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新探 (下篇)
2014-10-11王海明
○王海明
(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漳州363000;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71)
四 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理论
马克思的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理论——亦即所谓“价值转形”理论——果真解决了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矛盾吗?围绕这个问题,自1894年《资本论》第三卷问世,经济学家们争论了百年有余,至今未已。那么,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究竟是怎样的?该理论究竟如何解决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矛盾?虽然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博大精深,涵盖《资本论》第三卷第八、九、十三章,但其基本思想和结论,确如刘益和吴易风等学者所言,可以概况如下表:[17]173[18]121-132
(1)(2)(3)(4)(5)(6)(7)资本 剩余价值率m/v剩余价值产品价值(1)+(3)平均利润生产价格(1)+(5)生产价格对价值的偏离 (6)-(4)Ⅰ.60c+40 v 100% 40m 140 22m 122 -18Ⅱ.70c+30v 100% 30m 130 22m 122 -8Ⅲ.80c+20v 100% 20m 120 22m 122 +2Ⅳ.85c+15v 100% 15m 115 22m 122 +7Ⅴ.95c+5v 100% 5m 105 22m 122 +17合计78c+22v 100% 22m 122 22m 122 0 390c+110v 100% 110m 610 110m 610 0平均
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说,虽然产品都是按照生产价格 (122)而非价值 (140、130、120、115、105)出售,二者数额并不相等;但是,生产价格高于 (+2+7+17=26)和低于 (-18-8=-26)价值的数量会互相抵消 (+26-26=0),从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总和 (610)与其价值总和 (610)必然相等,利润总和 (110m)与剩余价值总和 (110m)必然相等:“总起来说,这些商品比价值高2+7+17=26出售,又比价值低8+18=26出售,所以,价格的偏离,由于剩余价值的均衡分配,或者说,由于每100预付资本有平均利润22分别加入I-V的各种商品的成本价格,而互相抵消。一部分商品出售时比自己的价值高多少,另一部分商品出售时就比自己的价值低多少。”[13]176“因此,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总和。”[13]193这就是说,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虽然就个别部门来说,产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并不相等,因而产品都是按照生产价格而非价值出售,似乎否定了“产品劳动价值论;但是,就社会总产品来说,产品的总生产价格与其总价值必然相等,因而产品都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售,也就是按照价值出售,说到底,也就是按照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出售:劳动仍然是创造和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这就是马克思的以“两个等式”为核心价值转形理论,这就是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对于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矛盾的解决。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能成立吗?该理论解决了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矛盾吗?1906年,亦即《资本论》第三卷问世后第12年,俄裔法国统计学家鲍特凯维兹发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价值计算与价格计算》论文,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的计算存在着重大缺陷:产出用价格计算而投入却用价值计算。尔后百年,经济学家们沿袭鲍特凯维兹的思路,竞相建立成本生产价格化的计算模型,如“温特尼茨模型”、“米克模型”和“塞顿模型”等等。他们的结论或者是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完全不正确;或者只是在有限的条件下正确。晏志杰教授说:“西方经济学界,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在马克思身后围绕他提出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展开了持续一个多世纪的论战,至今似未有穷期。但是人们已经达成的一个共识是,两个等式难以同时成立,假定了其中之一,另外一个势必不能得到同时满足,反之亦然。”[15]86
确实,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根本不能成立。但究其原因,并不在于产出用价格计算而投入却用价值计算。因为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前提条件是自由竞争;而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如前所述,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必然相等。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不能成立的真正原因乃在于:该理论的商品价格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计算 (商品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而商品价值却不按平均利润率规律计算 (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在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中,商品价格都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来计算,结果五种生产部门虽然投入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但等量资本势必获得等量利润,因而五种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 (100)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都是122。可是,商品价值却不是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来计算,结果五种生产部门投入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利润率不同,因而等量资本 (100)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相等,分别是140、130、120、115和105。
正是根据这样的计算,马克思才得出结论说,虽然个别部门的产品都是按照生产价格(122)而非价值 (140、130、120、115、105)出售,似乎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但是,生产价格高于 (+2+7+17=26)和低于 (-18-8=-26)产品价值的数量会互相抵消 (+26-26=0),从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总和 (610)与其价值总和 (610)必然相等,因而产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售,也就是按照价值出售,说到底,也就是按照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出售:劳动仍然是创造和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可见,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解决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矛盾,完全基于商品价格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计算 (商品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而商品价值却不按平均利润率规律计算 (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
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诚然,马克思说得不错,平均利润率规律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相等的商品价格来实现:“竞争之所以能够影响利润率,只是因为它影响商品的价格。竞争只能使同一个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并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13]979这就是说,平均利润率规律直接作用于商品价格: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势必相等,从而等量资本势必获得等量利润。这就是平均利润率规律。但是,平均利润率规律决非仅仅作用于产品价格而不作用于产品价值。恰恰相反,它之所以作用于价格,从而造成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完全是因为它作用于价值,造成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等:价格相等不过是价值相等的表现罢了。
诚然,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的部门的商品的利润率较低,却获得平均利润,因而其价格似乎高于其价值;反之,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的部门的商品的利润率较高,却获得平均利润,因而其价格似乎低于其价值:价格与价值似乎不相等。因此,平均利润率规律似乎仅仅作用于价格,从而仅仅导致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其实不然,因为商品价值的大小决定于商品边际效用的大小;而商品边际效用的大小无疑与供求关系有关:与需求成正比而与供给成反比。这样一来,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的部门的商品的利润率虽然较低,但商品供不应求,因而边际效用较大,价值便较大;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的部门的商品的利润率虽然较高,但商品供过于求,因而边际效用较小,价值便较小。自由竞争必使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一直持续到: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边际效用或价值相等,进而表现为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从而导致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就是平均利润率规律之真谛。
因此,平均利润率规律的表象,是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亦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而其实质则在于: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等。托伦斯早就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径直将平均利润率规律归结为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等:“只要两笔资本相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是相等,不管它们所推动的、或者说它们的产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量如何不同。如果两笔资本不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不等,虽然花费在它们的产品上的劳动量完全相同。”[15]79不过,究竟言之,将平均利润率规律归结为“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等”,还是归结为“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原本是一回事。因为平均利润率规律原本就蕴涵着:价格与价值必然相等。
原来,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前提条件是自由竞争;而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等价交换具有必然性:价格与价值必然相等。因为如前所述,所谓等价交换,就是用来充当价格的商品与它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量相等:等价交换就是等量价值的商品相交换,就是相交换的商品的价值量相等,就是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说到底,就是商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厂商为了利润最大化,势必将产量确定在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产量水平上:“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的供给法则是:当企业将其产量定在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水平上,就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19]141这就是说,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商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亦即等价交换——具有必然性,因而属于规律范畴,可以称之为等价交换规律:等价交换或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是自由竞争的价格规律。反之,垄断条件下的商品价格势必远远高于边际成本:“垄断的最大祸害并不是它榨取垄断利润,而是它规定的垄断价格远远高于社会按照边际成本所决定的价格。”[20]192-193这就是说,垄断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亦即不等价交换——具有必然性,因而也同样属于规律范畴,可以称之为不等价交换规律:不等价交换是垄断价格规律。
可见,平均利润率规律原本就蕴涵着价格与价值必然相等。因此,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势必相等,就已经意味着: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势必相等。所以,平均利润率规律不仅作用于商品价格,而且原本同样作用于商品价值。在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下,商品价值=成本价值+平均利润;商品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因此,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的计算方法——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是错误的。如果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商品价值与商品价格一样,都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计算,那么,不但五种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 (100)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相等,都是122(成本价格100+平均利润22);而且,五种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100)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等,都是122(成本价值100+平均利润22)。
这样一来,在马克思所列举的五种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生产中,虽然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并不相等,但它们所耗费的资本完全相等,它们的价值完全相等。这显然至少意味着,五种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生产它们所耗费的劳动,因而劳动决非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劳动价值论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平均利润率规律乃是一切劳动价值论——不论是李嘉图的普遍劳动价值论还是马克思的实在论的劳动价值论——的克星:承认平均利润率规律就意味着否定劳动价值论。这就是为什么斯密会从劳动价值论走向收入价值论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坚持普遍劳动价值论的李嘉图学说必定破产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矛盾的缘故。
究竟言之,平均利润率规律不但就蕴涵着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必然相等,而且蕴涵着成本价值与商品价值必然相等:成本价值与产品价值相等,从而成本价值、成本价格、产品价值和产品价格四者相等,乃是“一条扎根于经济文献且被普通经验所证实的规律”[21]223,亦即“成本规律”或“成本定律”。对于这一规律,我们已有详论。我们已阐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否定这一成本定律。因为马克思本人说得很清楚,他所谓“成本价格”,并不是“商品的实际成本价格”,而是指“对资本家来说的成本价格”,是商品使资本家耗费的东西,亦即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成本定律——成本价值和成本价格以及产品价值和产品价格四者相等——进一步显示了马克思价值转化理论的谬误,从而进一步表明: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片面的谬论,而斯密的收入价值论是真理。因为产品成本无疑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因而工资、利润和地租便是创造商品价格和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或实体,说到底,劳动、资本和土地便是创造商品价格和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或实体。
五 价值反论和剥削现象: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根源与阶级根源
劳动、资本和土地等自然物质是创造价值的三个源泉。资本不过是劳动与土地等自然物质的产物或结合物。因此,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说到底,就是土地和劳动:劳动与土地是创造价值的两个源泉。这原本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然而,为什么像富兰克林、休谟、赫起逊、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世界一流思想家竟然只承认劳动而否定自然界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为什么他们会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也没有任何经济学家否认——劳动与土地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马克思言之凿凿:“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上财富之母。”[5]20劳动价值论只是否认劳动与土地是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为什么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与土地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或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因为他们都承认所谓“价值反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或完全无关。
斯密如此重视这个价值反论,以致将其置于他对商品交换价值决定因素的探讨之首:“我现在来考察人们自然而然就能理解的商品交换法则。这些法则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我们将看到……使用价值极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或没有交换价值;反之,交换价值极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或没有使用价值。”[3]131斯密写下这一价值悖论,便立刻对商品交换价值决定因素进行探讨,结果得出了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劳动是价值唯一的普遍和正确的尺度,或者说,劳动是我们用以比较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各种商品的价值的唯一标准。”[3]140
如果说斯密只是在篇章的安排上显示了“价值反论”是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前提,那么,李嘉图则明确将“价值反论”作为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前提。因为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一章“论价值”的第一节“商品的价值或其所能交换的任何其他商品的量,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一开篇就引证斯密关于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的那段名言。[6]5紧接着这段引文,李嘉图写道:“所以,效用对于交换价值虽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具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从两个源泉得来的——一个是它们的稀少性,另一个是获得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6]5接着这段话,李嘉图说,交换价值只由稀少性决定的商品极少,这种商品不能由人类劳动增加,不受价值规律制约;绝大多数商品都是可由劳动增加和受价值规律制约的产品,只有这些劳动产品才是所谓的商品:“说到商品、商品交换价值和规定商品相对价格的规律时,我们总是指数量能够由人类劳动增加、生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竞争的商品。”[6]7最后,李嘉图得出结论说,劳动是创造和决定所谓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或其所能交换的任何其他商品的量,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除开不能由人类辛劳增加的东西以外,劳动确实是一切东西交换价值的基础。”[6]5-7
显然,李嘉图得出“劳动是创造和决定所谓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结论的理论前提,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斯密的价值反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马克思对于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或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的论证,则更加具有逻辑性,可以归结为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前提1: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是所有商品的共同东西。前提2: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是使用价值,因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结论: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或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首先,马克思说,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是所有商品的共同东西:“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同样要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东西的多量或少量。”[5]50接着,马克思说,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是使用价值:“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5]50-51最后,马克思得出结论说,某种物品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因而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或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在商品交换关系或商品的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某种共同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而使用价值或某种物品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5]15
劳动价值论大师——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著作表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前提或认识论根源可以归结为价值反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往往相反或完全无关。那么,从价值反论是否能推导出劳动价值论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劳动和土地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乃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和常识。由此出发,便能够从价值反论推导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是两个前提—— “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与“劳动和土地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的必然结论。
因为价值反论——亦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大小相反或完全无关——显然意味着:创造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体或源泉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创造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体或源泉完全相同,都是劳动与土地,那么,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大小便必定成正比例,而决不可能相反或无关。因此,劳动价值论既然承认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或无关,便必定否认创造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体或源泉完全相同。这样一来,他们承认劳动与土地等自然物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便意味着:劳动与土地等自然物质不可能是创造交换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那么,创造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什么?显然只能是劳动了: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或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和实体!这就是为什么像富兰克林、休谟、赫起逊、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世界一流思想家竟然只承认劳动而否定自然界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的缘故。
可见,劳动价值论是两个前提—— “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与“劳动和土地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的必然结论。劳动和土地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或实体,既然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和常识,那么,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的理论前提和认识论根源便可以归结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亦即所谓斯密的“价值反论”。因此,米克将劳动价值论否定土地是创造价值的源泉的理由和前提,归结为价值 (亦即交换价值)与财富 (亦即使用价值)的根本不同,亦即所谓“价值反论”:
只有弄清楚财富和价值的根本区别以后,才能澄清土地的作用问题。当然,人们在相当早的时期就知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它的交换价值是不同的。在斯密以前就已经有一些作家用过钻石与水的有名例证,而赫起逊以前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指出过商品的交换价值往往同它的效用没有多大关系。但是李嘉图一直强调的财富 (由土地和劳动两者共同创造的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与价值 (完全由劳动决定的)之间的区别,还要经过相当时期才能确切地表述出来,尽管早先有些经济学家讨论过这个区别,却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区别的意义。一旦土地不算作决定价值的一个因素,那么剩下来的问题就仅只是说明:劳动赋予商品的价值,不是通过对劳动的报酬,而是通过劳动本身的耗费。[4]42
因此,劳动价值论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价值反论能否成立?价值反论虽然根本不能成立,但自斯密提出,百年来几乎无人反对: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或无关似乎是个不争的事实和共识。这种谬见,直至100年后,才被边际效用论经济学家识破。这些经济学家,如戈森、门格尔、杰文斯、瓦尔拉斯、庞巴维克和维塞尔等,通过发现“边际效用递减定律”,科学地说明了使用价值乃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二者必定成正比例变化:所谓价值反论不过是一种令人困惑的假象罢了。
本来,不难看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所由以产生的原因、源泉和实体;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对于交换需要的效用罢了。因为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显然是因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原因、实体和物质承担者。但是,交换价值实体和源泉是使用价值,显然意味着,交换价值量的多少大小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二者必定成正比例变化。然而,斯密的价值反论却表明,事实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往往相反。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大小相反,无疑意味着:使用价值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否定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而仅仅承认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缘故。确实,使用价值是不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取决于二者是否成正比例变化:如果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二者必定成正比例变化;如果二者大小相反或完全无关,使用价值便决非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
边际效用递减定律表明,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是商品的最后单位增量的效用;商品的边际效用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因而单位商品使用价值便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因此,钻石交换价值大,决不是因其效用和使用价值小;恰恰相反,钻石交换价值大,只是因其数量小,因而边际效用大,从而使用价值大。水交换价值小,决不是因其效用大,而是因其数量多,因而边际效用小,从而使用价值小。水的增多达到人的需要的饱和点,水的边际效用就是零,因而单位水的使用价值就是零,从而水的交换价值也就是零。此时水的总效用最大,水的总使用价值最大,因而水的总交换价值最大。如果水的增多超过饱和点,单位的水就会因其违背、损害人的需要和欲望而具有负边际效用,具有负使用价值和负交换价值。这时,水的总效用、总使用价值和总交换价值就会随着水的增多而递减。如果水仍然持续不断增多,最终泛滥成灾,水的总效用、总使用价值和总交换价值就是负数了。
这样一来,边际效用递减定律便科学地说明了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必定成正比例变化,从而科学地阐释了为什么使用价值乃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于是,一方面,劳动和土地是使用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实体;另一方面,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合而言之,劳动和土地便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它们是使用价值的直接源泉和直接实体,是交换价值的间接源泉和间接实体,从而也就是商品一切价值的源泉和实体。这意味着:以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劳动价值论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李嘉图和马克思等劳动价值论思想家们误以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说到底,就是因为他们被价值反论所惑,误以为,使用价值往往与交换价值成反比,因而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这样一来,使用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劳动和土地——也就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实体了;否则,交换价值怎么能够与使用价值的大小相反呢?那么,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源泉、实体是什么?显然只有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确实,如果劳动是创造交换或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价值或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往往相反就可以理解了。因此,有关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之争论,说到底,乃在于价值反论能否成立:误以为价值反论能够成立,乃是劳动价值论最深刻的理论根源或认识论根源;只要价值反论不能成立,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大小成正比,从而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那么,劳动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便无疑是创造价值的两个源泉,劳动价值论便不能成立了。
诚然,即使价值反论不能成立,还会有思想家主张劳动价值论。富兰克林和赫起逊恐怕并不知价值反论为何物,却仍然主张劳动价值论。因为价值反论仅仅是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根源、理论根源;劳动价值论还有阶级根源:劳动价值论堪称解释人类社会剥削——特别是资本主义剥削——现象的最为简明直接、最令人信服和最有感染力量的学说。人类社会剥削现象——亦即一些人或阶级的劳动被另一些人或阶级无偿占有——正如伯恩斯坦所言,乃是众所周知的“一件经验的、可以根据经验证明的事实。”[22]94因此,揭露剥削的理论远比否定剥削的理论更令人信服。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比萨伊的生产要素论更令人信服的缘故。
萨伊的生产要素论令人难以置信:它掩盖剥削的本质和否定剥削的事实。因为他的生产要素论表明劳动、资本和土地是创造价值的三个源泉,表明这三个要素所有者因其要素所创造的价值而取得相应的报酬——工资、利息和地租——因而并不存在劳动的无偿占有或剥削。反之,劳动价值论则令人信服,它使人感到,它极其充分地说明了剥削现象,从而使剥削的本质暴露无遗。因为劳动价值论证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显然意味着:劳动的全部产品应该完全属于劳动者所有,不劳而获者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劳动,剥削了劳动者。因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剥削原本是劳动价值论的应有之义:“工人阶级是生产全部价值的唯一的阶级。因为价值只是劳动的另一种表现,是我们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用以表示包含在一定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一种表现。但是,这些由工人所生产的价值不属于工人,而是属于那些占有原料、机器、工具和预付资金,因而有可能去购买工人阶级的劳动力的所有者。所以,工人阶级从他们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中只取回一部分。”[23]329对于这个道理,庞巴维克亦曾有十分深刻的分析:
劳动是价值的原因和来源。既然如此,迟早一定有人会问:一切价值既然都是劳动创造的,劳动者为什么不能获得他们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呢?这个问题不论何时提出,根据这种价值理论,唯一的答案只能是,社会上有一个马蜂一般的资本家阶级,他们侵吞了另一阶级——工人阶级——独自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21]316
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的阶级根源,这就是为什么被剥削阶级及其思想家——特别是无产阶级及其思想家——相信劳动价值论的原因:“即使这种理论更差些,他们也会相信。”[21]319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根源和阶级根源虽然根本不同,却必将随着科学的边际效用论的胜利而一同断绝或消亡。因为,一方面,边际效用递减定律推翻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前提——价值反论——科学地说明了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必定成正比例变化。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之争论,如上所述,根本乃在于价值反论能否成立:误以为价值反论能够成立,乃是劳动价值论最深刻的理论根源或认识论根源;只要价值反论不能成立,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大小成正比,从而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那么,劳动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便无疑是创造价值的两个源泉,劳动价值论便不能成立了。
另一方面,科学的边际效用论表明,科学的或边际效用主义的生产要素论并没有否定剥削;相反地,唯有边际效用主义的生产要素论,才科学地揭露了剥削现象的本质。因为克拉克依据边际效用论提出的边际生产率分配理论,科学地解决了所谓“分配之谜”: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各自生产了多少产品?按照这一理论,劳动价值就是劳动的边际效用、劳动边际产品效用或劳动边际产品价值:单位劳动价值量=劳动边际产品价值量。从此出发,不难发现,资本主义剥削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结果。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使资本家 (劳动买方)有权成为支配和领导工人 (劳动卖方)的雇主,使工人成为被领导、被支配和必须服从的雇员。劳动的买方与卖方地位的不平等,势必导致对于劳动价格的决定作用的不平等:雇主或劳动买方必定是价格的决定者和控制者;而雇员或劳动卖方则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因此,资本主义或私有制的劳动市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竞争市场,而必然是买方垄断市场。资本主义剥削或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亦即工资低于劳动价值或劳动的边际产品的差额——显然是劳动市场买方垄断的必然结果,说到底,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
谬论支配人们的思想,是因为还没有真理。正燃素说和地球中心说支配人们的思想,是因为还没有氧然说和太阳中心说。劳动价值论支配人们的思想,是因为价值反论被当作真理和没有更好的解释剥削现象的理论。科学的边际效用论成功破解“价值反论”和科学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现象,断绝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根源和阶级根源,劳动价值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终结之时指日可待。这一点,可见于近年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劳动价值论的怀疑和批判。这里仅举一例,当代最具独立思考能力的经济学家晏智杰的杰作《劳动价值论新探·再序》最后一句话,曾这样总结他对劳动价值论的分析:“面对历史演变和当前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现实,这种理论的先天性缺陷和根本性局限已经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深化和扩大’该理论上做文章是没有出路的,应当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论或财富论。”[15]12但是,劳动价值论分明是那只火凤凰,她将在死亡的灰烬中得到重生: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商品价值论之真理,势必在行将到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取代生产要素论的价值源泉理论而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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