药业的网上营销规范化,才能促进其长足健康发展。从国外线上药品零售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额已经达到其药品全部销售量的30%左右,和欧盟的数据也远远高于中国不足0.5%的市场占有率。所以我国在互联网药品销售上发展的空间是巨大的,但发展速度却远远不及发达国家,这也与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药品销售监管相对滞后有关。法律规制的成效会影响我国在电子商务医药领域的发展。因此,无论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促进电子商务医药业长足发展的立场来说,我们都必须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监管。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法律监管的对策建议
对于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监管问题,我国政府采取的是重视和审慎的态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但是并没有有效解决网络销售中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网络销售的监管难、执法难,还在于人们对于网络销售药品的真假难以辨别,因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促进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规制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加强对药品交易网站资质的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以自己名义注册的网站进行药品销售,或为这些企业进行网上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必须按照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业务。并且应该严格按照证书核准的服务范围为其他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网上交易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超范圍对个人消费者的网上药品交易提供服务。不具有连锁性质的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网上售药监督监测,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交易网站(包括自设网站和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应对设立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二)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配送环节的管理
由于互联网药品销售都是通过邮寄途径到达消费者手中的,这就容易使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不具有合法身份的假药能够通过邮寄途径加以流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虽然国家邮政管理总局通过法规明确了快递业务员在揽件时的验收义务,但是由于快递从业人员本身的疏忽大意,以及他们也缺乏对销售企业和有关药品的辨别知识,这使得药品网络销售中配送环节的监管往往有名无实。为此应该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配送环节实行专人负责,对他们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必要时建立独立的物流配送平台,专门为网络药品销售服务,加强在物流环节对违规销售行为的规避。
(三)加大对互联网非法售药的查处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主体和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等行为,切实将各种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违反互联网药品销售法规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企业需要予以关闭的网站,应及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对监督检查和监测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互联网非法售药行动中涉事企业的整顿处理结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送总局。对总局投诉举报中心移交的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网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教育培训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方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为,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线下零售执业药师的缺口至少有30万之多,如果网上药店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这一缺口将会更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5月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要求网络药品营销企业要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买家合理用药;对于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由执业药师开展网上咨询服务;销售处方药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很可能成为网上药店卖处方药的瓶颈。所以要促进药品网络销售业的发展,并使法律监管取得实效,还必须加强对网络药品销售人员的任职培训,使他们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使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医药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从而使互联网药物销售专业化水平加强,有效地实行监管目的,增强行业竞争力。
五、结语
互联网药品销售是电子商务时代医药营销的必然发展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监管机构结合互联网的特性,不断完善法规,更新观念,实现对网上药品销售的有效监管,促进互联网药品销售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大钧.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机制比较研究.中国药事.2012(3).
[2]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11-18/6787322.shtml最高检:互联网、快递等成为假药流通重要渠道2014年11月18日 10:38来源:中国新闻网.
[3]林延珊.互联网药品销售国内外市场调查及模式探讨.现代商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