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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向电商征税

2014-09-29周海霞

新晨 2013年7期
关键词:交易额实体店增值税

周海霞

两会期间曾被广泛争议的“电商征税”问题又有新进展。在6月4日召开的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

此前,关于电商征税即将启动的消息多次传出,商务部此次表态也被视为是官方的又一次明确表态。

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

姚坚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应当是由主管部门去研究,财政税收的管理部门会对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关部门正在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但是总的目标是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和规范。但他并未说明征税具体实施时间及税率等细节问题。

他还称,商务部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一直坚持在发展中规范,把促进发展放在第一位。他透露商务部目前也正在牵头制定《电子商务促进法》,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特别是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

商务部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同比增长67.5%。

国税总局专家:对电商征税调研十年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对电商征税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调研了,电商企业和个人商家的征税问题都在调研范围内。

“我们已经研究很长时间了。”靳东升说,“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大家有个误区就是电子商务不征税。实际上电商不是不交税,垂直型电商、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额都是要交税的,他们交的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只是在网络购物的C2C卖家,即个人对个人交易中没有税务登记是征不到税的。所以虽然网络交易额已经很大,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网络交易都不征税。”

靳东升称,对C2C征税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依法也应该缴税,如果按照个体工商户对待,个体工商户线下是有起征点的,一个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就不征税。

“征不征税由国务院决定,不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靳东升表示,按照法律,国务院有权决定是否对电商征税,征税主要是增值税,国务院对增值税条例有解释权,只要是国务院通过就是有效的。

靳东升说,对电子商务征税,国际上有两种态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主张不征税,但美国现在也开始征税了,因为电子商务对州税中的销售税冲击比较大;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征税,而且也确实在征税了。

向电商征税让你逛不起淘宝吗?

关于向电商征税,人们争论纷纷,有人认为,从表面上看,在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日常消费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并且对实体商店形成巨大冲击的情况下,即使从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讲,向电商征税似乎也有一定的理由。但是,税务部门必须想明白的一个问题是,电子商务为什么这几年在中国发展迅猛?平时,我们只看到了它不像实体店一样必须有实际的店堂,从而省下了一大笔实体店必须承受的包括房租、物业管理等在内的巨额的店堂成本开销,使它的商品价格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足够的吸引力,但我们忽视的是,网上销售的价格能够比实体店便宜,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省去了一笔税收,特别是那些以C2C的途径进行交易的卖家,更是因税收的不存在而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

想明白了这个道理后,一个可想而知的结果是,当向电商征税全面铺开以后,网上购物的交易成本随之增加,卖家就只能提高交易价格,这个价格当然必须由消费者支付。如果这个价格等同于或者接近于实体店的价格,那么,消费者就会转而选择在实体店购物,毕竟在购物时面对实际商品挑挑拣拣,是消费者更认可的一种购物方式。这样一来,现在看似生气勃勃的网上购物就不再具有任何优势了。

对电商依法征税关乎多重公平

关于我国要不要对电商征税的问题,进入21世纪后就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单行法规的明确规定,一切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都应征税。而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交易行为亦不例外。为何我国迟迟没有敲定“电商征税”事宜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还不具备征税的基础。2000年至2006年,我国电商交易额7年累计只有434.17亿元,与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的日渐普及,电商交易额迅猛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咋舌。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超过8万亿元,较2007年增长4倍,已占到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近四成。如果再不考虑对其征税,无疑是对传统零售企业的极大不公,国家也将为此流失巨额税收。

其实,对电商征税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已不是新鲜事。如英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而德国网上购物的价格也含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但图书的增值税仅为7%。再如,1998年,美国于克林顿执政期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税种。但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其中规定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对其通过互联网、产品目录、广播和电视广告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销售税,购物者生活在哪个州,就需向该州缴纳这项税费。目前该法案已被递交至众议院,如众议院投票通过,网购免税也将在美国终结。

既然我国“电商征税”已是大势所趋,现在就要着手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首先,税制设计要科学。为鼓励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其次,征管手段要创新。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动态,并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再次,协作配合要主动。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对国际间的网络交易,税务管辖应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最后,法律法规要跟进。有必要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电商征税应做到“听到最少鹅叫声”

对电商征税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市场表现出极度的敏感性,当然,作为销售的新型渠道,电子商务对居民消费起到促进作用,也降低了消费者消费负担,让消费者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加低廉的商品。因此,很多网民和中小网店都不希望对电商进行征税。

作为政府部门,征税的确是一门艺术,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讲究征税方法,就如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在电商征税问题上,必须考虑征税的方式方法问题,达到和谐征税。

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发展迅猛,成为消费增长的重要渠道之一。商务部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同比增长67.5%。电子商务之所以有今天的成绩,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型消费方式的普及,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电子商务的低成本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其中零房租成本是一个因素,但是低税收成本或者零税收也是主要因素。所以,在电商征税上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扶持产业发展作为税收调控的出发点,征税要给予一定的税额减税。(据搜狐网、新京报等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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