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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改革模式和思考

2014-09-26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徐元凤

电器工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强制性电工管理机制

文/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 徐元凤/

一、概述

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20会议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部标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贯彻执行还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提出今后贯彻执行的步骤,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部标准必须贯彻执行,成为政府管理工农业生产的强制性技术工具。由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正式产生。

50 多年来强制性标准作为我国的主要标准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在引领技术发展、规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保障国家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越来越多的被社会各界所关注。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中2013年完成的任务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在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深化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并提出了突出强调政府作用、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调整强制性标准体系结构和分类等具体指导思路。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2863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453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2119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2909项。另有158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正在实施中。我国强制性标准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为配合此体系的构建,50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具体如下:

(一)机构管理方式

目前,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管理方式一样,均采用自上而下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不同行业通过各个行业主管机构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个别重要领域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行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由各相关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不同领域通过各个行业主管机构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行业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强制性标准由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管理、发布地方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标准制定方式

目前,强制性标准从计划申报、标准起草制定到标准报批、发布,均通过上述管理机制层层审批。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例流程如下:1、强制性标准计划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和书面两种途径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2013年,根据《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13]67号)要求,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申报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预研报告。2、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起草强制性标准,并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3、强制性标准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程序,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查。4、强制性标准报批时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并根据《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执行。5、强制性标准报批稿等文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机构审查等程序后批准发布。

(三)强制性标准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市场监管等问题,整个实施过程是一个多政府部门协作的过程。

综上所述,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2013年积极展开。但是由于其拥有具有法律直接赋予的强制性执行效力,涉及安全的重要内容,已经建立并执行了多年的机构机制,所以要改革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强制性标准体系、高效的强制性管理机制需要大量、深入的研究。

二、电工行业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分析

电工行业作为我国第二产业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化方面具有数目庞大、涉及面广、历史悠久的特点。同时电工行业的产品多涉及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已经普遍为行业所认可,具有代表性。本文下面通过对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分析,提出对我国电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机制改革的思考。

(一)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截至2013年5月31日,电工行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286项,占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6.3%。另有7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中,其中制定标准计划42项,修订标准计划36项。在计划完成后,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数量将达到328项。电工行业无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电工行业标准机构设置

截止2013年5月31日,电工行业共成立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80个,分别对口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应的技术委员会(TC或SC)75个。这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覆盖了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配用电设备、电工元器件与基础材料、共性技术等几大领域,基本覆盖了电工行业各个领域,从组织上保证了标准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支撑作用。目前涉及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主要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变压器、电力电子学等输配用电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电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存在问题及分析

1、强制性标准分类不够科学,需要重新分析定位

目前,电工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286项,其中归为产品的73项,归为基础标准的27项,归为方法标准的4项,归为安全标准的181项,归为环保标准的1项。其中一部分标准由于各标委会的理解不同,标准类别较为混乱。这些标准分类中,有安全标准应归为产品类标准,如《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二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等系列标准,大部分基础标准应该归到安全或产品类标准,GB 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等。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现有强制性标准的种类、数量进行整理,再根据具体情况对标准进行梳理、取舍。

2、强制性标准结构不尽完善,系统、成套的强制标准体系有待研究

电工行业一直以来,并未建立专门的强制性标准体系,致使有一些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无法更好的统一,今年来由于标准从制定到发布整个生命周期的延长,强制性标准由于缺失或不够完善等原因无法形成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难以发挥强制性标准整体效能。所以,建立有效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是做好强制性管理机制改革的基础,也是整合强制性标准,更好发挥强制性标准效力的必经之路。

3、强制标准计划批准和批准发布阶段时间较长,需要改进

强制性标准的约束特性,使得他在各类标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强制性标准从立项到发布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主要耗时在对标准的风险评估、技术鉴定环节。标准不能及时出台,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严重阻碍了标准引领技术发展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了系列标准的配套实施。2013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制修订标准效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从硬件下手,采用电子申报、数据库等更先进的管理手段;二是从软件出发建立更加有效地管理机制。硬件需要的是资金投入,而为了提高效率更改管理机制就是需要去除中间的繁琐过程,优化体制。目前国家标准的管理方式,从上到下有很多的环节和机构,从企业提出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一般最少经过4个机构,这四个机构内部再层层审批,一个计划最少要批复10次才能出台。所以有效而科学的减少机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既不能将重要的行业技术分析机构省去,也不能不注重整个行业协调管理机构。

三、几点思考

1、由行业协会前头开展强制性标准体系建设研究

电工行业建立强制性标准体系需要深入的研究,深入规划,不能简单的将现有标准归类分配。比如,要进行顶层设计,将共有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做一个强制性标准,在其他推荐项标准中引用。但是有些时候,即使是同一个部件,在不同的设备上使用,技术要求并不同,不适合写在一个标准里进行强制。如在GB 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中,对于产品的接通和分断能力、操作性能以及短路性能等,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性能指标,在不同的产品标准,对于这些强制性内容均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各不相同,无法用同一个指标衡量不同产品的性能。如何来鉴别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分析。而这种基础、专业的技术分析和整体协调工作,需要行协会牵头,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合来完成。

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强制性标准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由于其特殊的作用和实施效力,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其中的技术指标和范围、内容进行分析、鉴别。无论编制强制性标准体系还是强制性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需要更多的相关行业专家、科研院所、企业的加入。同时,强制性标准化管理也要与市场接轨、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在强制性标准化管理方面,各个行业需要更加高层的技术整合机制和政策疏导机构。在2013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自律功能,在推荐性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加强协调,提高制修订效率。可见,行业协会从技术上可以有效的召集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从管理上可以有效的进行协调,是能将技术和专业两方面职能的最优结合并将其效力发挥到最大化的机构。所以由行业协会同时行使技术分析和行业内部协调的职能,成立强制性标准化管理机制,提供最可靠的技术分析依据。既优化了管理机制,又保证了科学有效,同时也对政府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支撑。

3、需要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紧密配合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化管理机构中的基础组成部分,多年来在研究标准体系、制定各级标准、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中要求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大量工作,所以组织好技术委员会,让其发挥应有的效能也是电工行业甚至是整个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中考虑的重点。

4、强制性标准化改革涉及面广,需谨慎前行

强制性标准改革涉及与市场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出口贸易等多家机制的协调。特别是电工行业,涉及3C认证,涉及进出口贸易,所以需要考虑如何在减少强制性标准数量的情况下不减少3C认证的技术指标。另外,就电工标准体系而言,主要参考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体系制定,大部分一一对应。如果颠覆性的改变强制性标准体系,势必造成国标与国际标准不能一一对应,产品出口贸易就需要进行对标,会增加企业的出口成本。所以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需要深入研究,谨慎前行。

四、结论

我国强制性标准的产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需求的,但是在社会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更加合理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标准管理机制来更好的发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效力。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殊效力,结合电工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不适合搞一刀切,应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将国内外标准体系进行比对后,在平衡各相关利益的基础上,找到一个科学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强制性机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与国际社会接轨,为引领我国技术发展、为规范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1]《我国强制性标准的由来和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标准科学,2009.

[2]《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M].北京:科技与法律,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R].1988.

[4]《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R].国家标准委,2002.

[5]《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R].国家标准委,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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