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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违章行路受惊吓身亡,责任如何划分?

2014-10-21杨学友

晚霞 2014年9期
关键词:老伯道路交通陈某

杨学友

有听力障碍且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老人在机动车道行走时,货车驾驶人陈某减速、鸣喇叭示意未果后,在距离老人约半米处将车刹住,老人被急刹车的尖叫吓昏倒地,送医院途中身亡。陈某认为,受害人严重违章,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刹车措施,且未与老人发生接触与碰撞,即使承担也是无过错责任,不应超过10%。法律会支持他吗?

[案情回放]2013年11月23日,患有心脏病、老年性耳聋的孙老伯去马路对面的早市买菜。老人行走在机动车道上时,陈某驾驶货车从后面驶来。距离老人100多米远时即鸣喇叭示意并稍减慢速度,直到距离老人只有2米左右时,眼看就要撞上老人了,陳某不得不当机立断,狠狠踩下急刹车,车在离老人只有半米处刹住,刺耳的刹车声将孙老伯吓昏倒地。陈某当即将孙老伯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可不等到医院孙老伯已停止呼吸。

2014年1月6日孙老伯儿子孙庆林以陈某及陈某货车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主要责任共同承担老人死亡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孙庆林诉称,老人的死亡是由被保险车辆的惊吓直接造成的。尽管死者患有心脏疾病,但如果没有外部条件的刺激,是不会发生这次事故的,因此陈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陈某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陈某辩称,死者系有听力障碍、且患有严重心脏病的高龄老人,出行时没人陪护,其监护人未尽相应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再者,老人在机动车道正中行走,本已违反交通规则,自己已鸣喇叭警告,死者仍未让路,直至自己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才未发生直接碰撞。自己采取刹车措施得当,即使担责,只能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车辆并未与受害人发生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孙老伯违反交通规则,且患有耳聋、心脏病,应对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但陈某如果能更早地采取刹车措施,也不致使老人受惊而致死亡。遵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承担20%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陈某交强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死者孙老伯违章在先,陈某已经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是否存在过错?孙老伯在机动车路上行走明显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其监护人明知老人是有听力障碍、且患有严重心脏病的高龄老人,而在老人出行时未能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孙老伯与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是,作为驾驶员的陈某在虽然已采取减速、鸣喇叭示意,直至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但这只是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并非尽到力所能及。陈某既然从100米远处即知道路况出现不符合常理情形,就应该更早地采取紧急刹车。不能因为老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也没有对其鸣笛示警作出反应,就放纵自己、认为没有责任去投入更多的注意。陈某完全可以在与孙老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时,提前(而不是距离老人半米)采取刹车措施,以防止出现意外险情,但陈某未能尽到完全注意义务,这说明陈某的安全防范义务存有瑕疵与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本案中的陈某因“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存在瑕疵与不足,有失职行为,理所当然应承担与瑕疵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本案陈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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