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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2014-10-17杨剑川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书文书

杨剑川

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建设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需要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统一平台。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时代要求,提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业务、队伍、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2009年着手开发检察机关统一应用软件,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原则,集中研发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2013年11月,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搭建了更高层次的平台。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构建并应用的成效

(一)统一规划,顶层设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全局,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作出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统一规划,顶层设计,实现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由自发分散到集中统一的关键性转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研发机构和专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研发出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软件,加强统筹,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推动检察机关内部各信息系统的融合贯通。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方式的一项革命,更是“科技强检”的重大举措。

(二)统一标准,规范操作

系统结构设计合理,标准统一,权限设计清晰,文书齐全规范,及时对接合并,期限和评估预警、电子鉴章、信息共享、超期预警功能、办案流程制约、规范和管理,侦查指挥中心与网络技术相结合。便于检察人员规范操作。

(三)统一要求,全线贯通

根据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全国检察机关“一盘棋”的思想考虑,上下一体,从2013年11月起,全线贯通,统一应用,规范操作。所有履行检察业务办理、审批、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都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做到全面使用,案件的各个环节都要网上操作,在网上全流程运行,做到全程使用,各类案件信息都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录入,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用性,做到规范使用。

(四)统一管理,确保安全

各级检察院都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各类规范,实现信息化与执法规范化的深度融合。

(五)统一改进,逐步完善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刚研发出来的规范检察执法办案的软件,只有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及时总结、分析、研究解决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增强软件在检察业务工作和执法办案中的适应性和易用性。

信息化实现了检察业务网络化,凸现办案的快捷高效。检察业务的网络化,避免了以前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了本院各部门间、部门内、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数据的连通、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响应过慢

案件流程操作不太稳定,而且系统反应迟钝。有的案件通过网上办理的时间甚至比原本手工办理的时间还要多上一倍。如办理院印申请与打印过程,虽然电子印章工作已经完成并且提交给系统后台,但印章打印栏目下无法及时获取已用过印的文书,这导致在办案效果上耽误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

(二)文书设计有待完善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所有文书都是基于Word软件进行操作,800余种文书模板固定并集成在系统后台标准库中。系统中的文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发的文书不尽一致。

1.《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审查人不能电子签名。

2.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系统默认不盖章,应该盖院章。

3.反贪部门系统内《申请指定管辖案件意见书》,该文书系下级院向上级院报送申请指定案件管辖,应加盖下级院院章(在未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前,案件程序中该文书均加盖院章由下级院报送到上级院),现在用印文书中无此文书,应加盖院章;《立案备案登记表》需加盖反贪局印章,用印打印中无此文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10下发新版法律文书增加了《传唤证》,明确为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同时将以前使用的《传唤通知书》改为针对其家属通知时适用。但应用系统中仅设置了《传唤证》,应当设置《传唤通知书》;《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边控事项的通知》要求,《边控对象通知书》应为制式表格予以填发,但应用系统中没有制式表格,仅有标题;《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明确的文书,应用系统中虽有协助冻结金融财产的通知文书,但无解除的文书;《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为《解除、冻结存款》明显不符要求;《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询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文书与软件格式板表述不一致。

(三)具体运行中的不足

1.外来文书登记时会重新生成相同的案件受理号,在进行案件查询时能看到同一个案子很多条信息,既不方便又影响工作。

2.没有卷宗可以领取和送卷,但领卷一栏和送卷栏内也会生成案件。

3.涉案财物出库时,承办人将《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发送给赃物、赃款管理员后,管理员接收文书后无法填写意见,现只能由承办人代为填写意见。

4.一审公诉共同犯罪案件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系统的要求要分案填入,但是若此案不适合分案,只能另案处理,那么,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一个案件里,未成年人又不符合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规定。

5.一案多人多次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同步录音录像是按案件进行归档,一案经常是多人多次同步录音录像,而录出后的报表数据是一次同步录音录像就生成一张案卡,多次同步录音录像就生成多张案卡。同步录音录像业务的受案时间是自侦部门首次提请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案件归档要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才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期间包括不同月份的多次录音录像。但目前导出的报表数据却是将受案后的不同月份的多次同步录音录像全部归在首次同步录音录像的月份中。

6.检察机关退查的案件不能在系统进行预警,案管部门无法通过系统预警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示。

7.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情况报表不能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入。

8.侦监部门办理附条件逮捕案件,按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必须检察长批准,但审查逮捕意见书只能设置一种审批权限,若设成分管院领导审批,承办人直接操作,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入卷,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议承办人在是否附条件逮捕后自动将审批逮捕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提高成检察长。侦监部门立案监督案件《通知立案》,送案后,反贪部门不能提案。

9.进一步审查进入任何一个节点则无法再后退,比如提请抗诉的案件也可能有针对诉讼过程中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如进入提请抗诉节点,提出检察建议无法进入系统,另外用纸质文书向法院提出。

10.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与代理”中同意辩护人阅卷的权限应设在案管部门,而不应设在公诉部门,只有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才需要公诉部门同意。

11.出庭通知书等外来文书只能提一审案件,不能进行二审案件登记。

(四)对案件相对集中管理认识不够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案件的管理基本上是业务部门自我管理和案件分割的模式。案件管理改革将办案与管理不分变为二者适当分离,由分散管理变为相对集中管理,由粗放式管理变为集约式,精细化管理,由偏重结果到过程与结果并重,但传统的执法办案模式造成执法办案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办案模式不太适应,对案件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五)案管部门工作人员力量单薄

案管部门是顺应检察工作发展应运而生的新部门,各级检察院都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只能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案件管理则是一项创新工作,而统一系统技术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十分强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因此,对案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非常高,在人员不足,技术、素质要求高的情况下,各级检察院应高度重视。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与拓展

(一)建立良好的领导管理机制

要始终将信息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级院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学习信息技术,改变工作模式,明确应用责任,逐步推广信息化的应用。同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各级检察院,充分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公、办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办公、办案流程,形成一个规范办案流程的信息处理监控系统。

(二)建立案件统一管理机制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规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各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效果。2013年,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大变革和重大举措,各级检察院要与时俱进,增强案件统一管理的意识,建立案件统一管理机制,扭转各业务部门传统的执法办案模式,做到为民执法更公平、更公正。

(三)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

统一系统上线后,所有案件通过统一系统完成网上受案、网上办理、网上制作文书、网上盖章、网上打印、网上移送,给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带来了新的工作模式,也带来了新的工作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有了制度的指导和约束,才能使统一系统运行和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

(四)建立学习培训机制

各级院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检察人员信息化办公、办案水平,及时建立学习与考评相结合的机制,督促检察人员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激发检察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热情,使得信息化办案成为日常工作习惯。检察技术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技术支持和程序规范流转。统一系统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要求,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刚起步的事业,只有在不断的学习、培训中找准定位点,才能使得案管工作规范化、统一化。

(五)建立并夯实基础网络和信息化应用系统平台

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和任务,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客观要求。信息化建设与业务、队伍建设的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能够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业务流程再造、引领和促进执法观念、执法方式、管理机制、工作模式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深刻变化,推动实现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因此,建设并夯实基础网络和信息化应用系统平台至关重要。一是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中心建设。特别是检察专线网、视频会议、电话以及信息系统中保密子系统的建设。二是要加强互联网门户网络建设,建立检务信息公开,建立网上信访系统,全面推进视频接访。三是建立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把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四是建立数据中心,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加强信息采集、管理中心、远程办案监控系统建设;五是加强检察长决策支持综合指挥中心的建设;六是加强政工管理系统建设;七是加强与执法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横向信息共享机制;八是全天候、全覆盖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六)建立素质、技术过硬的队伍建设机制

法律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通过各部门和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体现出来的。因此,必须建立素质过硬、技术过硬的检察队伍,持续提升综合素养,提升学习能力,才能真正体现立检为公、为民执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熟悉业务,而且要对案件进行管理和流程监控,就必须掌握一定统一系统的技术知识,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

(七)建立信息安全保密机制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涉密系统,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全国各级检察院之间互联互通,必须实行严格、准确的权限管理措施,基本要求是:信息共享与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相统一,权限的设置与岗位设置相匹配,因此要确保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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