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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如何向污染“亮剑”?

2014-09-28焦宗超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9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部依法

焦宗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下,社会各界对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充满期待。日前,围绕新《环保法》的亮点内容以及读者关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孙福禄。

记者:新《环保法》被有关专家称为“史上最严”,充分表明了政府以及社会对环境污染问题容忍度的巨大变化。在您看来,专家所说的“史上最严”指的是哪些方面?

孙福禄:“史上最严”,主要是指新《环保法》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者的处理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停业关闭和行政拘留等措施。为了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还赋予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发现违法排污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时,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同时,新《环保法》将环保监管职权打造成一把“双刃剑”——在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行政问责的严厉措施。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只要有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八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记者:新《环保法》实施后将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孙福禄:应当说,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将成为治理环境、保护环境的大格局。它将改变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职能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

记者:新《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不同的义务主体都有哪些具体义务呢?

孙福禄:因为环境保护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所以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污染主体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了各级政府承担的八项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和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八项具体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三是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记者:现实生活中,污染环境的行为经常出现。对于如何向相关部门举报环保问题,读者普遍比较关心。请问,举报环保问题要经过哪些程序?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如何处理?

孙福禄:环保举报热线是12369,这是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举报人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只要如实、客观地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就会受理举报。对于举报人所反映的环境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将直接或责成地市环境保护部门立案调查。经查,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一般案件的处理不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从明年起,将依照新《环保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记者:我注意到,新《环保法》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我省的环境信息都通过哪些方式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包含哪些方面?

孙福禄:目前,我省的环境信息主要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从明年1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新《环保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记者:近年来,一些环保公益组织在赢得公众认可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诉讼和维权障碍。新《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提起哪些诉讼请求?

孙福禄:新《环保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由于新《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不能牟取经济利益,所以社会组织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得到赔偿金的,不能由社会组织支配,更不能当作社会组织的经费。具体如何使用,需要根据配套的司法解释或者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记者:社会组织是否可以针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失当行为提出公益诉讼?

孙福禄:新《环保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是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因此,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新《环保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进行行政问责。

记者:法律除了惩戒方面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引导。新《环保法》除了对企业的要求、监管、处罚等惩戒方面做出规定外,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政策呢?

孙福禄:新《环保法》以保护环境为目标,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此次,新《环保法》将环境经济政策加以明确。一是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对生产和使用环保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都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二是对排污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给予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三是重污染企业为改善环境主动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的,政府会给予帮助,特别是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记者:新《环保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孙福禄: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而环境保护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税款的专门税种。从实际执行效率上看,征税比收费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克服收费的随意性,减少拖欠、拒缴现象,降低征收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对环境保护更为有利。但是,环境保护税还需要有法律规定来调整,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已经进入立法工作程序,专项法律将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记者:谢谢您的解答。

孙福禄: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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