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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风险管控措施

2014-10-17李艳杰

企业导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影子商业银行

李艳杰

摘 要:近几年,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密而广的联系,日益突出,存在的风险交叉传递,对商业银行体系稳定性形成威胁,有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探讨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风险管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管控

一、“影子银行”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定义: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机构;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在我国,虽然银监会发布的《2012年年报》,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但是,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可见,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如信托、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属于影子银行。

鉴于我国正处于宏观经济形势复杂时期,民间借贷、地方政府债务等潜在风险不断暴露,信托和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出现问题和纠纷。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及其衍生产品,尤其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规避监管体制,蕴涵多重风险加大,与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和产品一样,具有FSB所认可的“影子银行”的含义,被称为我国影子银行的主力军。

二、“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 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对商业银行总体影响加大,规模增长迅速。在我国,从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来看,商业银行中的“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含有理财产品、信托、委托贷款、承兑汇票等。

据银监会及有关官方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理财产品余额11万亿元,信托资产规模10.9万亿元,委托贷款余额8.2万亿元,承兑汇票余额9万亿元,“影子银行”资产合计39.1万亿元,占当年银行体系151.4万亿元资产规模的25.8%,较2012年26.8万亿元增长12.3万亿元,增长率高达45.8%。

考虑到,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仅起到中介的作用,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的影响几乎零;考虑到承兑票据业务中的保证金因素,我们对信托、理财、券商资管及票据四项业务的主要投向、业务间联系、重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出这四项业务对商业银行呆坏账影响的资产规模约在20万亿元左右,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3.2%。如果采用“影子银行资产转化为正规银行表内资产计算呆坏账”的方法,那么,由影子银行业务造成的呆坏账大约在0.2万亿元左右,而目前中国正规商业银行体系的呆坏账大约在1.3万亿元左右,占比约15.3%,因此,目前“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总体冲击仍在可控范围。

(二)“影子银行”业务特点诱发资金流动性风险,违约性风险增加。我国银行业里“影子银行”业务中的类负债业务多为短期,而类资产业务多为中长期,这种类资产和类负债期限错配现象,决定了影子商业银行流动性链条的脆弱性,一旦融资主体、信用中介或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是断裂,势必冲击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的稳定性。但是目前许多资产担保的理财产品,并无明确的资产作为担保,而是以资产池为标的,这样资产池现金流入与利息支付时点并不匹配,一旦资金池规模缩减导致融短贷长不能持续,商业银行有可能陷入兑付困难。

(三)影子银行从源头上分流商业银行传统客源和资金来

源,影响银行业传统收入。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对现阶段居民储蓄资金形成某种诱导,对传统存款储蓄客户的资金进行了一次提前分流,原因于影子银行的价格高于正规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利率水平,许多居民的储蓄逐渐地、有选择地通过理财、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小贷公司等流入影子银行体系,这就从源头上分流了银行业传统的资金来源。

(四)销售影子银行产品,增加销售业务人员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受影子银行业务低费用、高收入影响,许多商业银行营销人员在信息不对称、产品不熟悉的情况下,积极营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势必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

现今,对影子银行形成冲击的道德风险多数体现在民间金融,受自身制度和财务管理的不完善以及民间金融过度趋利带来的高利贷性质,加之借贷主体的诚信道德的丧失,民间借贷危机一度成为了威胁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主要毒瘤。

在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更多来自于商业银行本身,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的同时,为了不会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反映信贷融资风险,违规调整银行结构化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间市场发行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将这些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进行信贷,达到分散或转移信用风险、规避监管的目的,已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的主要来源。

三、对影子银行风险管控措施

(一)监管部门要对银行进行适度的政策调整,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可以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及贷存比率两流动性指标约束,提高存款增长力,增强银行在兑付理财产品能力。

高位存款准备金率,能减少正规银行的信贷指标,导致实体企业无法从正规银行获得正常经营贷款,只有从高利息的民间高利贷、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委托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社会闲置资金,又从正规银行涌入这些”影子银行“。适当提高存贷款利率,实施利率市场化,让正规银行存贷款利率接近市场实际利率,将社会闲置资金引导回流到正规银行系统,增加银行资金的流动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监管,完善政策性风险防范措施。2010年8月,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设定了较高的风险系数。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又公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规模设置限制。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并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风险行为;规范按照代偿能力与业务发展向匹配的原则,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开展担保业务。可见,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政策已经开始逐渐健全和完善,未来工作的重心是监管部门督促落实和加强监管,执行部门认真落实和风险防范。

(三)规范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调整影子银行产品管理水平。由于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含有对投资者误导性的虚假信息,导致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都难以把握风险。

2012年银监会就理财产品销售的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未来一段时间,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及方式,特别要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例如,对理财产品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方式。

商业银行方面,一方面要调整银行理财产品利率市场化,这样能提升银行定价能力,也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但要规范发展,在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本身声誉;另一方面要提高理财业务管理水平,实现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 盛宏清:《掀开影子银行的面纱》,载《金融市场研究》,发表时间:2013-04-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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