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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2014-10-17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
关键词:大法刑事诉讼法指控

文◎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文◎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

无罪推定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这两项著名原则,确立于近代,现在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法治国家宪法所确定,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内涵的认识,两大法系的观点不尽相同。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仅为一项证据规则,用以分配证明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既包括证明责任分配意义上的内涵,也是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壁垒。但是,两大法系有一点是一致认可的,即受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认定犯罪的证明责任由代表国家的控方承担,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下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其重大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是现代国家司法程序法治文明的首要标志。第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第三,从方法论意义上讲,无罪推定原则开启了法治思维的典范。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历了曲折发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无罪推定的明确表述,其精神虽然在逐步展现和加强,但仍未真正到位,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继续保留原规定问题。第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证明标准问题。第四,“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问题。因此,应当修改刑诉法第12条规定,采取国际通行之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把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唯一结合适用;完善并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规则。

(摘自《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第1-8页。)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100088]

**北京科技大学讲师[100083]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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