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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民营企业老板的“坎坷遭遇”

2014-10-14莫鸿鲲

中国经济信息 2014年19期
关键词:丁磊阳朔王杰

莫鸿鲲

他当初满怀热情来到桂林市阳朔县搞投资,希望在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添砖加瓦,然而,差不多十年了,他在这里不仅一事无成,还损失资金一亿多元,且官司缠身,至今身心疲惫。

多年来,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高集团”)、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沛农感到十分苦恼:他当初满怀热情来到桂林市阳朔县搞投资,希望在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添砖加瓦,然而,差不多十年了,他在这里不仅一事无成,还损失资金一亿多元,且官司缠身,至今身心疲惫。特别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更是让他感到心灰意冷。

“几经折腾”,股权转让未成功

由于生意上的需要,梁沛农早就有意将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一处房产转让出去。因此,2011年11月30日,梁沛农代表广西可高集团与家住广西南宁的私营老板丁磊签定了《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广西可高集团将其所持的一尺水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2.38亿元转让给丁磊。

合同约定这笔款分几步支付,当丁磊支付第二笔款后,广西可高集团将公司将25%的股权转让给丁磊,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为一尺水公司的房产)房产证获得后30个工作日内,丁磊将剩余价款1.88亿元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广西可高集团确认收到款项后,即刻办理剩余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丁磊指定人名下;如丁磊不能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房产证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广西可高集团可解除合同……

“由于丁磊不能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经协商同意后双方变更原合同的约定,即广西可高集团暂不向丁磊转让部分股权,但先任命其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利于其对外融资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梁沛农这样告诉记者。

2012年3月2日,广西可高集团与丁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丁磊持98%的股权)自愿将位于百色市的两栋商住楼整体销售给陈俊华女士和陈俊煌先生并签订购房合同和开具收款票据,此后该房屋不得再进行任何销售行为,此条件成就后,一尺水公司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过户到丁磊名下;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房产证获得后30个工作日内,丁磊将一尺水公司股权转让剩余价款1.88亿元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同时,陈俊华女士和陈俊煌先生将百色市的这两栋商住楼的购房合同及票据交换丁磊。

2012年3月,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梁沛农变更为丁磊。

2012年10月31日,广西可高集团、丁磊、恒升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丁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5500万元,现就剩余款项的支付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恒升公司同意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方同意,广西可高集团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金后,才将一尺水公司股权转让给丁磊。

“但此后丁磊仍不按合同约定向广西可高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梁沛农说。

为此,2013年6月8日,广西可高集团向丁磊发出工作函,该函称,由于丁磊未切实履行其承诺及双方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丁磊仍有1.78亿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故针对丁磊拖延付款的行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解除丁磊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撤销丁磊用一尺水公司资产融资的授权。

该工作函还称,丁磊是否使用一尺水公司名义进行融资,是否获得贷款,广西可高集团从不知情;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开展的各项业务包括向个人、公司的融资行为由丁磊个人承担相关后果。在此工作函上,记者看到有“原件收到,丁磊,2013.6.9”的字样。

“就这样前后折腾了近两年,股权转让最终没实现,因此只好打消转让一尺水公司股权的念头。”梁沛农这么说。为此,2013年7月,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重新变更为梁沛农。

“天降横祸”,莫名负债一亿元

然而,令梁沛农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13年9月,一尺水公司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梁沛农看了后吓出一身冷汗!这份裁定书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峰区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下发,其内容为:原告王杰与被告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汇荣公司、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故查封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国有土地,查封财产的限额以1.3亿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

“我从来没有用一尺水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王杰借过款,但却突然被法院查封财产,真是天降横祸啊!”梁沛农这样告诉记者。后来他才得知,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丁磊已经用一尺水公司作抵押向王某借了达1亿元的款,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还款了。

原来,2012年7月31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和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磊)与王杰、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荣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向王杰借款7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广西维尼龙公司股东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并指定王杰将借款汇入丁磊、红树林公司中任何一账号均认可;汇荣公司同意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同意以其阳朔县一尺水公司名下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可高国际大酒店的房产作为担保方汇荣公司的反担保抵押物。同日,一尺水公司与汇荣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2012年8月1日,丁磊作为一尺水公司的代表与汇荣公司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财产(即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房产)抵押给汇荣公司,为汇荣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日,双方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于当日获得批准。

2012年8月29日,丁磊又代表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与王杰、汇荣公司、陈卫国签定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指定将借款汇入丁磊、红树林公司、广西南宁旺永公商贸公司、陈卫国中任何一账号均认为履行了支付义务;汇荣公司同意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卫国愿意对此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诉讼清偿费用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丁磊是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按期还款,且愿意以阳朔县一尺水公司名下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可高国际大酒店的房产作为担保方汇荣公司、陈卫国的反担保抵押物(抵押物余值部分)。同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与汇荣公司签定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汇荣公司同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与汇荣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财产(即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房产)抵押给汇荣公司,为汇荣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2012年8月31日,双方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于当日获得批准。

当梁沛农了解到此中详情后,立即感到大事不妙。

“丁磊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必须转入其个人或红树林公司等帐户,而不是一尺水公司的账户,并且约定借款的用途是用于红树林公司收购维尼纶公司的股权。在这样一个借款合同中,作为主要借款人的一尺水公司与借款用途和收款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明显就是一个代人借款或是名为借款人实为抵押担保人的身份,同时丁磊只是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公司的股东,对于这种情况,任何一个金融公司都会认真审查相关的材料,甚至对一尺水公司的股东发函征询,而不是听任丁磊的描述就分两次借给其资金1亿元。这一点这为何没有引起王杰和汇荣公司的注意呢?”看完这几份合同后,梁沛农感到不解,“事实上,一尺水公司并没有收到王杰的任何资金。”

用假公章办抵押登记手续,同一房地产先抵押房屋再抵押土地?

“但让我感到更为吃惊的是,在办理借款手续时,他们所盖的一尺水公司的公章竟然是假的。”梁沛农这么说。

事发后,梁沛农赶紧让人去阳朔县房产管理所查询情况,在房产管理所提取到的房屋抵押材料里,梁沛农发现,丁磊申请借款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一系列材料上所盖的一尺水公司的公章有问题,这些所盖的公章与一尺水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因此梁沛农怀疑这是私刻的假公章。

对此,一尺水公司提供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作为样本,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一尺水公司与王杰、汇荣公司等签订的《借款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文书上所盖的公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文书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是,这些文件内所盖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文件内同名同编号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留。

“也就是说,丁磊是在利用假公章制作文书将一尺水公司的房产拿去进行抵押借款,并在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梁沛农这么说。据此,他认为一尺水公司在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无效,应予撤销,并于2014年3月31日由一尺水公司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尽快撤销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而直到 2013年8月,一尺水公司被起诉后,我才知道丁磊又以类似方法在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一尺水公司在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土地抵押登记,即同一个房地产,他们先将房屋进行抵押,而后又把土地用来抵押。”梁沛农说。

梁沛农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先被抵押,土地就不应被抵押,《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先抵押了房屋,土地自然也就抵押了。”

县房管所、国土局:撤销抵押登记要按法律程序办

对于一尺水公司提出的申请,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回复是:撤销该手续并不那么容易,这需要公安部门作出鉴定结论证明这些所盖的公章是私刻的或假的,然后经过其他各方面的程序才能最终作出决定。

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经办此次抵押登记手续的梁绍峰副所长称,房管所在处理此事时都是按正规流程操作,当时是丁磊作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带材料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他审查材料后没有发现问题,因此审核通过了该项抵押登记。而申请材料中所盖的公章是真是假,他们仅通过肉眼也很难辨别。

梁副所长说,当初他收到一尺水公司提出撤销抵押登记的申请时就建议一尺水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司法机关鉴定后作出结论,认定申请材料中的公章系伪造,房管所会专门开会讨论是否作出撤销抵押登记的决定。

梁副所长称,一旦撤销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加上此事涉及的金额较大,所以必须慎重处理,一定要查清楚是否私刻公章,债权人对此是否知情,查清责任方是谁,才好进行下一个步骤。

对于先抵押房屋,再抵押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记者近日前往阳朔县国土局进行了采访。

该局局长蒋苗地告诉记者,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丁磊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土地抵押登记,那么其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蒋局长还说,对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国土部门的原则是依申请登记,当事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不管建筑情况怎么样,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土部门就应当受理土抵押地登记申请。当时丁磊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国土局依法为他办理了登记手续。

蒋苗地建议,相关人应当采取诉讼方式,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然后国土部门才会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的结果作出撤销与不撤销抵押登记的决定。

对于公章真伪性的识别问题,该局党组成员陈发祥称,国土部门是无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公章真伪性作出辨别的。

当事人的质疑

由于未能得到还款,王杰将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汇荣公司、丁磊告上法庭,秀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9月9日查封了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国有土地。

而对于秀峰区法院的司法行为,梁沛农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秀峰区法院对本案根本没有管辖权。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2014年1月3日,秀峰区法院以“本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达一亿元以上,在桂林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将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梁沛农还质疑:针对原告王某2013年9月6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秀峰区法院查封一尺水公司的土地后,王杰是否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又以什么形式提供?这种作为当事人本应有充分权利知情的事实,他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却无法知道。一尺水公司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达三亿多元,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一亿多元,法院是否存在超限额查封和不对等查封问题?

针对这些质疑,记者近日分别前往秀峰区法院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采访,然而均未采访成功。

在秀峰区法院,该院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此案已移交桂林中院审理,他们需取得桂林中院政治部宣传科的同意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桂林中院,记者被告知相关办案法官以及政治部宣传科的负责人正在休假,无法安排采访事宜。而后,记者又以短信的形式向该院一位主要负责人联系,希望采访此事,但均未得到回复。

而早在2013年11月,一尺水公司就将丁磊、王杰、汇荣公司、陈卫国等诉诸法庭,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南宁市中院受理,要求认定抵押登记、查封、担保及反担保相关协议等无效,并向丁磊追索一亿多元的损失赔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已查封了丁磊持有的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但始终没见丁磊及其代理人的出现。自从2013年11月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至今,近一年时间了,法院未能开庭。

“同一性质的两个案件,分别在南宁、桂林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届时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那么阳朔县房管所和阳朔县国土局是该撤销还是不撤销一尺水公司的抵押登记呢?”梁沛农有些疑惑的告诉记者。

那么,丁磊本人对这一系列事件有何看法?连日来,记者多方联系并试图采访他,却最终未能采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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