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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界定

2014-09-27庞婧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7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

庞婧

摘 要:2012年4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侵权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3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引起了热烈讨论。所以,以该案为例,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研究探讨。首先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然后结合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新特征分析了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最后提出几点启示。

关键词:相关市场;网络环境;界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289-02

一、案情简述

(一)案件背景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纠葛起因是,2010年9月,奇虎360发布“360隐私保护器”,称该保护器可以用于监测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并提示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存在偷窥个人隐私的行为;针对奇虎360所称的腾讯QQ偷窥用户隐私的事件,腾讯方面宣布将会起诉奇虎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年10月29日,奇虎360又推出安全工具“360扣扣保镖”,称该工具可以全面保护QQ用户安全,阻止QQ偷窥隐私文件;而腾讯方面则表示,扫描用户信息主要是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绝无偷窥之意,奇虎360推出的“扣扣保镖”是对腾讯软件的劫持。双方愈辩愈烈。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出了逼迫用户作选择的公告,称“在双方纠纷解决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之后腾讯方面便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并采取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的行为。

(二)判决要旨及主要争议

广东高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奇虎公司明确表示不服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引发的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的高度关注,对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好处的,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可谓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其引发了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中诸多问题的广泛讨论。其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告指控被告利用QQ软件及服务进行了限制竞争及捆绑销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要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是准确界定QQ软件及其服务所在的相关市场。可见,相关市场是为了评价某市场的产业集中程度,确定某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支配力而设置的前提,是认定不同市场主体或其产品及服务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及垄断行为的具体形态的基础。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二条规定,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二)相关市场的分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三)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一般方法

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它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共同思路和基本依据,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来判断。

1.需求替代分析法。是最常用、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2.供给替代分析法。则是指那些目前尚未进入某一市场的潜在竞争者也有可能生产、销售替代产品,从而成为相关产品市场的一分子。只有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才会对供给替代进行考虑。

3.假定垄断者测试。除了替代分析方法之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还规定了一种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它把市场看做是一组产品群或一个区域,寻找最小的产品群(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假定的垄断者是否能够赢利性地维持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通常假定增长5%)至少一年,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赢利,就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赢利性地施加一个5%的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或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

三、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新特征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时代产业,与传统的产品经济不同,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正是这些个性特征的存在使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尤其复杂。endprint

(一)产品或服务具有双边甚至多边性

与传统单边市场不同,处在双边市场中的企业面向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消费群体且群体之间存在关联性。以吸引并凝聚用户为目的,通过扩大该服务商服务的用户范围来吸引更多的广告商投资该网站,进而从广告费中获利,即形成了双边市场。双边市场并非网络经济所独有,但网络作为绝佳的中间平台确实为双边市场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但同时也给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困难。

(二)整体行业要求技术创新

服务商除了凭借其资产规模、财务能力、赢利能力和融资能力,更重要的是依靠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拥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竞争市场上立足。这使互联网行业成为一个充满创新、技术进步的行业。界定相关市场时就需要思考如何回应和反映互联网领域创新竞争比价格竞争更重要的特征。

(三)范围的无限化

互联网行业也超越了时空和地域的限制。正是这种虚拟无国界的互联网行业经营活动的特点,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从而增强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

四、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原被告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歧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被告腾讯方面则认为,原告界定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范围过窄,使被告产品的市场地位被明显高估为远远超出原告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范围,而邮箱、社交网络等都应当包含在“即时通讯”的范围中。

(二)本案采取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

在本案中,广东高院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用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同时通过运用假设垄断者测试法认为若腾讯QQ的免费即时通讯服务改为收费,其用户将流向其他免费服务,从而将这些免费服务与腾讯QQ的免费即时通讯服务划入一个相关市场。而传统上“假定垄断者测试”更加适用于收费模式的商品市场,基本逻辑在于考量何种程度的非暂时性涨价会导致需求下降,使得该涨价无利可图,从而确定替代商品范围,而不适用于免费商品市场。因为向网民免费提供信息服务的市场不存在销售价格问题,也就失去了涨价的可能。人们对收费模式下价格的上涨(价格从低到高)和从免费到收费的模式变化有着不同的心理接受程度,由此导致的需求变化也不同。所以在免费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市场,该方法的运用会受到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法院虽然已经认识到“免费”已成为互联网产业显著特点,无论是本案当事人所提供的即时通讯、杀毒安全软件还是其他诸如搜索引擎、微博、电子邮箱、社交服务以及提供新闻、影视和音乐内容等等,但是在具体的认定分析上还是机械地采用价格非暂时性上涨假设进行分析,没有考虑到免费业务模式下“涨价”的含义不同于收费模式中价格的上涨,忽略了中国互联网市场“免费”的这个基本特征在论证中的作用。

五、启示

无论是相关商品市场还是相关地域市场,我们应该要注意的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日新月异的创新技术,消费者关注的要素产生了变化,不仅仅只是单一的考虑价格要素,而会更多地在意产品的性能等。通过本案的学习与分析,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网络经济有其自身的特性,这使得传统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的一般界定标准和方法对于网络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来说不是特别适用。可以适当将网络相关市场的界定模糊化,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2.在网络垄断案件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除了考虑传统经济垄断案件中存在的因素以外,还需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殊性。更多的要从需求者的角度认定相关产品的替代性问题。

3.根据网络产品的性质不同,具体分析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方法,因此,应当根据互联网产品的性质和目标群,分类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纯虚拟互联网产品,由于该类产品没有运输成本和关税成本等,那么其相关地域市场可以界定得宽一些;如果某互联网产品与通过实体市场销售的产品存在重叠,则应分析该产品的具体性质,比如其运输成本、保质期限、贸易壁垒等。对于这类产品而言,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保质期限越短,其地域市场越小。此外,还要考察互联网产品的用户目标群,如果其定位的用户目标群是全球,则可以将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如果其定位于某国或某地区,则可以将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某国或者某地区。

参考文献:

[1] 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6).

[2] 时建中.反垄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4.

[3] 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6.

[4] 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J].法商研究,2010,(5).

[5] 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9.

[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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