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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的“高温假”也应该有法律保障

2014-09-29董平

新晨 2013年9期
关键词:津贴民工高温

董平

7月以来,杭州持续出现罕见高温热浪天气,一轮短暂降雨后,天气再次回归晴热高温模式。极端高温条件下,部分企业推出的“带薪高温假”立刻引发各界关注。

在以往的年月,夏日炎炎,往往正是各条战线“冒酷暑、战高温”的时段,而人们也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可如今的“高温假”,就难免显得有点另类。的确,杭州西湖电子集团给广大员工放“高温假”,让他们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不仅体现出关爱民工生活、确保民工健康的人文关怀,更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各社会层面的整体贯彻和落实。“高温假”散发出浓厚人文气息,笔者愿其早日成为各地生产建设图景的一种流行版式。

然而高温假不应该是个别企业员工福利,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但是,这些文件大多数是指导性意见,既不具强制性,也无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规定难以切实执行。因此出现了部分企业将高温津贴束之高阁,或者干脆用毛巾、饮料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或者减少发放数额的现象。甚至有些工人,尤其是一些工地上的农民工,连高温津贴是何物都不清楚,更别提维护权益了。

谁最迫切希望法律能够正确地发挥作用,自然是广大普通劳动者,但事实上,中国的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普通劳动者很少向用人单位争取该有的权利。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保护自己。

总而言之,相比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个个通知和文件,我们更需要一个完善的高温预警机制,不仅仅是规定高温补贴的细则,还要制订刚性的奖惩机制,做好各种事故的处置预案,切实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尤其要关照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给他们一片遮挡烈日的“阴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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