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探索
2014-09-27荆珍
荆珍
摘 要:以东北林业大学为例探讨我国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如何以考试方法改革为契机来申报并实施国家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及具体措施:综合性考试的尝试;多种考核形式的并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视。希望以此为契机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尤其是能满足农林行业需求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01-02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2011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国家为何提出这项计划呢?这是因为虽然近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处于分离状态,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1]。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中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而改革考试方法对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方面意义重大。笔者以所在的东北林业大学为例,探讨我国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如何以考试方法改革为契机来申报并实施国家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最终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尤其是能满足行业需求的法律人才。
一、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的,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该意见还明确了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同时要强调特色培养、交叉培养,即培养既具有农林科技知识、又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我们在强调分类培养的同时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2]。
在培养人才方面,考试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和改进考试方法和搞好考试工作可以充分发挥考试在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我们要掌握这样一个主导思想,即考试方法改革不是改掉考试,更不是随意地对学生做出综合评定,作为教育目标管理的主要手段,考试不仅不能削弱、淡化和随意,相反还应强化、严格和规范。
笔者所在的东北林业大学为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于2013年3月初印发了《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深化考试方法改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东林校教[2013]3号),先进行试点一学期,然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考试方法又有所改进。主要改革的内容有:一是每门课程都要有平时成绩(指所有课程),在考试课程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20%。在考查课中,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二是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理论课总成绩组成:平时成绩(10%—20%)+阶段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指理论课中有实验的,根据实验学时所占比例,教师自己掌握,但一般不超过25%)。三是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课程考试次数调整。四是注重过程考核,采取多样化累加式考核形式等。
法学专业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所以考试不能单一化,不能只侧重考核理论知识,还应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应为:以农林院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遵循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规律,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从注重法学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学素质培养转变,使考试真正起到检验法学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
二、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措施
众所周知,当前法学课程考试方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根据上述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认为应对当前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方法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措施。
(一)综合性考试的尝试
东北林业大学现行的考试制度根据每门课程的课时数来确定阶段性考试的次数,而且大多都是闭卷和总结性考试的形式,从而使它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反馈信息、改进教学的考试功能,相反,那种本应是在课程结束时才举行的总结性考试,却因其是在教学进行过程中举行的,以致考试内容比较狭窄,如有的课程的教学刚讲了两章的内容就要进行阶段性考试,很难实现其全面检查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真正目的和功能。这种考试方法不但给学生带来了繁重的考试负担,使学生不得不应付考试,甚至厌倦考试,而且也无法使学生养成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浓厚兴趣;同时,所考的知识范围非常狭窄且零散,不利于课程内容前后之间的相关性和整体性,也不利于学生通过考试系统地、全面地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这样使考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民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等课时比较多的课程更是如此。另外,还有一些课程是团队教学形式,如该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司法考试实务课程,因此,还有多名教师协调出题、全面系统考察等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在一门课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阶段性考试的次数,应将分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课程的几次期末考试合并为一次期末综合考试,并相应增加考试的时间。如将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等重要的实体法课程在全部学习完之后进行一次期末综合考试,题量可以增大,考试时间可以增长为三小时。对同一大法律部门课程的总结性综合考试,可称之小综合考试,可以考虑放在课程全部结束时进行,如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门国字头的课程可以在全部讲完后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试。而对同属一个课程群的几门课程的总结性综合考试,可称之为大综合考试,可放在该课程群全部结束时进行,也可安排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前进行,与这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连在一起。如将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结合起来进行大综合考试。这样,可以使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二者相辅相成,必将使两者教学都取得更佳的效果。当然,在出题时各授课教师要通力合作出题,或者建立一个题库,考试时不定地抽题,这样可以防止漏题,更能达到考核学生掌握和应用法学理论知识的目的。endprint
(二)多种考核形式的并用
该校的法学专业课考试,不但在每个学期都要进行一次总结性考试而不管该课程是否已全部讲授完,有的是因课时较少而不得已结束,而且,无论是平时考核、阶段性考试还是期末考试,基本上都是采取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而实践证明,闭卷笔试大都只考了学生对课本知识和课堂讲授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对学生的自学情况、表达能力、创新精神等则很难反映出来。这种考试方法的结果是鼓励学生记住种种死的知识或事实,长此以往,就会使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并且同样也会使学生对学习和考试感到厌倦不已。
因此我们认为,除了总结性综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外,其他如平时考核、阶段性考试应尽量减少闭卷笔试形式,而多采取开卷或口试形式,如采取读书笔记、写论文、实习报告、课堂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开卷考试的考题范围可适当加宽、难度可适当提高、量也可以适当加大,题型可以更加灵活,既可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去认真思考法学专业问题,仔细查阅各种资料,反复推敲各种论点,并且缜密地加以论证,这样能较大地反映并促成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归纳能力、研究能力以及独立学习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此外,在开卷考试尤其是写作小论文时,学生通过大量查阅论文资料,还会发现许多新问题,培养他们继续深入探索学术问题的兴趣。这样做的关键是可以避免和减少学生考试夹带的作弊行为,因为开卷考试明显减轻了学生死记硬背的负担,可以让学生用更多的时间、精力来领会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增强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的能力。而口试则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并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思维敏捷性,提高其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比如,笔者每次讲授国际经济法的WTO法内容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了与课程相关论题的讨论课,要求每位同学都必须发言,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来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同学们兴致高昂,思维开阔,侃侃而谈,效果非常好,对教师也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因此,对法律职业素质要求其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灵活应变能力、缜密论证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法科学生来讲,在非总结性综合考试中,多采用开卷、口试或开卷加口试形式进行,对其法律职业能力的早日形成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有益处的。同时,无论采取哪种考试方式,均需在规范化、科学化上下功夫[3]。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视
当前,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课的闭卷笔试中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题占多数,而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则占不到半数以上。教育测量学告诉我们,概念题、简答题是用来测量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程度,只宜用于考核简单知识内容的学习效果,而不能用于考核复杂内容的学习效果。论述题可用来测量比较复杂知识的学习情况,但它因分值大,故其对教学内容的取样范围比较小且分布不均(下转127页)(上接102页)匀。这就使试卷无法有效地代表课程的全部内容,影响了考试的效度。此外,论述题的评分主观性较强,因此,考试的可信度比较低。所以,过去以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为主体的考试,偏重考理论知识而且是单一性理论知识,而忽视了考知识特别是综合性知识的灵活应用,结果只能培养出习惯于死记硬背,拥有一些理论知识但却是很零散、肤浅知识的学生,却不能培养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去分析、解决司法案例的能力的学生。
笔者认为,在进行法学课程综合性考试时,应改革试题内容和题型,全部采用不仅可用来测量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而且可用来测量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分析、判断、应用和综合的能力的案例分析题(包括以选择题形式表现出来的案例分析题),以克服以往考试试题量少,抽样面窄,难度、效度和可信度都很低的缺点。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参考全国司法考试的模式,将所有的试题都改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案例相结合、侧重于应用的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便于考核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后,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工程是巨大的,法学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只是促进改革法学教学的一个方面。其实我们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更应重视培养具有“通识”和“法德”的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 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J].太平洋学报,2008,(2).
[2] 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1).
[3] 郭华桥.推进考试方法改革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J].当代教育论坛,2011,(12).
[责任编辑 王 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