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对策研究
2014-10-21朱文玉
朱文玉
摘要 农业知识产权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粮食增产、粮食安全与保障、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从制定战略纲要、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健全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健全保护机制六个方面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4)31-11220-03
在自然资源日益减少,科技成为农业生产力决定性要素的背景下,农业知识创新、传播与应用等各环节之间的紧密衔接和循环运行构成現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黑龙江省是我国粮油、肉奶生产的核心基地,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业是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支撑和源泉。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业发展迅速,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不断扩大,粮食作物总产持续增加,作物种植结构不断调整,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就。然而,知识经济时代,传统农业已逐渐丧失了竞争优势,黑龙江省受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土壤功能减弱、农业灾害以及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国外生物资源入侵等因素影响,农业发展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要实现黑龙江省农业新的发展,根本出路就是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科技体系,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而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是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科技体系,促进农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1 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反映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获得授权和运用的现状,根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公告,以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专利、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主要农业知识产权类型为对象,对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截至2011年底,黑龙江省共获得农业专利授权4 838件,其中发明1 154件,实用新型3 684件;获得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183件,其中大田作物占97%;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99件,其中农业部共登记55件,国家质检总局共批准31件,国家工商总局共注册13件。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持续平稳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但面对黑龙江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效率不高
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是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同时创造水平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数量上,截止至2011年底,黑龙江省农业新品种授权量、农业专利授权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量综合看可排在全国10名左右的前列。但从质量看,尤其是农业专利的维持率,截止到2011年底有效专利2 030件,其中发明624件,实用新型1 406件,其中有效发明维持年限不长,创造质量较创造数量指数明显偏低。此外,从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效率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和单位投入的农业知识产权产出的指标均不高。因此,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以数量型为主,尚未步入质量效益型发展轨道。
1.2 农业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有待提升
农业知识产权运用主要从运用活动的数量和取得的效果两方面来考虑。截止至2011年底,黑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量全国第一,但在农业领域,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农业专利等农业技术产权得不到科学准确的技术经济估价,导致农业专利技术等流动不畅,严重影响了质押融资的效果。因此,2008 年以后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运用发展较快,运用水平有一定提升,但运用数量提升是运用发展的主因,尚未高效带动黑龙江农业经济的发展。
1.3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有待加强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的案件量及相关的指标来衡量保护取得的效果。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认识,即我国施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的趋势正处在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各类创新主体对保护的需求也日益旺盛。在此过程中,保护的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保护需求的快速增长,因此司法或行政的案件量等指标能较好地反映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沿海地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旺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力度较强,而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新收和审结的农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远不及沿海地区,较非沿海地区的湖北、河南也有一定差距。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来看,黑龙江省保护发展力度明显不及辽津渝陕吉,效果未见明显改观。
1.4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意识环境急需提升
农业知识产权环境主要考量了制度环境、服务环境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环境三个方面。从制度环境看,黑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出台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专项战略纲要;从服务环境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较少,发展水平不高,尤其是专利代理人数量远不能满足黑龙江省农业专利发展需求,较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有较大差距;从意识环境看,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意识还相对比较薄弱,权利主体主动申请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每万人专利、商标申请量和知识产权政府网站访问量均居全国中游。总体上,黑龙江省制度环境优化对环境发展指数的增长贡献最大,因此,从制度环境建设逐渐深入推进服务与意识的发展,尚需较长一段过程。
2 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对策建议
2.1 制定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10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要求,农业部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农业发展需求,颁布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5月,黑龙江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但至今黑龙江尚未出台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领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因此,应以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依据,结合黑龙江我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针对黑龙江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点及独特的地理、气候和生态环境,制定《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纲要中明确农业知识产权在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黑龙江农业知识产权重点发展方向,提出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近期、中期和远期战略目标,主要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此外,在此战略纲要下,还应出台包括财政、金融、稅收、贸易等各项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黑龙江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开展。
2.2 完善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农业科技的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能够有效利用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农业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的优势,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和基础。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制定和修订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规范,一方面根据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促进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专门法规,尤其应尽快推进对遗传资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方性立法;另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规范,注重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在保护已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科技等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的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为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
2.3 提升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功能,因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现代农业,还有利于应对国际竞争形势,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应主要包括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因此,在管理体制方面,黑龙江省要健全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快速应对涉外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机制。在管理流程方面,黑龙江省需要重塑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涉农企业应进行农业知识产权SWOT分析,并将这些信息反馈至新一轮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中,使企业具备对未来技术与市场的预测能力,促进知识产权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高校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应借鉴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模式,立足于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化和系统化,重点将技术信息提交、技术信息筛选与评估、农业知识产权申报、农业知识产权运营和收益分配作为管理流程的重点;农业科研单位应围绕科研成果的产出,将立项、执行、验收和实施作为管理流程的重点。在管理机制方面,黑龙江省应建立农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减少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设农业知识产权沟通衔接平台,将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获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信息及时沟通反馈;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收益分配体系,对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实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创新激励机制;建立长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机制,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通过宣传、培训、典型引导、参与管理等多种方式培育相关成员的农业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4 健全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是在农业知识产权确认、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咨询、代理、检索、评估、投资、诉讼等与农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性的服务行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独立性、公平性和专业性服务于市场,进行规范市场运作,能够有效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和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代理、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保险和农业知识产权托管。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建立了农业专利代理、涉农商标代理、农业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等为主要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但从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发展需求考虑,黑龙江省应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转化、交易和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引导和帮助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联盟,在行业内开展有序竞争和行业自律。在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应制定对农业专利、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主要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标准,保障农业知识产权人在进行农业知识产权质押和交易中的经济利益。在农业知识产权保险方面,2010年我国乃至国际首个险种——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在北京诞生,标志着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进入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了知识产权保险,但目前未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因此为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在农业领域的生成,黑龙江省应首先实行政策性农业知识产权保险,对农业知识产权人收取较低保费,若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机构发生亏损,公共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农业知识产权托管方面,虽然从2011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32个城市59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但基本上不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人,因此黑龙江省可先选取农业知识产权重点发展领域中的重点企业进行托管试点,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农业知识产权人解决在制定战略、申请、使用、投融资和维权等方面的困境,还可以使中介机构拓展业务,提升能力。
2.5 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培养创新型人才、尤其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主要配套工程和重要实践路径。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最优化模式,知识产权运作正是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的最重要资源。未来世界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未来世界的知识产权竞争,主要在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黑龙江省应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库,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化管理水平。一是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检索、评估、投资、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申报,加快农业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培养,尤其是农业专利代理人,鼓励具有农学知识背景的人才报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扩大农业知识产权代理队伍。二是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农林高等学校的农林本科专业开设农业知识产权课程,在培养农业推广硕士时将农业知识产权设为必修课;另一方面,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黑龙江)基地,聘请农业知识产权专家开展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农业知识产权专项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培养更多各类农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同时,还要选拔农业科研骨干“走出去”到外地学习先进经验。
2.6 健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
执行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黑龙江省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执法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黑龙江省农委、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多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对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农业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此外,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建立多层次高水平的司法体系。目前,黑龙江省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但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精通相关专业技术,因此黑龙江省还应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创新审判体制,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或单独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聘请不同农业领域的科技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以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司法的统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崇实.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