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问题
2014-10-21娄广斌
娄广斌
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
一、民营银行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领域对民营银行给出定义,大致集中在从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的视角出发。产权结构论视角看民营银行主要由民间资本控股;资产结构论视角看民营银行是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的组织;治理结构论视角看则认为凡是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上述三个定义从不同的视角对民营银行从一个侧面进行了定义,但未能对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形成全面的认识。
民营银行就其资本金的融资渠道来说主要来自民间,其经营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法律上如果没有健全监管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民营银行实践过程容易因风险问题而陷入危机。民营企业开办银行的重要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一旦股东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贷款无法偿还,民营银行就会面临巨大风险。
二、民营银行的特征
民营银行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方式。与传统的国有银行,民营银行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第一,自主性。包括人事管理等的经营管理权,民营银行可以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和控制,完全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私营性。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产权结构,民营银行以此最大程度地避免政府干预。
民营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机制活等优点。所以说民营银行是中国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营银行的发展建议
建立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缓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鉴于此,对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三点建议。
(一)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
银行业监管机关发放金融许可证的程序体现着对民营银行准入的管理,但是银行监管机关发放金融许可证是根据法律法规,所以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就成为民营银行准入管理制度的关键。
1.多级发牌制度
分级牌照制能够促进银行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区分民营银行的层次。政府和监管当局应该实施一定的手段加以引导和调节,以配合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要求。在此应当借鉴台湾地区和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各行信贷支持辖区中小企业实施相关考核指标。审核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应当区分不同级别的银行牌照,收取不同级别的费用。
2.股权结构
民营银行的一大优势是产权明确、激励机制清晰。民营银行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一些弊端:内部人控制或者一股独大。这是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严重威胁,这时民营银行将暴露在高度的风险之中。其本质就是股权结构问题。因此股权分散与股权集中就会产生矛盾。当股权过于分散时,容易内部人控制,这通过股权结构的适当调整能够解决。当股权过于集中时,容易控股股东较容易地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其他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还导致外部监管难度大的风险。所以股权的适当分散是必要的。一较为普遍的意见是通过几个大股东持有相对多数的股权以解决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
3.民营银行的资本要求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营业的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为 10 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 1 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 500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由于这些风险是无法绝对避免,为应对各种风险的发生实施最低注册资本,以期控制风险。如前所述,作者建议对持全面银行牌照的民营银行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人民币,对于区域性中小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可以规定为1 到 10 亿元人民币。这种高资本金要求其作用是:通过增加了民营银行的设立成本,避免民营资本大量涌入;遏制民营银行过度冒险型的竞争行为,民营银行要想与其他银行甚至国际大银行竞争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为便于国家监管,要求民营银行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比方说可要求其资本充足率达到 15%或 18%,以保证民营银行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当其坏账率达到或接近民营银行自有资本的时,对其采取关停破产等措施,维护储户的权益。
(二)民营银行的业务准入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银监会行使具有银行业务范围的备案、审批权以及业务品种的审批权。关于业务品种审批,强调的是监管机关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否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备案则不强调监管机关在备案当时就作出是否允许经营的判断,比较而言它是一种不主动作为的监管措施,监管机关不予以否定就是认同该业务品种的经营。采用备案制度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备案制度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过程中越来越多受重视。关于业务品种审批与备案的制度正在完善的过程中,对于适用于批准制度和适用备案制度的业务,银监会在不断改进并会及时公布。
(三)完善民营银行运营的外部环境
1、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定义:当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或失去清偿能力时,为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合法利益,并且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由于無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民营银行存在信誉缺失的问题。唯有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才可以避免个别民营银行破产倒闭出现的挤兑风险,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完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给在民营银行存款的储户设定一个有效保障,让他们相信即便银行破产倒闭,还会有最后的信用担保人来保障储户的利益,以增强他们对民营银行的信心,并改善民营银行吸存的能力,这也会进一步加强民营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竞争能力。
由我国国情决定,我国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该以利于发展民营银行为重点,建立由政府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大部分民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增加抗风险能力、增强竞争力,一定会参加存款保险,如此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实力的同时能够很好解决民营银行的信用问题,还能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工具。与此同时,当民营银行投保时还必须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以确保民营银行有序开展业务。
2、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价格的市场化决定机制,这是优化资源配置、开放金融市场、金融深化一个重要条件。利率市场化是引导民营银行走向市场的重要环节,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按市场规则进行运作。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属于利率管制下的双轨利率体系,有一定的市场化成分,基准利率是官定利率,仍不是市场均衡利率。这种情况下,利率问题迭出:存贷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相隔离、货币市场利率与资本市场利率间不协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期限结构失衡、利率传导和风险溢价机制不畅、央行各种利率之间的关系存在冲突、央行利率和商业银行利率之间甚至倒挂。利率双轨利率体系导致民营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影响。对存款人而言,利率收益相同的条件下,把钱存到有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显然比存到民营银行更为可行。
市场化的环境扩大了民营银行的利率决定权,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金融环境。如此,民营银行就可以根据其市场地位、产品特征等具体情况自主定价,自主寻求利润空间,而非现行的各银行,不论国有、股份制、民营、甚至信用合作社,都遵循同样的利率区间。显然赋予民营银行产品定价机制上更多的灵活性,会极大的提高开拓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与意识。这也是对国有等大商业银行进行的一种约束与激励,这对我国的银行体系改革也是很有好处。效仿国际成功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应当按照利率弹性的原则,分期分批地放开监管机构的管制。关于利率弹性不同的各种产品进行区别对待,实施先放开利率弹性较低的产品,待到时机成熟时然后放开利率弹性较高的产品,遵循先货币市场,后信贷市场原则;先长期利率,后短期利率原则;先贷款利率,后存款利率原则,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周楠.我国發展民营银行的现实路径选择[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2]杜亮.中国民营银行会不会陷入“春天里的童话”[J].中国企业家,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