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定”庭审进程 有序揭露罪恶
2014-09-27
法律界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让当事人信服,而且要让公众信服;不仅要让法律界人士接受,更要让普通民众接受。这就要求,在案件审判中应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刘案是建国以来我国公开审理的最大涉黑案,也是新一届党中央迄今为止领导查办的最大案件。刘案受害者众多,影响极大,全国上下乃至海外都十分关注。众多受害者及其家属、广大公众有权知道、也渴望知道案件审理情况。
而且公众参与、监督的前提是知情。公众知情权,包括对审判人员身份的知悉,对审理过程的了解和对审判结果的知晓,以及对审判结果形成的公正性、真实性的知情。满足公众知情权,除了法庭要依法准许各界人士旁听,设立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开设官方微博即时披露庭审进程等,同时,离不开主流媒体的介入、记录和传播。
但媒体报道过早、过度介入,不当报道、超前揭露等情况往往容易形成过激、偏颇的“舆论场”,导致所谓的“舆论审判”,形成“干扰”,即: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巨大声势对相关权力、法院施压,从而左右法官本应根据法律做出的司法判决。
在刘案报道中,湖北日报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刘案是全国上下都十分关注的大案、要案,该案又是由北京、湖北、四川警方联手侦破,在湖北起诉和审理,湖北日报绝不能无所作为,要维护公众知情权,适时展开报道,实现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发挥主流媒体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不能介入过度、作为过度,从而陷入舆论审判的误区、禁区。
为此,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避免舆论审判之间,报道努力寻求平衡点,寻找“最大公约数”:紧扣庭审进程,有序揭露罪恶,庭审进行到哪一步,报道就披露到哪一步,不超前,不抢报。
庭审前六天,刘汉庭控辩双方一直围绕被告人刘汉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等人被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湖北日报在刊发庭审进程消息的同时,紧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步伐,分别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方面,推出“解析刘汉刘维黑道”系列报道,以检方指控为信源,揭露刘汉涉黑犯罪集团的黑道“密码”和罪恶事实。比如《黑帮兄弟——解析刘汉刘维黑道之四》,在检方举证刘汉刘维江湖利益关系后刊发。《罪恶黑枪——解析刘汉刘维黑道之六》,在检方向法庭展示涉黑枪支后刊发。这组稿件,均与庭审节奏达到了“严丝合缝”的程度。
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湖北日报集中火力打造“庭审直击”栏目,围绕法庭调查的人证物证、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推出了一组生动鲜活的现场报道。比如《被告人刘维终于表示——“我愿意为我的行为负责”》、《公诉人指出——刘汉应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控辩双方达成共识——厘清涉黑组织与汉龙集团关系》等稿件,均是前一天庭审场景的生动再现。
庭审结束后,再连续刊出侦破纪实、公诉纪实和庭审纪实等长篇通讯,对公开审理期间披露不细或不便披露的案情,及侦破、起诉、庭审过程的波澜曲折进行报道,全景式展示和梳理刘案全貌,有效避免了对庭审的干扰,又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