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2014-09-27李猷
李猷
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带来的是建设用地需求的大量增加,因此大量农地被政府征用。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始终是一项大问题。不能较好地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必然会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在对S村征地的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并不能以市场的机制来确定,并且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并不高。
关键词:征地补偿;经济分析;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011-03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发布,披露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带来的是建设用地需求的大量增加。因此,带来的是大量农地被政府征用来满足城市化的快速建设。据统计,2001年至2010十年间,我国的我需要的建设用地大概是122.33公顷,其中110万公顷土地是通过政府征用农业用地而来的。如此我国农民人均0.8亩地计算,代表着每年大约增加600多万失地农民,而且如今日益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十年后我国的失地农民总数将超出1亿。
大量的农地被征收意味着将带来大量的补偿资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农地被征收,补偿资金就成为了农民唯一的生存条件。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数据,2003年的农民上访中,60%都是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与征地有关。我国发生的群众性冲突事件约74 000起,与土地问题有关的有15 312起。但是政府繁琐的程序和政府执行力的不足为等待着失去了生存根本的农民无疑是雪上加霜。补偿的金的拖欠与补偿政策的缺陷使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大国,解决好征地补偿的问题至关重要。
2006年,政府对S三村桂澜路一带进行了征地,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经过村民的意见就把土地出售给开发商。后来在征地补偿大会中,政府并没有与村民达成共识,村民一致认为政府没有真实公开补偿费事的价钱,补偿金额过低使村民无法接受。但是政府并没有理会村民的发对,并没有详细解析征地补偿费用过低的问题。政府的不透明办事触动了村民的极度不满意,2007初上百农民进行静坐示威来反对政府大额的提留、挪用征地补偿金额来希望政府给村民有个交代。长达十多天的静坐示威并没有取得效果,政府采取的并不是协商调节的解决办法,而是动用警力驱散静坐村民,很多无辜村民因此被捉进警察局。暴力事件发生后,对追讨政府不透明的行动也不了了之,村民投诉无门,只能屈服。
在2011年中期,政府再次征收S一村的土地。此次,村组织通过发布消息来收集村民对征地的反应,避免发生严重的冲突事件。村民对征地并没有抵触,而是一直对征地金额及征地补偿方式进化猜测和讨论。2012年4月,村组织确定了征地事宜,并对村名召集了村民投票大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对补偿的方式进行投票。通过投票的方式最终确定了征地补偿的标准、补偿发放的程序等事宜。
此次对S三村的征地整体来看程序合理、透明公开。但是,经过本次对被征地的村民及部分村干部的走访发现,群众的满意度并不是十分高。此次访谈一共对4人进行的访谈,其中两个是村干部,两个是被征地村民。此次访谈主要是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对被访谈人关于这次征地补偿情况的访问,主要涉及补偿金额是否合适,补偿发放时间是否准时,征地知情权,征地参与权的满意程度进行访问。
另外,笔者还在S村进行了小型的问卷调查。发放50份关于征地补偿满意度的问卷调查,成功回收45份问卷。表1是对村民对征地补偿满意度的情况变量描述。
根据调查显示,被征地的村民对征地补偿工作大多不满意,在问卷中政府“低征高卖”,政府所得差价放村民公开均值为3.8是村民中最不满意。其中补偿费用应及时发放的问题也是村民所不满的均值也达到了3.76。大额的提留、挪用征地补偿金额及土地征用及补偿方式十分单一这两个变量的满意程度也比较低。
村民相对比较满意的是很快花光征地补偿费,生活更加贫困及因征地导致生活水平降低,这两个变量的均值是3.21、3.02。
研究表明,村民对政府挪用资金和故意拖延发放补偿金的问题相对不满,因为村民觉得政府从中欺骗了自己,觉得这是政府的腐败行为。所以征地过程中,村民最关心的是政府是否存在贪污腐败问题,政府是否故意大额的提留、挪用征地补偿金额是现阶段征地过程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学分析
1.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许多学者在谈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是否合理的时候,通常会引入土地价值的概念来分析征地补偿标准,认为征地补偿的费用应该高于土地价值才算合理。但是,土地价值应该如何测算呢?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 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即按照被征用土地上的作物年产值来估算土地价值。另外,有些地方在征收农地时会根据被征用后的土地用途来决定补偿标准,最典型的是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征地补偿往往比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的征地补偿低得多。
以上的思路多是在市场经济的视角下来讨论征地补偿标准的。也就是从供需关系来探讨土地价值或者被征用后的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征地补偿费用之间的关系。但是,笔者认为,以市场的角度来思考征地补偿似乎并不合适。
首先,市场机制的核心在于以供需关系来寻求价格的均衡。如果按照被征用后的土地用途来决定补偿标准的话,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下以买家的用途决定卖家的价格。这是有悖于市场机制的。endprint
其次,在现今体制下,我国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而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并不能够真正地以市场的机制买卖土地,而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手续非常烦琐。因此,农民无法自主的决定是否卖地给政府,而政府才可以主动的选择是否“买地”(即征收农用地)。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无法真正地以市场机制运作的。
2.双方的利益冲突。首先,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是“经济人”,即都绝对理性并且能够选择那些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在征地及其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在现今地方土地财政的背景下,农民从被征地的过程中获得的补偿越多,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付出的征地支出越多。因此,政府征地的目标是最大化地降低成本,即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而现今我国的征地过程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并且人民缺乏对政府征地过程及补偿发放的监督机制,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即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3.信息不对称。在征地及补偿发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由于农民本身的教育水平有限,而且土地并不像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一样明码标价,所以很多农民其实并不知道土地的价值是多少,因此也无法推算获得的补偿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拥有着垄断性、强制力等优势,而且很多时候政府并没有公开有关征地的信息,例如征地的具体实施情况、土地的价值、征地补偿金额及征收后的土地增值归属等情况。
据对S村的实地调查发现,村民对于大额的提留、挪用征地补偿金额等行为深感不满意,不满意的均值达到3.8,体现出征地活动中,政府的行为是否透明清晰是现在被征地者比较关心的。S村的征地补偿发放的时间规定为分8年分完,每一年分总额的1/8,而征地活动是在2012年进行完毕,却要在2015年才发放第一批征地补偿。据村委2012年公布此次的征地补偿总额是169 584 526元,符合征地补偿的村民有1 056人,每人的补偿金额是160 591元。此为2012年征地活动结束公布的补偿金额,按照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来计算,3年利息总额为1 780 637.52元,若按照整存整取3年的利息为4.25%来计算,利息总额是21 622 027.07元。通过上述对村干部的访谈当中,笔者尝试询问利息的去想,村干部都有意回避,并不想透露任何关于利息的事情。发放给被征地的数额是按照2012年与开发商交易的数字,并没有把3年的利息加入进去。而且每一年相隔的利息同样也没有添加到发放的补偿当中,当中巨额的利息也不了了之。庞大的利息最终是到了谁的手中?就是因为缺少对补偿费用去向与发放的监督机制,使被征地者一直处于被动的位置。无法对政府的征地补偿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可能造成严重的贪污腐败的问题发生。
三、结论
本文经过对S村的实地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一是由于无法确定土地的价值以及在现今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所有权,因此征地补偿并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运作;二是由于土地财政的存在,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并且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不高。
参考文献:
[1] 陈波,郝寿义.征地补偿标准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6).
[2] 丁成日.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及征地改革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07,(5).
[3] 王修达.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寡与不均[J].中国农村经济,2008,(6).
[4] 陈树文,于慕尧.我国实地农民征地补偿模式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5] 王仕菊,黄贤金,陈志刚,谭丹,王广洪.基于耕地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J].中国土地科学,2008,(11).
[6] 刘兴华.博弈论视角:地方政府征地补偿机制研究——以T市为例[D].大连:辽宁大学,2012.
[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
其次,在现今体制下,我国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而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并不能够真正地以市场的机制买卖土地,而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手续非常烦琐。因此,农民无法自主的决定是否卖地给政府,而政府才可以主动的选择是否“买地”(即征收农用地)。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无法真正地以市场机制运作的。
2.双方的利益冲突。首先,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是“经济人”,即都绝对理性并且能够选择那些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在征地及其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在现今地方土地财政的背景下,农民从被征地的过程中获得的补偿越多,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付出的征地支出越多。因此,政府征地的目标是最大化地降低成本,即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而现今我国的征地过程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并且人民缺乏对政府征地过程及补偿发放的监督机制,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即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3.信息不对称。在征地及补偿发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由于农民本身的教育水平有限,而且土地并不像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一样明码标价,所以很多农民其实并不知道土地的价值是多少,因此也无法推算获得的补偿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拥有着垄断性、强制力等优势,而且很多时候政府并没有公开有关征地的信息,例如征地的具体实施情况、土地的价值、征地补偿金额及征收后的土地增值归属等情况。
据对S村的实地调查发现,村民对于大额的提留、挪用征地补偿金额等行为深感不满意,不满意的均值达到3.8,体现出征地活动中,政府的行为是否透明清晰是现在被征地者比较关心的。S村的征地补偿发放的时间规定为分8年分完,每一年分总额的1/8,而征地活动是在2012年进行完毕,却要在2015年才发放第一批征地补偿。据村委2012年公布此次的征地补偿总额是169 584 526元,符合征地补偿的村民有1 056人,每人的补偿金额是160 591元。此为2012年征地活动结束公布的补偿金额,按照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来计算,3年利息总额为1 780 637.52元,若按照整存整取3年的利息为4.25%来计算,利息总额是21 622 027.07元。通过上述对村干部的访谈当中,笔者尝试询问利息的去想,村干部都有意回避,并不想透露任何关于利息的事情。发放给被征地的数额是按照2012年与开发商交易的数字,并没有把3年的利息加入进去。而且每一年相隔的利息同样也没有添加到发放的补偿当中,当中巨额的利息也不了了之。庞大的利息最终是到了谁的手中?就是因为缺少对补偿费用去向与发放的监督机制,使被征地者一直处于被动的位置。无法对政府的征地补偿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可能造成严重的贪污腐败的问题发生。
三、结论
本文经过对S村的实地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一是由于无法确定土地的价值以及在现今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所有权,因此征地补偿并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运作;二是由于土地财政的存在,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并且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不高。
参考文献:
[1] 陈波,郝寿义.征地补偿标准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6).
[2] 丁成日.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及征地改革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07,(5).
[3] 王修达.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寡与不均[J].中国农村经济,2008,(6).
[4] 陈树文,于慕尧.我国实地农民征地补偿模式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5] 王仕菊,黄贤金,陈志刚,谭丹,王广洪.基于耕地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J].中国土地科学,2008,(11).
[6] 刘兴华.博弈论视角:地方政府征地补偿机制研究——以T市为例[D].大连:辽宁大学,2012.
[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
其次,在现今体制下,我国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而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并不能够真正地以市场的机制买卖土地,而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手续非常烦琐。因此,农民无法自主的决定是否卖地给政府,而政府才可以主动的选择是否“买地”(即征收农用地)。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无法真正地以市场机制运作的。
2.双方的利益冲突。首先,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是“经济人”,即都绝对理性并且能够选择那些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在征地及其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在现今地方土地财政的背景下,农民从被征地的过程中获得的补偿越多,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付出的征地支出越多。因此,政府征地的目标是最大化地降低成本,即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而现今我国的征地过程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并且人民缺乏对政府征地过程及补偿发放的监督机制,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即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3.信息不对称。在征地及补偿发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由于农民本身的教育水平有限,而且土地并不像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一样明码标价,所以很多农民其实并不知道土地的价值是多少,因此也无法推算获得的补偿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拥有着垄断性、强制力等优势,而且很多时候政府并没有公开有关征地的信息,例如征地的具体实施情况、土地的价值、征地补偿金额及征收后的土地增值归属等情况。
据对S村的实地调查发现,村民对于大额的提留、挪用征地补偿金额等行为深感不满意,不满意的均值达到3.8,体现出征地活动中,政府的行为是否透明清晰是现在被征地者比较关心的。S村的征地补偿发放的时间规定为分8年分完,每一年分总额的1/8,而征地活动是在2012年进行完毕,却要在2015年才发放第一批征地补偿。据村委2012年公布此次的征地补偿总额是169 584 526元,符合征地补偿的村民有1 056人,每人的补偿金额是160 591元。此为2012年征地活动结束公布的补偿金额,按照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来计算,3年利息总额为1 780 637.52元,若按照整存整取3年的利息为4.25%来计算,利息总额是21 622 027.07元。通过上述对村干部的访谈当中,笔者尝试询问利息的去想,村干部都有意回避,并不想透露任何关于利息的事情。发放给被征地的数额是按照2012年与开发商交易的数字,并没有把3年的利息加入进去。而且每一年相隔的利息同样也没有添加到发放的补偿当中,当中巨额的利息也不了了之。庞大的利息最终是到了谁的手中?就是因为缺少对补偿费用去向与发放的监督机制,使被征地者一直处于被动的位置。无法对政府的征地补偿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可能造成严重的贪污腐败的问题发生。
三、结论
本文经过对S村的实地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一是由于无法确定土地的价值以及在现今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所有权,因此征地补偿并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机制来运作;二是由于土地财政的存在,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并且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不高。
参考文献:
[1] 陈波,郝寿义.征地补偿标准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6).
[2] 丁成日.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及征地改革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07,(5).
[3] 王修达.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寡与不均[J].中国农村经济,2008,(6).
[4] 陈树文,于慕尧.我国实地农民征地补偿模式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5] 王仕菊,黄贤金,陈志刚,谭丹,王广洪.基于耕地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J].中国土地科学,2008,(11).
[6] 刘兴华.博弈论视角:地方政府征地补偿机制研究——以T市为例[D].大连:辽宁大学,2012.
[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