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破解信访难题的对策
2014-10-17孟克那顺王浩然
文◎孟克那顺王浩然
新时期破解信访难题的对策
文◎孟克那顺*王浩然**
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众自身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信访诉求复杂多样,对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期望不断提高。为适应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工作的需要,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粗浅性的探讨破解信访难题之道。
一、法律层面上的破解之道
第一,《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了六种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诸如此类访倒行为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由刑法进行规制,进行刑罚处罚,这就要求《刑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非访罪”。
第二,对已进行过调查、公开听证、救助、信访人已息诉又借机上访的缠访行为和更多情形的“访倒”行为列入《信访条例》,进行规范和处罚。
二、制度层面上的破解之道
(一)完善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充分信任和依靠省级以下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中央机关应放宽终结信访案件的条件并简化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凡经调解已签订息诉协议的应及时终结案件,“必听证”、“必回访”也不必作为每个案件终结的必经程序,及时终结即可,终结决定效力视同终审判决效力,再以同样理由向任何部门上访均不再受理。
(二)确立司法终极制度
要充分维护终审判决的效力,没有充分确凿理由不要轻言再审,即使再审也宜以两次为限。绝不能为了迎合上访人的心理而无休止地再审或发还重审,这样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国家尊严、法律尊严的严重损害。
(三)严禁越级上访
对没有逐级上访证明的应不予做信访受理和登记,也不必进行通报,促使信访人逐级有序上访。
(四)规范其他相关程序
规范对控告的办理程序,对违法犯罪及时进行查处和答复,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建立对非访、无理缠访、访倒等行为事实的证据固定、确认机制,以便于治安和刑事查处与惩罚。对应该进入诉讼程序的信访行为不予做信访受理,强制纳入诉讼程序。在各机关内部的考核内容及纪律处分规定都应对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取消政法委和联席办对下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访工作的考评,避免重复工作。
三、源头治理层面上的破解之道
第一,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完善其调解功能,认真落实处访责任,提高乡、村两级基层政权化解信访的能力和吸附信访人的作用。
第二,加大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包案领导、包案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以及根据包案人并不一定是原办案人的实际情况确立必要的信访处置奖励制度,切实提高信访处置责任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加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和信访意识,从根本上切实提高预防信访和处置信访的能力。尤其公、检、法机关要切实搞好案件办理风险评估,做好法律文书说理,提高办案质量,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第四,引入社会救济机制,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对需要救助的信访人进行救助,除属于国家赔偿的以外,尽可能的进行社会救助,避免因进行国家救助反而成为信访人认为国家有过错,司法机关办错案件的口实。
四、工作方法上的破解之道
第一,充分重视初访。在工作方法上讲究耐心听取、及时分流、落实责任、尽快办理、及时答复,以诚心换真心、以效率换理解、以公心换尊重。落实和提升各地行之有效的“五步链”、“四定一包”、“四位一体”、“变上访为下访”等好的工作方法。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纵横互联的,各级信访机关部门都能实时查询和报警的网络。同一信访人,同一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及时预警不再接访。正在按程序办理中的做好解释和引导.不要不负责任地把党和国家的亲民政策变成对无理重复访、缠访、闹访、洋访、倒访等行为的娇惯和纵容。建立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多处、多级上访案件的各信访机关(部门)访情互通机制。使各信访处置机关(部门)及时全面了解信访处置情况,形成合力,做好处置。
第三,引入心理咨询机制,让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或吸收有专业知识的心理咨询人员参与接访,进行心理引导和劝解将会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第四,加强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对因办案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信访的行为及时进行纪律和法律惩处以维护办案机关队伍的纯洁和廉洁高效,坚决剔除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导致信访多发的政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753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7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