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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理制度及其完善

2014-10-21石飞连文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经理

石飞 连文涛

摘 要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理”一职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作用益加凸显。但是,由“经理革命”浪潮所带来的经理职权的扩张,使得公司已有的权力机构虚化,公司的权力天平失衡。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应当进一步完善经理制度,坚持经理并非独立的公司机关而是辅助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具体执行的附属机构这一立场,对经理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经理干涉公司内政、侵蚀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司 经理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石飞、连文涛,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4-02

一、经理释义

对“经理”一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领域都有不同的阐述。如果说管理学是从人的角度界定经理,法学则是从经理与股东(企业主、商业所有人)或董事会的关系来界定经理的内涵,故欧洲有法谚云:“经理为商业所有人的另一个自我” 。

我国的《公司法》第69条和第114条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经理的设立和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通过上述比较分析,结合公司立法和公司理论,可以对其内涵作如下界定: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在法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

二、 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经理的定位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公司法规定经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代理机构,权力由营业所有者授予。在德国公司中,公司通过经理开展经营参与法律活动。但是,经理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拥有独立的领导权。

日本作為大陆法系国家的另一典型代表,它在继承德国法传统的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公司立法的经验。日本公司的经理制度规定在《日本公司法典》的总则部分,把经理的地位界定为公司的使用人,《日本公司法典》第十条“公司可选任经理,由其在总公司或分公司经营其事业” ,同时也比较具体的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经理的定位

经理一职在美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美国公司董事会下设附属机构,即各种委员会。其中的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一般业务的决策,它的性质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中的经理一职,其成员通常是由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或雇员的内部董事组成。但是,这种由董事会任命的公司高级职员如总裁、副总裁等,无论其权力如何广泛也只能限于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其对内不能干涉董事会的决策,对外所为的与职权无关的行为不构成公司行为。

英国的公司体制与美国类似,但是也略有不同。在英国,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则交给由董事会选任的公司高级职员来执行。与美国一样,公司的高级职员并不能参与决策,其地位只是处于协助董事会管理公司的附属地位,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秘书等在公司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都是公司高级职员,属于雇员的范畴 。

(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的定位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引起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变革。《公司法》导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体制,把对外代表权划归董事长一人行使;最宏观的对内决策权限交给了股东会,最微观的决策权交给了总经理,介于二者之间的交给了董事会;对内执行权也一分为二:最重要的决策权限交给了董事会,其余的交给了总经理 。同时1993年《公司法》第50、119条均将经理一职确定为公司的必设机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经理职权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变革。首先,经理的设立与否与公司的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其次,公司的基本经营事项决策权属于董事会,而经理的职权则仅限于日常经营事务的决策,同时规定董事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经理职权之外授予其他职权,也允许公司章程就经理的职权另行规定。

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经理地位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经理在传统的公司治理中并没有被赋予更大的职权,其地位也不独立。经理只是公司的雇员,更多的是由董事会选任,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三、公司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一)公司经理职权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差异,确定经理职权范围的模式也各异。归纳起来看,大致有三种模式:即法定模式、意定模式和折中模式。

1.法定模式,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经理职权的范围,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如《日本公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经理享有代公司实施有关其事业的一切裁判上或裁判外行为的权限” 。

2.意定模式,指经理职权的范围由公司章程和契约自治。此以我国台湾地区最为典型,如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条规定:“经理之职权,出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 。

3.折中模式,则是融合了法定模式和意定模式的特点,公司经理的职权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因素。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7条:“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总经理的范围和期限”第124条:“经理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利” 。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一改1993年《公司法》单纯列举公司经理职权的做法。其第49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公司经理职权范围采取折中模式,既有法定的部分,也允许章程自治。

(二)公司经理的义务

公司经理义务从反面约束公司经理不得滥用职权,保障经理能够忠实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谋求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

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经理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以保障经理能够在法律、章程和职权范围内合理地行使职权,以促进公司向好的方向发展。概括起来讲,公司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思想上应当始终效忠于公司,并在行为上始终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指南” ;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经理“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精进,深思熟虑,尽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情形中所应具有的管理水平” 。如《德国资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必须承担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日本公司法典》第12条第1款同样也列举了公司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样也规定了公司经理的义务。如《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概括性的规定了公司经理的义务。

四、经理制度构建和完善

经理在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与之俱来的则是经理的专权、滥权、谋私、以及懈怠现象的遽增,由此给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故而完善与经理相关的理论和制度对保障经理职权的合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法》对“经理”制度的构建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及职权的行使作出了相对系统的规定,但是在立法技术上仍然比较粗糙,在赋予经理较大职权的同时并没有给予相应的监督,从而导致经理滥权、专权的趋势比较明显。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经理担任,对外可以代表整个公司,此种规定赋予经理处理公司外部事物代表权同时也给了其侵害公司利益的幌子,经理专权、滥权的后果都由公司埋单 。

基于上述《公司法》关于“经理”制度规定的弊端和缺陷,建议在以后的公司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集思广益、权衡利弊,从整体上恰当的建构公司经理制度,使其既能够激励经理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也能有效的制衡经理权力的滥用。

(二)公司章程对经理行使职权的规制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制定或者认可的,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

藉于现代公司法赋予并保障股东通过章程实现对公司制度安排的“意思自治”;公司法律允许并鼓励股东依据章程约束股东之间、股东与其他公司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公司暨股东利益 ,因此,面对经理专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乱象,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的构建性功能,可以有效制约经理滥用职权,保障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职业道德对经理行使职权的约束

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社会中,会不断涌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自身往往不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而职业道德在法律规范不到的地方却能够做到补充。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通常的方法是将现实社会中已有的良好秩序内化到法律中去,同时建立起确保上述法律秩序得以维系的物质强制力及运行秩序,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准则 。因此,可以将“经理”这个特殊群体中的职业道德纳入到法律范畴中来,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推行经理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从而促进经理恪守自己的职权,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管理才能。

五、结语

通过剖析“经理”的概念、经理的职权和义务,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经理制度规定的不足。完善经理制度不仅需要法律法规,而且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和经理职业道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经理职权不被滥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此,明晰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构建完善的经理制度,是保障公司和经理合法利益的前提,也是值得我们不断学习研究的一个课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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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新公司发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曹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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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德] 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爾著.高晓军,单晓光,刘晓海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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