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正常死亡现场的勘验检查
2014-10-21王勋
摘 要 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处理,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现场勘验工作,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要同刑事案件一样,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勘驗,不能有先入为主的心理,防止和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关键词 非正常死亡 现场勘验 尸体检验
作者简介:王勋,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警支队,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5-02
当前,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频繁发生已成为网络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旦应对处置出现问题,引发社会公众、舆情和死者家属的质疑,如果不及时正确地解释和引导,政府部门就会变成众矢之的,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大大提高处置成本,浪费公众资源,造成广泛的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和谐的干群关系,甚至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工作中,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已悄然成为一道摆在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面前,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现场勘查
现场是案事件当事人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案事件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它是案事件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活动,与这一空间范围内的事物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联系,从而使有关事物出现不同于原先的变异形态。对非正常死亡的现场勘查要紧密结合外围现场和中心现场,不能顾此失彼。
(一)外围现场
外围现场的环境制约着案事件当事人的行为,在不同的现场环境下,可能会出现不同性质的现场。通过研究外围现场环境可以帮助分析确定事件的性质。进而采取相应的勘验措施,查明事件真相。首先是要勘验现场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的交通状况。其次要对外围现场进行仔细的搜索,搜寻可疑物品及落脚点。
(二)中心现场
非正常死亡现场的中心现场一般是指尸体所存在的位置或者事发点。中心现场的勘查要把握好现场出入口,现场出入口是进出现场的通道。无论是室外现场或者是室内现场,在勘查中都要对有无外来介入因素进行优先取证。
例如,如果死者位于封闭的室内,门窗皆由内部销死或顶住。有明确的证据证实该房间的所有通道只能由死者在室内自行闭锁,他人无法从外部予以封闭的环境状态。或者是门窗封闭完好,但窗户呈关闭状态未从里面销死或门呈闭锁状态但门锁为暗锁;室内物品正常摆放,无明显异常翻动、凌乱、错位或碰撞的迹象。又或者是有证人证实在事发期间无他人出入死者所在的房间。
如果是在野外现场,有证人证实事发期间仅有死者一人在事发现场附近活动。现场无他人遗留的物品或相伴活动的痕迹。死者受困于以自身的能力不能脱身的特殊场合,现场无他人遗留的物品或相伴活动的痕迹。或者是死者位于野外,尸体上无他人侵害的损伤或痕迹,现场仅有死者自己的足迹延续到死者倒卧的位置,或虽有他人的足迹但该足迹与死者的足迹新鲜程度明显不同,或他人足迹未达到与死者的身体零距离接触的位置。
(三)关联现场
在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与非正常死亡有关的地点、场所,如死者居所和办公室等和临死前逗留的地方、行走的路线。在这些地方都或多或少的留有死者生前活动的轨迹及遗书、日记等记录死者心理痕迹的书面材料。另外要注意发现死者的存折、银行卡、贵金属等财物,从而排除其他可能性,为最后确定死因打下基础,综合判定死亡的原因。
二、尸体检验
虽然通过现场勘查已能够对现场有无外来介入因素作出大致的判定,但这并不能替代也不能减轻法医对尸体检验的责任。尸体检验是非正常死亡现场勘验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实体的损伤位置形态,结合现场勘查分析损伤能否形成,进行现场重建。不但要确定死亡的生物学原因还要确定致死的方式。鉴于此,尸体检验需要结合现场勘查、调查的资料予以综合分析,但又不能受勘查、调查的资料或领导者的个人旨意所左右,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以尸体检验的资料为主作出分析和鉴定。
1.尸体检验尽可能不在野外露天进行,要在法医学解剖室内进行。遇特殊情况,在现场附近野外进行检验时,最好采取一定的遮挡措施,防止将尸检照片发到互联网上,对案事件的处理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要尽可能邀请死者家属到场。
2.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一般为尸表检验,在检验过程中,要对死者的衣物破损情况、体表损伤等重要部位进行详细记载和拍照固定。所有现场一律必须提取心血进行毒化检验。女性尸体的检验,尤其是幼女、年轻女性,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性侵害。因此,要提取口唇、乳头、外阴、阴道、肛门擦拭物,同时提取死者及死者性伙伴的DNA作对照。在不能确定死因的情况下,征得家属同意,要进行尸体解剖,进行更进一步的检验,死者家属不同意,应要求死者家属出具《不予尸体解剖的申请》。
3.衣着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数量、质量、式样及新旧程度、破损情况等特征,能否反映死者的地区归属、职业特点、民族特色及生活水平;穿着是否合身、是否凌乱,纽扣是否解开、脱落;衣服口袋内有无证件、车票、字条等;衣服及随身携带物品上有无煤灰、石灰、鸟粪、草籽、油污等附着物,尤其要查明上述附着物是否现场所有,以此推断尸体现场是否移尸现场。
检验结束后,及时与家属做好沟通工作,要实事求是向家属说明检验过程中的现象,切忌轻易下结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论,是一个综合性的调查结果,不是现场勘查或者是侦查部门单方面所能得出的结论。在勘查、调查的过程中不得当着死者亲属的面随意泄露案情和议论案情;在尸检过程中不得当着死者亲属的面讨论和争议,也不得随意评说未经确认的现象和未经充分验证的结论。
三、痕迹物证
痕迹物证是指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印迹。非正常死亡现场痕迹物证主要是指现场的足迹、手印、生物物证、电子物证等,现场痕迹物证是确定死者在现场活动的主要根据。在中心现场要注意寻找、观察、记录痕迹物证存在的位置,尤其是现场中发生变动的物体上,要进行相应的痕迹显现提取。那种认为是痕迹物证是死者所留,不知义进行显现提取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千万不能认为是非正常死亡现场,不是刑事案件而不需要仔细勘查。
勘查尸体现场时,有的死者的死亡原因比较明显,通过简单的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就能真相大白,而有的死亡原因则比较复杂,死亡的性質较难确定,迷雾产生,看起来既像自杀,又像他杀,也貌似意外事件。如溺水、高坠、中毒,死者到底是被害死的还是自杀,有的就是将被害人致昏又扔进水塘溺死,还有的将被害人捂死又伪装成自缢。这就要求我们勘查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时就要认真细致、全面客观,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准确地确认案事件的性质。
对现场发现的足迹、手印、生物物证、电子物证等要严格按照物证保管及检验鉴定程序一步步去做,以防勘验工作出现纰漏。
四、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是指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免受破坏,由民警等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的封锁、警戒和对痕迹物证实施的一系列保全、维护措施。现场保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整个保护过程中药随时进行调整。
现场保护要把握好几个原则:第一,迅速及时;第二,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优先;第三,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现场保护的任务就是核实现场情况,及时上报;确定保护的范围、封锁现场;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进行初步调查访问;向现场勘查人员介绍现场保护及初步调查访问中获取的情况。具体上来说,对室外现场,要划出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天气变化时应对明显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保全、维护措施。对室内现场,要封锁出入口;确定外围保护范围。
由于非正常死亡现场大多是以其他非刑事案件或事故现场出现,很多人没有从思想上重视,加之抢救人命、灭火抢险等现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勘验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物证,也就失去了客观真实性。
对现场中尸体的保护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现现场中有悬挂着的人时,应首先判断是否死亡,如尚未死亡需进行抢救时,可在颈部未打结处剪断绳索,移出人体进行抢救;第二,在夏季,当尸体处于室外高温状态下,处于阳光直射中,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应当使用洁净的物品对尸体加以遮盖;第三,对于江河湖泊中漂浮的尸体,民警只要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固定住,使其不再继续漂流,一般不必打捞上岸;第四,对在旷野、山林中发现的尸体,应注意立即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以防尸体收到兽食鸟啄的破坏。
五、几类重点现场的勘验重点
(一)缢死
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条索状物套住颈部,以自身的重力拉紧索套压迫颈部所致的死亡。在勘验实践中,自缢身亡的现场较为多见,但也有他杀后伪装成自缢现场的。缢死现场要弄清悬挂绳索是否死者家中原有,详细的测量悬挂点距地面高度、悬挂绳索的长度、悬挂点旁是否有踏踩物,对踏踩物上的足迹注意观察提取。
一般情况下,自缢而死的,在房梁等支撑物体上可能留下死者的手印,悬吊点两侧的悬挂绳索上没有因拖拉等而形成的毛刺,反之则有;勘验悬挂绳索时,除了查明其股数、材质、硬度、粗细、宽窄,还要注意观察、记录悬挂绳索的打法;勘验时,应先固定绳结的形状,不得已剪断时,应在无绳结的地方剪断,并用细绳将两断头连接复原。
(二)溺死
溺死案件中,仅凭尸体检验往往难以确定死亡性质,而死者入水地点的寻找和勘验就显得非常重要。勘验入水地点时,应首先观察该处的环境,包括现场所处的位置是否隐秘以及现场周围的交通情况。其次要注意勘验现场上有无助于查明溺死性质的额痕迹物证。
对于水中的尸体,首要任务就是识别该尸体是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
(三)高坠
高坠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无论高坠行为是自杀还是他杀, 其在尸体上反映出来的总体损伤并无差异。要确定案件性质仅仅依靠法医尸体检验较难解决。因此要深入了解案情,向死者生前亲人、朋友、邻居等了解其近期情绪变化;了解周围群众到现场周边进行走访调查是否发现有可疑情况和声音。了解死者生前是否有过自杀的迹象和企图自杀的行为。
高坠案件中如果是自杀,常见的往往是踩踏板凳、窗台、手握持窗户、防护栏的横栏杆等等, 自杀者多会在窗户下有长时间徘徊, 这就可能留下相应痕迹。因此要注意发现这些位置的痕迹物证,除了常规的足迹、手印、生物物证外,要注意微量物证的发现,比如衣服纤维等;要及时测量尸体各部位距高坠点的垂直距离。
总之,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处理,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公安机关并非万能机构,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尤其是介入涉医事件、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等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时,一定要准确“定位”,切忌大包大揽,越俎代庖,武断、草率、越权处理尸体,引来非议和遭致诉累。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现场勘验工作,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要同刑事案件一样,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勘验,不能有先入为主的心理,防止和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版.
[2]程庆国.浅析“高坠”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重点.刑事技术2009(1).
[3]蒋巍,李凯.论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